二野時光

二野,居於南美,正宗華人也。
正文

巴西投資環境報告

(2011-07-15 22:42:24) 下一個
巴西投資環境報告

【風險提示】 巴西在2008年發布了涉及嬰兒奶瓶、三相感應電機、低壓電氣產品、玩具、酒精飲料等產品的技術性標準草案。相關企業應及時關注上述技術標準,充分了解細節,提高技術水平,以免因未能滿足要求而影響對巴西出口。2008年,巴西對中國產品發起了8起反傾銷調查,提醒相關出口企業關注案件進展,積極應訴,及時調整出口計劃。另外,巴西對實施進口許可證管理的產品規定了最低海關限價,在進口通關環節也比較嚴格,企業應該和進口商充分溝通相關信息,保護自身合理利益。
一、雙邊貿易投資概況
據中國海關統計,2008 年,中國和巴西雙邊貿易總額為485 億美元,同比增長63.2%。其中,中國對巴西出口187.5億美元,同比增長64.9%;自巴西進口297.5億美元,同比增長62.2%。中方逆差110億美元。中國對巴西出口的主要產品為通訊設備、液晶顯示器、焦炭和數碼相機等;自巴西進口的主要產品為鐵礦砂及其精礦、大豆、石油、原油、燒堿木漿或硫酸鹽木漿、皮革、木材、豆油等。據中國商務部統計,2008年,中國公司在巴西完成承包工程營業額9.31億美元;完成勞務合作合同金額155萬美元。據中國商務部統計,2008年,經中國商務部批準或備案,中國在巴西完成非金融類直接投資金額2847萬美元。2008年,巴西對華投資項目20個,實際使用金額3879萬美元。
二、貿易投資管理體製概述
(一)貿易管理製度及其發展
1.關稅製度
(1)關稅管理製度
巴西關稅管理的主要法律製度是1994年12月23日第1343號法令。巴西聯邦稅務總局是海關事務的主管部門,隸屬於財政部,負責製定和執行海關政策、征收關稅以及實施海關監管製度等。作為南錐體共同市場(MERCOSUR,又稱南方共同市場)成員國,巴西與其他成員國一起實行共同對外關稅(CET)。南錐體內部,除了糖、汽車及其零部件之外,均可免稅流通。
對進口產品價值的確定主要分為以下五種:成交價、相同產品的成交價、相似產品的成交價、減去法所得價(用零售價減去關稅和傭金後的價等和計算價),用生產成本、利潤和其他費用計算得出的價。在巴西,關稅主要以CIF價為基礎計征。當海關對出口商申報的貨物價值提出質疑時,出口商可在8天內提出新的報價。進口商可以在30天之內對出口商的新報價做出反應。為保護本國工業,巴西政府在進口關稅征收時主要采取以下兩種措施:設置最低限價或參考價,並據此征稅,如進口價低於最低限價或參考價,海關將另計征差價稅;對低報價或有傾銷行為的貨物征收附加稅。
(2)關稅水平及其調整
根據WTO關稅資料,2007年,巴西的簡單平均最惠國適用關稅為12.2%,農產品和非農產品的簡單平均最惠國適用關稅分別為10.3%、12.5%。根據南錐體共同市場委員會第CMC38/05號決議,南錐體成員國每年可豁免100 個稅號(8位)項下的產品不受南錐體共同對外關稅的約束,並每六個月調整一次稅號, 至多可調整例外稅號的20%,該決議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2月,巴西將來自南錐體外的小麥進口稅降至零(進口配額200萬噸),在實施7個月的免稅措施後,巴西外貿委員會決定對來自南錐體以外國家的小麥恢複征收10%的進口稅。巴西還決定將來自南錐體以外的化肥料生產原料磷酸和硫酸的進口關稅由4%降至0,把來自南錐體以外動物飼料添加劑磷酸二鈣的進口關稅由10%降至0, 有效期至2009年2月。2008年,巴西將部分通訊信息產品和資本貨的稅前進口從價稅率調整為2%,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2.進口管理製度
2003年12月1日,巴西公布《部級法令合編》,將有關進出口管理的部頒法令進行了匯總。之後,巴西對其進行了數次修訂。巴西外貿委員會是巴西對外貿易政策的最高決策機構,發展工業外貿部是對外貿易政策的執行部門。“巴西外貿網”是巴西統一管理對外貿易的網絡係統。巴西發展工業外貿部外貿局、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央銀行等外貿管理部門通過該網站對進口業務實施從審批進口許可到繳納關稅的一體化分步管理。所有進出口操作都必須通過該網站進行。“巴西外貿網”除了鏈接外貿管理部門外,還鏈接進口商、報關行、運輸商、倉儲商及金融機構。巴西海關對進口報關貨物實行抽檢的方式,即按照綠色、黃色、紅色三種不同顏色分類處理。綠色即報關貨物可全部免檢,並自動通關;黃色即僅檢查報關文件,核實後,貨物自動通關;紅色即報關文件和貨物均需經過檢查後方能通關。根據規定,海關應在5個工作日之內提出驗貨結果,驗貨時當事人應在場,貨物若需樣檢,所發生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1)進口許可證
巴西進口大部分商品都必須辦理進口許可證,分為“自動進口許可證”和“非自動進口許可證”兩種。自動進口許可證審批過程比較簡單且自動批準。非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的產品主要包括需要經過衛生檢疫、特殊質量測試的產品,對民族工業有衝擊的產品及高科技產品,以及軍用物資等國家重點控製的產品,具體涉及大蒜、蘑菇、絕大部分化工產品、絕大部分醫藥原料和成品、動植物產品、輪胎、紡織品、玻璃製品、家用陶瓷器皿、鎖具、電扇、電子計算器、磁鐵、摩托車、自行車、玩具、鉛筆等。申請非自動許可證的審批過程比較複雜,需要出示各種文件和證明,並要經相關機構會簽,通常在貨物裝船前或視情況在報關前進行。2009年1月,巴西政府宣布將對包括紡織品,麵粉工業用穀物、礦質燃料、鐵礦、運輸用材料、汽車、玩具、光學儀器及手術器材、玩具、鞋子、成衣和照相機在內的24種進口產品實行許可證製度。一旦被認定為可以進口,涉及該產品的進口許可證將在10日內發放。相關措施對部分中國出口巴西的產品造成很大影響。巴西總統將該規定衡量為“顯著”過失,這一措施有違巴西在反對保護主義問題上一向秉承的立場。發展部,工業
及對外貿易部和財政部在2009年1月底聯合宣布撤銷對24個不同領域產品必須預先領取進口許可證的規定。2008年1月26日之前已經確定必需領取進口證的產品如醫療設備和藥物等的規定則繼續執行。
(2)配額
紡織品:2008年,中國紡織服裝產品出口巴西仍根據巴西發展工業外貿部於2007 年1月17日起實施的《巴西聯邦共和國發展工業外貿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加強貿易投資領域諒解備忘錄》中有關數量限製的規定執行。沙丁魚:2008年5月5日,巴西工貿部外貿秘書處公布了第6號法令,規定對南錐體共同對外關稅號為0303.71.00的沙丁魚征稅2%,2007年5月21日—2008年5月20日間全球配額為6萬噸,2008年4月16日—2009年4月15日間全球配額為8萬噸。陰性電極棒:2007年12月4日,巴西工貿部外貿秘書處公布了第39號法令,規定對南錐體共同對外關稅號為8545.90.90的用於生產初級鋁的陰性電極棒征稅2%,全球配額為8186噸,有效期為2007年11月30日—2008年11月29日。氯氰苄產品:自2008年3月8日起,巴西對南錐體共同對外關稅號為2926.90.91 的氯氰苄產品征稅2%,配額仍為4萬噸,有效期12個月。棕櫚仁油:2008年9月11日巴西外貿委員會公布了第55號決議,後分別經2008 年9月1日巴西工貿部外貿秘書處公布的第18號法令和2008年9月30日公布的第22 號法令修改。規定對南錐體共同對外關稅號為1512.21.10的棕櫚油征稅2%,配額為7.25萬噸,有效期為2008年8月1日—2009年8月1日。三磷酸鹽:2008年8月13日,巴西開始把三磷酸鹽(南錐體稅號2835.31.90)進口關稅從10%臨時下調至2%。該措施實施期限為12個月,全球進口配額9.4萬噸。碳合金鋼管:2008年6月12日,巴西外貿委員會通過第34號決議,決定將稅則號為7305.12.00的碳合金鋼管進口關稅從原來的14%降至2%,全球配額為38794噸,上述決議的有效期為3個月,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3.出口管理製度
(1)出口許可
巴西對部分出口產品實行預先許可製度。2008年,巴西規定仍需申請出口許可的產品包括部分活動物、活植物;部分礦物燃料、礦物油及其蒸餾產品;部分化工業及其相關工業的產品;部分有機化學品;部分藥品;木及木製品;核反應堆、鍋爐、機器、機械器具
機器零件;部分車輛機器零部件;部分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武器、彈藥及其零附件。
(2)出口促進
為鼓勵出口,巴西財政部宣布,自2008年3月17日起,取消出口結匯限製,出口企業必須將出口外匯留在國內的比例由目前的70%降至0,取消0.38%的出口金融操作稅(IOF);另外,對進入收益固定的基金和國債領域的外資征收1.5%的金融操作稅。
2008年5月13日巴西外貿委員會公布第29號決議,確定了微型、小型和微小企業在經營中利用出口信用保險的方針以及可得到出口保障基金和聯邦保障基金的支持。有關企業需滿足的條件如下:微型和小型和微小企業需同時滿足年淨營業額不超過6000萬雷亞爾,年出口額不超過100萬美元的條件。聯邦保障基金將在企業裝船前和裝船後間或者裝船後階段提供。在企業裝船前和裝船後間的融資應由同一金融機構提供。2008年5月16日,巴西工貿部外貿秘書處公布了第8號法令,將可在SISCOMEX 係統登記注冊“出口簡化登記”的出口業務規定改為可立即裝船出口且結匯在5萬雷亞爾(或相同金額的其他貨幣)以下。
2008年9月3日,巴西發展工業外貿部發布了“2008—2010年巴西出口戰略計劃”, 該計劃旨在實現巴西政府2008年5月發布的新產業政策(PDP)中的兩項目標,即擴大巴西在國際貿易中的占比以及使更多小型企業進入市場並成為國家出口的基礎。巴西出口戰略計劃製定了五大宏觀目標:增強巴西出口競爭力;增加出口產品附加值;增強出口基礎;擴大市場準入和加強服務業出口。新產業政策中有促進巴西小型和微小出口企業發展的內容,該內容共分三個層次, 即“根本措施”、“產業係統結構項目”和“戰略重點”。其中,“戰略重點”旨在增加出口企業數量、豐富出口種類以及使出口目的地國多元化,以促進巴西產業的長期發展。該項目麵臨的挑戰包括增加出口產品科技含量和進一步豐富高科技含量的產品出口。項目執行單位為巴西發展工業外貿部,具體將通過出口融資計劃、對基準利率的調整,在巴西社會經濟發展銀行允許巴西出口使用歐元結算、定期發布相關政策法規、擴大出口退稅產品實施範圍、將物流服務出口向境外匯出的個人所得稅降為0、推動中小企業出口和簡化外貿操作程序等措施實行。
4.貿易救濟製度
巴西貿易救濟製度主要由下列法律法規構成:1994年12月15日第30號法令, 1994年12月30日第1355號法令,1995年3月30日第9019號法令(2003年12月修訂)、1995年第1602號法令等。巴西發展工業外貿部貿易保護局負責審查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立案或複審申請,就是否發起該調查或進行複審提出意見;貿易保護局還負責確定傾銷幅度或補
貼數額以及是否存在實質損害或損害威脅等。巴西外貿委員會負責製訂貿易救濟調查的相關程序規定。
5.相關機構調整情況
2008年8月20日,巴西發展工業外貿部部長和巴西央行行長簽署了第170號法令,批準成立負責服務貿易整體係統建立和發展的委員會。該委員會將隸屬於巴西發展工業外貿部,巴西發展工業外貿部服務貿易秘書處、財政部稅務局以及巴西央行國際事務和經濟政策管理處負責履行有關職責,主席由工貿部服務貿易秘書處指派。
(二)投資管理製度及其發展
巴西管理外國投資的主要法律是《外國資本法》,其實施細則是1965年第55762號法令。巴西禁止或限製外國資本進入的領域括:核能開發、醫療衛生、養老基金、海洋捕撈、郵政、報紙、電視、無線電通信網絡、國內特許航空服務以及航天工業等。在原有的基礎上,巴西政府通過修憲,逐步放鬆了國家對石油、天然氣和礦產開采等領域的壟斷, 並對電信、電力業實行私營化(根據規定,外資通過參與巴企業私有化進入巴西市場,至少6年之後才能撤資)。另外,巴西已允許外國企業參與新聞媒體、海關保稅倉庫、近海航運、高速公路等領域的融資和服務。2007年1月15日,巴西副總統簽署法令,批準巴西開放再保險市場。這項新法令規定巴西再保險市場的經營者可以是總部設在巴西的“本地經營者”,也可以是總部設在巴西之外的經營者,從而結束了巴西國家再保險公司在該行業的壟斷地位。但為了保證巴西本國企業的利益,該法令同時規定,在法令生效後3年內,巴西60%的再保險市場份額將由巴西國家再保險公司和其他本地經營者占有,之後這個份額將有所降低。2008年,巴西政府擬修改有關外國投資者購買土地的現行法律。巴西嚴格限製外國投資者購買土地的方案可能有兩種,一是將1998年頒布的現行法律作廢,重新宣布1971年的法律生效,該法律允許外國人在巴西購買土地,但規定外國法人或自然人在同一市內購買土地不得超過總麵積的25%;二是修改憲法內容,增加5709/71號法令條款,規定外資企業在巴西購買土地將與外國法人或自然人實行同等限製。根據巴西法律,企業雇傭外國人的比例不得超過本企業員工總數的33%,隻有當國內沒有充足的專業人才可供使用時,才允許雇傭更高比例的外國勞動者。為鼓勵開發巴西北部和東北部地區,巴西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對外國投資免征10 年企業所得稅,從第11年起的5年內減征50%;免征或減征進口稅及工業製成品稅;免征或減征商品流通服務稅等地方稅。
(三)與貿易投資相關的管理製度及其發展
1.外匯製度
巴西對外匯實行較嚴格的管製,外國企業或個人(有外交特權的單位或個人除外) 在巴西銀行不能開立外匯賬戶,外匯進入巴西首先要折算成當地貨幣後方能提取。所有外國投資必須在巴西中央銀行注冊,2004年12月31日以前進入巴西的外國投資,如尚未在中央銀行注冊的,允許補辦注冊手續,以獲得今後向境外匯出利潤和股息的資格。注冊後,由巴西央行頒發外國投資證明,注明投資的外國貨幣金額及相應的巴幣金額。外資在投資利潤匯出、撤資或用利潤再投資時需出示該證明。
2.簽證製度
巴西商務簽證均為多次出入境,自簽發之日起90天內入境有效。除在巴西聯邦警察局辦理簽證延期者外,停留期最多不超過90天。持商務簽證者每年在巴西累計逗留最多不得超過180天。持商務簽證者不得在巴西從事有酬活動。如赴巴西從事有酬活動,應辦理工作簽證。赴巴西從事技術支持或谘詢活動的,不能申請商務簽證,應辦理工作簽證。
3.知識產權保護製度
作為世界上最早建立專利製度的國家之一,巴西的知識產權保護體係相對比較健全。目前,負責審查和批準專利申請,登記注冊商標和審批引進技術等事務的是巴西國家工業產權局。
巴西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主要包括《工業產權法典》(1971年)、《版權法》(1973 年)、《計算機軟件保護法》(1987年)、《生物安全法》(1995年)、《種子法》(1997年)等法律法規,保護和激勵知識創新,促進本國經濟增長。巴西不斷修改和完善專利製度,為保護知識產權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1996年巴西引進新的工業產權製度,同時修改了《工業產權法典》並於1997年5月15日生效。2004年,巴西成立了一個由政府、企業和社會團體共同組成的機構———打擊盜版和製止侵犯知識產權全國委員會。
4.認證製度
巴西國家計量、標準化與工業質量協會(INMETRO)負責標準製定、法定計量、合格評定、認證認可等工作。在巴西,認證一般情況下是自願的,但與人類健康、安全及環境相關的產品和服務必須通過強製認證。
5.稅收製度
巴西的稅收體係複雜,按行政區域劃為聯邦稅、州稅、市稅三級,政府對稅收采取分級征收、分級管理。聯邦稅包括所得稅、工業產品稅、進口稅、出口稅、農村土地稅等;州稅包括商品流通服務稅、車輛稅、遺產及饋贈稅等;市稅包括社會服務稅、城市房地產稅、不動產轉讓稅等。此外,企業還要負擔各種社會性開支,如社會安全費等。根據巴西的鼓勵港口投資計劃,巴西政府對港口機械設備免征工業產品稅、社會一體化稅、社會保障稅等。對於本國沒有生產的港口機械設備,可免征進口稅。該鼓勵措施有效期至2010年12月。
6.政府采購製度
巴西政府采購管理體製實行聯邦、州、市分級管理。聯邦計劃預算與管理部負責聯邦政府采購法規政策起草、製定及監督管理。在計劃預算與管理部下增設專門機構— 物流和信息技術局,專門負責起草、製定政府采購法規政策和推廣電子政務,該局設有政府采購處、規範與標準處、信息發布與管理處、電子政務處。巴西聯邦有關政府采購的現行基本法律,主要包括1993年頒布的第8666號法律《招標采購法》和2002年頒布的第10520號《電子采購法》。第8666號《招標采購法》,是巴西政府采購的基本法律,對在聯邦政府、州、聯邦區和自治市的職權範圍內進行公共工程、服務(包括廣告)、采購、轉讓和租賃事項的投標並與行政機關簽訂協議事項予以規範,對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投標、政府采購合同及法律責任等內容做出了詳細規定。2002年7月17日頒布的第10520號法律《電子采購法》,對貨物和普通服務可采取交易室投標模式即利用電子信息係統進行采購做出了具體規定。2000年公布的3555號法令是對第8666號法律的補充,規定了聯邦政府采購的一些臨時措施。2005年公布的第5450號法令是對聯邦第10520號法律通過電子采購的補充規定。2006年第123號法律屬於聯邦補充法,對微型、小型企業參加政府采購的區別對待措施進行了規定。
7.自由區
巴西最大的港口有桑托斯、裏約熱內盧、巴拉那瓜、累西腓和維多利亞。巴西在上述口岸設立了各種形式的自由區,如自由港、自由貿易區、保稅倉庫和轉口區等。比較知名的是馬瑙斯自由區,凡進入該區的貨物,其商業發票的提貨單上必須注明“馬瑙斯自由區”(FreeZoneofManaus)字樣,但不允許通過該區向巴西其他地區運送進口貨物。在該區有兩道邊關,一道是從國外進入特區,另一道是從特區進入國內。一方麵允許外國商品從國外進入特區,不受海關管製;另一方麵,商品從特區進入國內市場需要辦理進口手續,貨物需經海關檢查,並交納進口關稅。
(四)2008年頒布的技術性貿易措施
1.嬰兒奶瓶
2008年2月15日,巴西國家計量、標準化和工業質量學會(Inmetro)通報了關於嬰兒奶瓶強製性技術要求和合格評定程序的部頒法案,規定了嬰兒奶瓶的技術要求和合格評定程序,該法案已實施。
2.三相感應電機
2008年9月8日,巴西計量、標準化和工業質量學會通報了關於三相感應電機的部頒法案草案,規定了三相感應電機的合格評定程序。
3.低壓電氣產品
2008年9月8日,巴西計量、標準化和工業質量學會通報了關於低壓電氣產品安全的南方共同市場技術法規,規定了低壓電氣產品的基本安全要求。
4.玩具
2008年11月14日,巴西計量、標準化和工業質量學會通報了關於玩具安全的認證程序的法案草案,規定了玩具認證的程序。
三、貿易壁壘
(一)關稅及關稅管理措施
巴西大部分大宗農產品及乳製品、食糖、酒醋飲料等農產品加工品的進口關稅仍比較高,其中部分產品的關稅水平超過35%。在巴西政府的推動下,南錐體將自2007年9月28日起實行的鞋類和成衣的共同對外關稅(TEC)由20%上調至35%,紡織品關稅由18%上調至26%。中國是巴西上述產品的重要來源地,該做法旨在限製中國紡織品、鞋類產品進入巴西市場乃至南錐體市場,對中國相關產品對南錐體成員出口產生了較大影響。
(二)進口限製
巴西非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範圍廣,審批程序比較繁雜,涉及的部門或機構多,增加了出口商的負擔。盡管巴西發展工業外貿部網站公布了需要申領非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產品類別,但尚缺乏有關非自動進口許可要求和拒絕非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的具體信息。此外,進口商常被以非正式和非官方的方式告知,進口許可證的發放還需滿足最低進口價格要求。該最低進口價格係由巴西政府在經國內產業請求後,與國內產業協商確定,並由海關在邊境實施。滿足最低進口價格是獲得進口許可證的前提條件和計算進口商品海關價格的基礎。最低進口價格措施完全缺乏透明度,不僅沒有實行該措施的法律基礎,巴西也沒有公布任何有關最低價格的具體數額的信息。巴西上述做法主要涉及以下稅號的產品:8518.21(單喇叭音箱)、8518.22(多喇叭音箱)、8518.29(其他)、9003.11(塑料製眼鏡架)、9003.19(其他材料製眼鏡架)、9004.10(太陽鏡)、9004.90(變色鏡)、9603.29(其他,畫筆、毛筆及化妝用的類似筆)。中方對巴西上述措施與WTO相關規則的一致性表示關注,具體包括:
1.《進口許可程序協定》第1.3條和第3.2條
2007年10月8日,巴西在其向WTO進口許可委員會的通報中提到巴西對進口產品實行非自動許可程序是為了達到重要目標,如保護人類、動植物的健康和環境等。然而,從受影響的具體產品來看,對中國產品的控製與達到上述重要目標無密切聯係。因此,巴西的實際做法與其向WTO進口許可程序委員會通報的範圍和目的不符。巴西對中國產品實行非自動許可證程序的目的純粹帶有保護性,其目的是統計監測外貿政策關注的部分產品的貿易流量並跟進相關征稅操作。巴西的做法是對非自動許可程序的不合理應用,阻礙了中國產品順利進入巴西市場。巴西可以出於環境和健康的目的限製某些商品的貿易,但這些理由不應成為貿易歧視和貿易保護的借口。外,巴西通過強製實施最低進口價格的方式發放非自動許可證,且未公布最低進口價格的具體數值以及實施最低進口限價的原因。中方認為,巴西上述做法與《進口許可程序協定》前言中“非自動許可程序的行政負擔不應超過為管理該措施所絕對必要的限度”的原則及《進口許可證協定》第1.3 條和第3.2條項下“防止許可程序可能引起貿易扭曲”和“除實行限製所造成的貿易限製或貿易扭曲作用之外,非自動許可不得對進口產品產生此類作用”的規定的一致性值得商榷。
2.《進口許可程序協定》的第3.3條
巴西海關處理非自動許可申請的時間過長且缺乏透明度。在不批準許可證時不提供任何原因和具體信息。巴西以達到海關最低標準價格作為批準非自動進口許可證的前提,這一做法缺乏國內法律依據,且海關最低價格也沒有公開,與《進口許可證協定》第3.3條“各成員應公布充分的信息”要求不符。
3.《進口許可證程序協定》第5.1條和第8.2條(b)項
巴西對中國產品實施的非自動許可程序超出了非自動許可證的管理範圍,但未向進口許可證委員會通報,例如,巴西沒有向進口許可證委員會通報其以最低進口限價作為批準進口許可證的前提。中方認為,巴方未充分履行其在《進口許可證程序協定》第5條第1款和第8條第2款(b)項下的義務。
4.《海關估價協定》第1至7條
《海關估價協定》第1—6條提供了產品海關估價的原則,但其中沒有任何條款提及實行最低進口價格作為產品估價的可選方法。特別是第7條明確禁止在最低海關限價、任意或虛構的價格基礎上進行海關估價。巴西在海關估價時設定最低限價,並將最低限價與批準非自動進口許可證掛鉤,與《海關估價協定》的估價原則不符。
(三)技術性貿易壁壘
巴西對玩具進口實施非常嚴格的檢測要求,並且對國內外產品實施不同的認證程序。巴西要求進口玩具必須在巴西選定的五家國內實驗室進行強製性抽樣檢測而不認可其他實驗室的測試報告。此外,巴西允許國內玩具生產商用銷售前批準來替代強製性抽樣檢測,但卻不給予進口產品的生產商以同樣待遇,而且對進口玩具的測試會導致產品在海關延誤多達70天的時間。中方認為巴西應該取消對國內外產品的區分對待, 並且認可符合國際標準的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
(四)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2008年5月7日,巴西農畜食品供應部動植物衛生秘書處向WTO 通報了關於酒精飲料特征和質量標準的技術法規草案。該標準中存在著眾多與國際標準及通行做法不相一致的地方。首先,該標準草案根據化學成分對酒精飲料進行分類,而大多數國家采用的分類依據是原料和生產工藝;第二,該標準將最小酒精濃度設定為35%,低於37%的國際標準,將最大酒精濃度設定為54%,與相關的國際標準並不一致;第三,該法規還對酒精飲料中所允許使用的香精品種做出了過多的限製;第四,該法規草案對每升酒精飲料中的糖分含量進行了限製,中方認為無論從品質上來說,還是從保護消費者的方麵來說,該項限製的必要性有待確定。中方希望,巴西該技術法規應根據相關的國際標準和貿易慣例作出修正,避免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阻礙。
(五)貿易救濟措施
自1989年12月第一次對中國產品發起反傾銷調查以來,截至2008年底,巴西共對中國產品發起了41起反傾銷調查案件,涉及機電、五金、化工、輕工、紡織、食品等產品。
1.反傾銷
2008年,巴西對中國新發起8起反傾銷調查案件,涉及機動小客車用橡膠輪胎、聚丙烯高分子薄膜、人造纖維短纖紡製單紗線產品、電爐用碳棒(直徑小於450mm 的任何長度)、汽車輪胎、一次性注射器、圓珠筆、鞋靴等產品;對中國6種產品做出了反傾銷裁
決(包括複審裁決),對圓珠筆、聚氯乙烯、草甘膦(日落複審)等3種產品采取了征收反傾銷稅的措施。另外,合成化纖毯和太陽鏡等2種產品反傾銷調查結案且不采取任何反傾銷措施;對產自中國的粘膠纖維實施征收0.18美元的臨時反傾銷措施,為期6個月。具
體情況如下:
(1)2008年新發起反傾銷案件的情況
① 機動小客車用橡膠輪胎
2008年6月5日,巴西發展工業外貿部貿易保護局發布通知,根據2008年1月9日巴西國家輪胎工業協會(ANIP)的申訴,該局決定於6月5日起,對進口自中國的機動小客車用橡膠輪胎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涉案產品的南錐體共同對外關稅號為40111000。
② 汽車輪胎
2008年5月16日,巴西發展工業外貿部調查機構對原產於中國的輪輞直徑為20 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輪胎,啟動為期180天的反傾銷調查,並將根據調查結果決定是否對中國輪胎實施反傾銷措施。
③ 一次性注射器
2008年6月23日,巴西發展工業外貿部貿易保護局發布通知,應巴西業界的申請, 該局決定於2008年6月18日起,對進口自中國的一次性注射器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涉案產品的南錐體共同對外關稅號為90183111和90183119。此次立案,巴西方麵針對的一次性注射器包括1ml、3ml、5ml、10ml、20ml等容量。巴西調查機關初步認定, 中國涉案產品的銷售價格低於正常價值14.9美元/千克,傾銷幅度為683.9%。
④ 圓珠筆
2008年10月28日,巴西外貿部(SECEX)對進口自中國的圓珠筆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96081000,采用法國作為替代國計算正常價值,巴西外貿局認定中國涉案產品的絕對傾銷幅度為22.74美元/千克。涉案產品的相對傾銷幅度為783.5%。
⑤ 電爐用碳棒產品
2008年7月22日,巴西決定對原產於中國的直徑小於450mm 的任何長度的電爐用碳棒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涉案產品南錐體共同對外關稅號為85451100 和38011000。
⑥ 人造纖維短纖紡製單紗線產品
2008年8月13日,巴西發展工業外貿部發布通知,決定對原產於奧地利、印度、印度尼西亞、中國和泰國的人造纖維短纖紡織單紗線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涉案產品南錐體共同對外關稅號為55101100。
⑦ 聚丙烯高分子薄膜
2008年8月26日,巴西外貿委員會發布通知,決定對原產於中國、阿根廷、智利、厄瓜多爾、秘魯和美國的聚丙烯高分子薄膜(polypropylenepolymerfilm)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⑧ 鞋靴
2008年12月31日,巴西外貿委員會公布了進口自中國的鞋靴反傾銷案的相關情況。在該案中,巴西選擇意大利為替代國,采用意大利國內市場的產品價格,以此為基礎計算中國產品正常價值為31.96美元/雙,而采用的中國出口到巴西的鞋靴價格數據為FOB 5.97美元/雙。由此計算的絕對傾銷幅度為25.99美元/雙,相對傾銷幅度為435.7%。
(2)2006、2007年發起的反傾銷案件在2008年的進展
① 裁定征收反傾銷稅的情況
2008年9 月,巴西決定對進口自中國的聚氯乙烯征收反傾銷稅,最高稅率達21.6%。其中,對上海氯堿化工等4家聚氯乙烯生產商征收10.5%的反傾銷稅,對中國其他聚氯乙烯生產商征收21.6%反傾銷稅。2007年9月24日,巴西對原產於中國的聚氯乙烯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39041010。2008年12月,巴西外貿委員會決定對自中國進口的公共汽車和卡車輪胎征收每公斤1.33美元的臨時反傾銷稅。
② 征收臨時反傾銷稅的情況
2008年10月9日,巴西外貿委員會在其官方公報上發布決議,即日起對原產於中國、中國台灣地區和奧地利的粘膠纖維(南錐體稅號為55041000)實施為期6個月的臨時反傾銷措施,分別征收0.18美元/公斤、0.39美元/公斤和0.33美元/公斤的臨時反傾銷稅。
③ 終止反傾銷調查或不征稅的情況
A.太陽鏡
2008年3月10日,巴西外貿委員會頒布第14號通告,對原產於中國的太陽鏡(南錐體共同關稅稅號90041000)反傾銷調查結案,不采取任何反傾銷措施。2006年9月15日,巴西對原產於中國的太陽鏡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B.合成化纖毯
2008年7月3日,巴西發展工業外貿部發布第4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中國的合成化纖毯的反傾銷調查無措施結案。2007年6月29日,巴西對原產於中國的合成化纖毯進行反傾銷調查。涉案產品南錐體共同關稅稅號為63014000。
(3)反傾銷複審情況
2008年7月3日,巴西發布對原產於中國的草甘膦做出反傾銷日落複審終裁結果, 決定將進口自中國的草甘膦的反傾銷適用稅率由11.7%下調至2.9%,有效期至2009 年2月12日。巴西發展工業外貿部副部長韋伯•巴拉爾表示,這次下調是由於巴方更
正了計算標準,在確定中國草甘膦傾銷幅度時,巴方參考了阿根廷的市場參數,而此前未考慮進口自阿根廷的產品價格已包含了運輸和保險費用。2008年12月18日,巴西發展工業外貿部貿易保護局發布通知,決定對來自中國、印度的自行車新橡膠充氣輪胎(不包括含凱夫拉纖維(kevlar)或高碳鋼(hiten)的輪胎) 征收的反傾銷稅進行複審。複審擬參考中國台北的第三方市場價格,有關產品南錐體同對外關稅稅號為4011.50.00。2008年12月29日,巴西公布了對產自中國的未鍛軋金屬鎂(南錐體稅號為8104.11.00 和8104.19.00)進行反傾銷複審的情況。在複審中,巴西以俄羅斯向日本出口同類產品
的價格作為基礎確定中國向巴西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為FOB3.4美元/千克,而在調查期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內,中國出口到巴西的未鍛軋金屬鎂的價格為FOB4.49美元/千克。由此確定的絕對傾銷幅度為-1.09美元/千克,相對傾銷幅度為-24.3%,中國相關產品不存在傾銷行為。巴西原來對產自中國的未鍛軋金屬鎂征收的1.18美元/千克的反傾銷稅將於2009年10月10日到期,而根據巴西1995年1602 號法令規定複審的期限可長至12個月,利益相關方可在反傾銷稅到期前的90天內提交複審申請,因此2009年可能還有利益相關方提起複審申請。
(4)巴西對華貿易救濟調查中存在的問題
在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上,根據中巴兩國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西聯邦共和國關於貿易投資領域合作諒解備忘錄》,巴政府在備忘錄中正式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但巴西仍然根據其1995年第1602號法令的規定,把中國作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以第三方出口產品價格為基礎確定中國產品的正常價值。巴西沒有及時修改國內相關法律法規,也沒有糾正其對中國發起的反傾銷措施中的錯誤做法,這嚴重損害了中方的正當利益。巴西在對中國進行反傾銷調查以及反傾銷複審中,以第三方價格為基礎確定中國出口產品正常價值的具體案件如下:草甘膦(選擇阿根廷)、自行車新橡膠充氣輪胎(選擇中國台灣地區)、未鍛軋金屬鎂(以俄羅斯向日本出口同類產品的價格為基礎)、鞋靴(意大利)、掛鎖(選擇墨西哥)、大蒜(選擇阿根廷)、SDS鑽頭(選擇德國)、自行車新輪胎(選擇阿根廷)、手動升降滑輪(選擇日本)、台式電風扇(選擇哥倫比亞)、聖誕樹及聖誕樹用裝飾球(選擇阿根廷)、太陽鏡(以法國向芬蘭出口太陽鏡的價格為基礎)、含或不含鏡片的鏡架(以意大利向南非出口同類產品的價格為基礎)、PVC?S樹脂(選擇印度)。巴西發起反傾銷或申請複審的申請方,在提交的申請中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第三方價格數據和調查期,被訴企業缺乏充足的時間提出異議,絕大多數情況下,巴西反傾銷調查機關采納申訴方的意見。縱觀巴西近兩年進行的反傾銷調查和複審,既選發展中國家,也選發達國家。法國、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等成本都明顯高於中國,以這些國家的價格數據為基礎確定的中國產品正常價值嚴重偏離實際情況,以此判斷中國出口產品存在傾銷是不負責任的,這在2008年巴西發起的圓珠筆、一次性注射器反傾銷案中表現尤為明顯。巴西在對進口自中國的圓珠筆反傾銷調查中,采用法國作為替代國計算正常價值,巴西外貿局認定中國涉案產品的相對傾銷幅度為783.5%;在一次性注射器反傾銷調查中,巴西以墨西哥向法國出口的價格作為基礎確定中國產品的正常價值,由相關數據算得中國涉案產品的絕對傾銷幅度為14.9美元/千克,相對傾銷幅度為683.9%。另外,在確定正常價值的過程中,數據采集往往很草率隨意。在2008年的鞋靴案中,根據申訴方提交的資料,以四家意大利公司鞋靴產品的發票為依據確定的正常價值為31.96美元/雙,這種數據采集方式具有很大的偶然性,由此確定的所謂正常價值很難體現實際情況,而且意大利生產的鞋靴產品因為品牌和傳統優勢,生產的產品具有高附加值,其市場價格並不適合作為中國出口鞋靴產品的參照價格,由於上述錯誤的處理方式,導致最後確定的中國鞋靴產品的絕對傾銷幅度為25.99美元/雙,相對傾銷幅度為435.7%。在對中國SDS鑽頭發起的反傾銷調查中,巴西僅以一德國公司的產品價目表為基礎,就得出中國產SDS鑽頭的正常價值為10.57美元/件,沒有做任何實際分析和比較,缺乏科學性和準確性。
2.保障措施
2008年9月5日,巴西外貿委員會發布通知,對進口可刻錄光盤(opticalrecordable disc)(CD/DVD)進行保障措施調查。本案的調查期為2003年7月—2007年6月。據巴西外貿委員會統計,調查期內,巴西進口涉案產品增幅達637.5%。
3.特別保障措施
巴西針對中國紡織品的特別限製措施有效期到2008年12月31日,涉及的產品有絲綢、化纖、合成纖維布、絲絨、汗衫、套頭衫和羊毛衫、大衣和夾克衫、刺繡。根據中國政府與巴西政府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和巴西聯邦共和國發展、工業和外貿部關於在貿易和投資領域加強合作諒解備忘錄》的有關條款,從2006年4月3日起,巴西對原產於中國的絲綢、燈芯絨、聚酯纖維、毛衫和套頭衫、針織襯衫和T 恤衫、外衣、大衣和夾克衫、化纖布、刺繡產品單方實行進口管理。中方對這些產品不實行出口管理,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由於該《備忘錄》已於2008年年底到期。為此,巴西紡織和成衣業聯合會正謀求在政府的幫助下,延長或修改這一協議,爭取將更多中國產品納入該協議框架。巴方業界認為即便無法同中方簽署類似協議,巴方也會根據中國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做出的承諾,引用有效期至2013年的特別保護條款,對進口自中國的紡織品加以限製。針對中國一般商品的特保法令有效期到2013年12月11日。根據巴西特保法令, 企業或行業提出特保請求後,政府應受理並在30天內與中方磋商,以達成減輕或避免行業損害的協議。如磋商未果,巴方將實施調查。
(六)政府采購
第8666號法律《招標采購法》規定太過嚴格,執行法律中存在弊端,實踐中難於執行。巴西第8666號法令對除涉及信息和通訊產品之外的大多數政府采購活動進行了規範,規定必須對所有投標者提供無歧視待遇。但是,該法令的執行法規卻允許考慮非價格因素,向某些國內產品提供優惠待遇,並且對可以享受政府資助的產品有當地含量的要求。巴西第1070號(1997年)法令規定了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的政府采購,該法令要求聯邦機構和半官方機構根據一項複雜而不透明的價格技術要求為國產計算機產品提
供優惠待遇。此外,巴西政府、非盈利性醫院等部門在采購過程往往傾向於購買本國產品。巴西對外資參與政府采購的限製使得外資服務提供商無法進入其能源和建築行業。
(七)出口補貼
巴西政府製定了一係列稅收和財政鼓勵措施,鼓勵企業出口和使用國產原材料。為支持巴西公司的擴張經營,實現現代化經營戰略,巴西經濟和社會發展銀行對企業購買或租用新機械設備提供優惠融資服務,以鼓勵企業購買國產設備和機械。巴西對農業實施補貼的主要方式是對家庭式農業生產提供生產貸款和延長還貸期限等優惠政策支持。
四、投資壁壘
(一)投資準入壁壘
在公路貨物運輸領域,外資不得超過有表決權股份的20%。企業必須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存在並且其隻能發行記名股票。在國際道路運輸領域,隻有《國際道路運輸協定》七個成員國和《拉丁美洲一體化協定》成員國的公民持有過半有表決權資本的公司才能經營。
未在巴西設立公司、代表處或其他商業存在的外國投資者,不能直接投資巴國內公共航空領域。外資在民航企業的股份不得超過20%。隻有巴西公民和在巴西設有辦公場所並營業的公司才能擁有懸掛巴西國旗的船舶。
(二)投資經營壁壘
1.巴西整體投資環境評價
巴西工業發展研究所(IEDI)對47個國家的投資環境進行比較後認為,巴西的投資成本比中國高30%,比韓國高118%,僅低於泰國和愛爾蘭,位居第三位。高稅賦和高利率是巴西投資成本居高不下的主要因素。巴西的加速經濟增長計劃(PAC)放寬了某些領域的經營許可,有利於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和長期規劃,但對巴西進行基礎設施投資缺乏可靠的法律保證。巴西的電信、能源和交通市場尚無明確的投資法律法規。
2.關於巴西稅收
巴西是全球賦稅最重的國家之一,巴西的稅收體係複雜。根據世界銀行《2009年營商環境報告》,巴西在納稅方麵的排名下降了7位,巴西企業每年完成納稅程序耗費時間最多,平均耗費2600小時(108.3天),而拉美地區平均耗時393.5小時,經合組織國家平均耗時210.5天。巴西企業淨利潤的69.4%被用於納稅。進口商品完稅後的成本通常是CIF價的1.8—2倍。稅收負擔沉重,稅法繁多且內容繁雜,有時還出現互相矛盾的情況,對外國投資經營者構成較大的障礙,提請關注巴西市場的企業在考慮投資成本前充分了解巴西的稅負情況。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博主已隱藏評論
博主已關閉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