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野時光

二野,居於南美,正宗華人也。
正文

曆史回顧(1):獨裁政權曆來嗜殺改革先行者

(2009-02-15 11:33:21) 下一個
溫州模式的前行者曾人頭落地,曆史不應該把他們遺忘供銷員之死
——為溫州模式殉道的前行者而記

作者:公木

  2008——當我們歡慶和紀念改革開放30周年的偉大成就,當我們在讚美和享受30年改革開放所帶來的成果時,是否還應該很好地想一想,在改革開放30年的征途中,曾有多少的小人物為此做出了奉獻和犧牲,需要人們的懷念和曆史的銘記。而最值得懷念的,最值得銘記的,最不應該忘記的,是付出了生命代價的溫州市場經濟前行者。
  這些最值得銘記、最不應該忘記的小人物中,就有一位名叫陳甌江的溫州供銷員。
  他是溫州最早的供銷員,名副其實的溫州模式和溫州市場經濟的先行者,可他卻就因為這個“供銷員”而被判處死刑殺了頭。
  羅織在他頭上的罪名,就是一句話:投機倒把。
  因舉行萬人公判大會而傳揚在溫州社會的,還有一句話:飛馬牌供銷員。
  這也就是說,陳甌江之死,就死在他當了一個“供銷員”。
  時間:1976年10月。
  在四人幫被粉碎之後,因投機倒把被殺頭,因當供銷員被殺頭,這在中國恐怕是空前絕後的,絕無僅有的一人。
  從1976年到今天,32年過去了,溫州模式已成正果,溫州供銷員也早成正果,可陳甌江被殺一案,依然沒有徹底平反。在八十年代,根據中央精神,在對當時10多年的死刑案件進行複查時,對陳甌江一案複查的結論是:錯殺。這就是說,陳甌江並不是沒有罪,而隻是不該殺而已。這並不是平反,隻能說是一個改判。即使這個改判,也鮮為人知——當年殺陳甌江時,萬人公審大會曾讓陳甌江全城老小婦幼皆知;而後的改判僅幾個親屬知道。不用說溫州市民不知道,即使他的朋友也不知道。
  這就讓人不能不說一說陳甌江——
  第一, 在溫州改革開放的曆史上,不能忘記陳甌江這樣付出了生命的先行者。
  第二, 溫州模式的形成和發展,不能隻講“白天當老板,晚上睡地板”,而且不要忘了還有生命和鮮血的代價。
  請先看當年對陳甌江的死刑判決書。
  1976年9月22日,當時的溫州市人民法院在“刑事判決書”裏,是這樣判決的——
  “溫州市公安局向本院起訴的陳甌江為首的投機倒把集團一案,業經審理終結。查明:首犯陳甌江,男,三十二歲,溫州市人,反革命家庭出身,個人成分學生,住本市光明路1號。捕前係市東風電機廠供銷員。
  “……
  “在一九七0年至一九七四年間,以陳甌江為首,組成投機倒把集團……以供銷和技術人員的合法身份,地下包工電機業務,套購電器材料地下加工,套購國家物資長途販運,買空賣空業務合同索取介紹費,提取管理費,及騙賣盜竊國家鋼材,大肆進行投機倒把犯罪活動。其投機總額達十萬二千五百七十四元,從中牟取暴利六萬另九百二十元。涉及雲南和本省有關市、縣二十多個單位,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建設。
  “首犯陳甌江,出身反動家庭,堅持反動立場,敵視社會主義製度,為首組織投機倒把集團,從中牟取二萬七千餘元巨額暴利,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拘捕後認罪態度極壞,實屬罪大惡極。據此,依法判處罪犯陳甌江死刑,立即執行。查獲的贓款、贓物及查封的房屋全部沒收。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接到本判決書後第二天起十天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溫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我不知陳甌江有沒有上訴,也沒有找到公判大會的公告,但據此判決書的時間推算,陳甌江被執行死刑的時間,應在10月上旬之後。據他當年的工友說,那是在粉碎四人幫以後。
  根據這個判決書,陳甌江被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的罪狀,就是所謂的“為首組織投機倒把集團”,就是所謂的“牟取二萬七千餘元巨額暴利”,就是所謂的“拘捕後認罪態度極壞”。
  那麽,就讓我們來看一看,這“三大罪狀”,到底成立不成立?到底有沒有罪?到底應不應該判刑?到底應不應該殺頭?
  這並不是翻曆史舊帳,而是還曆史本來麵目;並不是無事找事,而是記住曆史教訓;不是對陳甌江個人如何,而是不要忘了溫州模式發展過程中的曆史陣痛,不要忘了溫州市場經濟的先行者和殉道者。
  我是從2007年開始關注陳甌江之案的。其年10月,我出差路過北京,在和溫州知名人士徐先生相見時,他向我提議說,可否把陳甌江的事情寫一個東西。溫州,不應忘了那些改革開放的先行者,特別是不應忘了那些付出了生命的殉道者,被殺了頭的“飛馬牌供銷員”。
  對陳甌江被殺一事,我聽說過一些,但當年我並不在溫州工作,隻知道有個“飛馬牌供銷員”被殺,具體情況不大情況。不過,自八十年代起,我曾伴隨著溫州模式一路走過,對溫州模式的曆史陣痛,有過深切的感受和體會。因此,我很痛快地接受了徐先生的提議,回到溫州後就開始了對這個20多年前的案件的追尋。
  因為事隔久遠,又因為我無法拿到當年案件的卷宗,事情的了解之難出乎我的想象。從2007年10月到2008年11月,我整整追尋了一年之久,才終於對陳甌江一案,有了一個大體的了解。在這一年中間,我找過陳甌江的姐妹,找過陳甌江的妻子,找過陳甌江的工友,找過陳甌江的同案人,找過複查陳甌江案件的法官,找過知道陳甌江案件的知情人,等等。經過熱心人的幫助,經過多方的了解,終於對陳甌江一案,大致上有了一個眉目——這是溫州模式發展史上的第一陣痛。
  判決陳甌江死刑的所謂“27000元巨額暴利”,到底是怎麽一回事呢?
  根據對陳甌江工友和知情人的訪談,這個“27000元巨額暴利”,由三個部分構成。
  第一部分,陳甌江在家幹活的勞動所得。
  這一部分,有一萬多元,是最多的一塊。
  據陳甌江的工友介紹,陳甌江是一個能人,不僅是一個善接業務的供銷員,而且是一個技術高超的技術員,能解決別人解決不了的技術難題。而他的妻子也是一個技術高手,因此,經常有人找他幫助解決技術難題,做一些別人做不了部件加工活,他也因此接了一些加工活,得一點加工費。陳甌江不是機關幹部,不是國營工廠職工,也不是什麽大集體工廠的職工,而隻是一個掛靠街道的小廠聘請的供銷員,用一句通俗的話來說是一個“不吃公家飯的人”,甚至可以說是一個“沒有正式職業的人”,即使在那個年代,在家裏幹點活也完全是光明正大的,談上什麽私工不私工,更談不上地上地下的。
  還有,這不僅是正當的勞動所得,而且是按法所得——根據陳甌江工友介紹,對每一項加工業務,陳甌江都依法納稅,都開具發票,中規中矩。把這樣的勞動所得和依法所得,打成“投機倒把暴利”,法理何在?
  第二部分,陳甌江到雲南幫助辦廠的勞動所得。
  這一部分,也有一萬多元。
  陳甌江曾應邀到雲南省會澤縣,為當地的一個工廠幫助解決技術難題。會澤是昆明北邊幾百公裏的一個山區縣,從溫州到會澤當時幾乎要走上一個禮拜。會澤有個小廠,想上直流式發電機,請陳甌江做技術指導。據陳甌江工友介紹,陳甌江帶了自己妻子和一個妻舅,共三個人到那裏。雙方談好,對陳甌江他們按時計酬,有事幹一小時一元,不幹事一分錢也沒有。陳甌江有事就忙,一天隻吃兩餐,一天幹上15個小時,一個月可拿幾百元。大約在那裏幫助了兩年左右,把項目給搞上去了,拿了一萬多元。
  這樣的勞動所得,難道有什麽罪過嗎?沒有,半點也沒有!況且,到邊遠地區幫助辦廠,這到底是好事還壞事?到底是加強社會主義經濟還是破壞社會主義經濟?不能不問一個明白。不用說在今天,即使在當年,在70年代,在那個極左的年代,是好事是壞事,明眼人一看也是清清楚楚的,不容半點置疑的。不知我們那些可尊敬的辦案者,怎麽把如此天大的好事,居然變成了該殺頭的罪事呢?僅僅用所謂的量刑不當,僅僅用所謂的思想過左,能說得過去嗎?
  第三部分,肥皂泡似的所謂販賣鋼材所得。
  據陳甌江工友介紹,這個所謂的鋼材販賣,主要是指一批建築用的鋼筋,還有一些矽鋼片。這部分的“所得”,根據法院的認定,為4000元。
  我不知道,這個4000元是根據什麽認定的,認定得準確不準確。因為,根據陳甌江工友的介紹,陳甌江是經手過一批鋼筋,但這批鋼筋,是陳甌江當時為廠裏造房而進的,並不是為自己販賣而進,也沒有拿去倒賣,同投機倒把完全搭不上界。隻是聽說當時廠裏曾答應陳甌江,房子造好後給他一間,專案組就給他算上幾千元,並說他是投機倒把所得。其實,這個鋼材的投機倒把,是子虛烏有之事,陳甌江沒有販賣過,也沒有拿到什麽錢。而若幹矽鋼片,是陳甌江在給自己的工廠采購的同時,也給其他的企業幫助采購一點,數量很有限,所得更有限。
  因為陳甌江已被殺,我又看不到卷宗,不知道陳甌江工友所介紹的,在記憶上是否有誤。也不知這個4000元裏麵,還沒有其他的內容。如果工友介紹的完全屬實,那麽,這個4000元的投機倒把罪,也就太可怕太荒唐了。如此草菅人命,該叫做什麽呢?
  也許,當年辦案者對此會有不同說法,但那沒有關係,你們如能把真相徹底披露,把問題說得更為清楚,更為準確,那就更好了。這也是我所盼求不得的。我如果說得不準確,說得有出入,那就請多做指正,我非常願意改正,願意把自己的話當一塊“磚”,以引全部真相之“玉”。隻要真相能全部公開,隻要陳甌江能公開平反,那就謝天謝地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這個權利,從第一部憲法開始就寫上了的。因此,陳甌江的這兩部分勞動所得,無論是在今天還是在過去,即使是在極左橫行的文革時期,也同所謂的“投機倒把”都八輩子連不著筋,怎麽在當年的法官眼裏,而且是在粉碎四人幫以後,居然變成了“投機倒把暴利”呢?也因為如此,在八十年代對陳甌江案件複審時,對這兩部分的勞動所得,加起來共23000元,不再認定為“投機倒把暴利”了。而正因為當時把這23000元變成所謂“投機倒把暴利”,硬栽贓到陳甌江頭上,才致使他被判了死刑。
  我不知當年的這個認定,是符合當年打擊投機倒把規定的哪一條?我沒有查到七十年代的打擊投機倒把規定,但我查到國務院1981年1月“關於加強市場管理打擊投機倒把和走私活動的指示”和1987年9月17日國務院頒發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前者對投機倒把的認定有12種行為,後者對投機倒把的認定有11種行為,兩者加起來共有23種行為,但都看不到對幫助別人辦廠的勞動所得和在家的勞動所得,有屬於投機倒把一說的,甚至一個字都沒有,風馬牛毫不相幹!
  對那個似不存在的4000元,到了八十年代複查的時候,溫州市人民中級人民法院似已不再認定,加上對前麵兩部分的所謂“投機倒把暴利”的否定,上報複查結論時是要對陳甌江作無罪平反。可讓人遺憾的是,上級法院複核時仍然認定陳甌江有這個非法得利,而且還憑此認定陳甌江不是無罪,而是錯殺。這也就是說,陳甌江依然還是有罪,隻是罪不該殺而已。
  所謂“拘捕後認罪態度極壞”,這更不能證明陳甌江有什麽罪,因為他本來就沒有什麽罪,不知自己罪在什麽地方而已,又有什麽認罪態度可表呢?相反,這正恰恰證明了陳甌江相信自己,相信自己所做之事的正當性。
  所謂“出身反動家庭”,隻是因為陳甌江的父親解放前曾在國民黨政府裏工作,1949又隨著國民黨去了台灣。從現在的話來說,隻是因為他有一個身為台胞的父親。陳甌江的父親,兩岸開放後曾回過溫州,並在溫州住了一段時間。
  所謂“為首組織投機倒把集團”,陳甌江的工友告訴我,這也是誇大之詞,根本就不存在什麽“集團”,更不存在所謂“為首組織”一事。那些所謂“集團成員”,互相之間並不一定認識,隻不過是同陳甌江的某項業務發生關係,分別有來往或者有聯係罷了。把這些人硬湊成一個“集團”,還說是有意組織的,豈不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其實,判決書本身也並不確認這個“投機倒把集團”,隻是說陳甌江“在1970年到1974年”組織“投機倒把集團”,而在1975年以後有沒有這個“投機倒把集團”呢,在1976年陳甌江被抓時有沒有這個“投機倒把集團”呢,判決書上並沒有一句話一個字。這至少是一個佐證:在陳甌江被抓和被殺的1976年,並不存在“以陳甌江為首的投機倒把集團”。陳甌江即使有所謂組織投機倒把集團之罪,也不是現行之罪而隻是曆史之罪,怎麽非要判處死刑不可並要立即執行呢?
  陳甌江的工友告訴我,陳甌江是被騙捕的。
  那天上午,有人通知他,說下午到派出所一趟,有點事要向他了解一下。
  心中坦然的陳甌江,也就按時去了,沒有任何的思想準備。他沒有做過什麽違法的事,更沒有做過什麽犯罪的事,天真地以為會什麽事情也沒有。哪知他這一去,就永遠也回不來了。工友傷心地說,如果陳甌江真的犯了罪的話,聽到派出所找他,不早就逃跑了!
  盡管被抓,但陳甌江依然覺得自己沒有什麽事,他的家人也覺得不會有什麽事,他的工友也覺得不會有什麽事。
  誰也不知是什麽一回事,陳甌江居然從無罪變成了有罪。
  誰也不知到底是怎麽一回事,陳甌江又從有罪變成了死罪。
  他的罪狀,在當時大得嚇人:一個是“為首組織投機倒把集團”;一個是“牟取暴利27000元”。但無論如何嚇人,這個投機倒把,也還不至於死罪。
  讓人感到不懂的是,盡管陳甌江妻子賣掉了所能變賣的東西,湊足27000元,上交了全部的所謂“投機倒把暴利”,但不僅沒有保住陳甌江的一條命,而且連他所住的產權屬於他母親所有的幾間房屋,居然也被一並沒收了。不知,這幾間陳甌江祖上傳下的、已有幾十年曆史的老屋,怎麽也變成了投機倒把的贓物?
  對陳甌江的罪狀到底是怎麽羅織的,又是怎麽判處死刑並非立即執行不可的,不知當年的辦案者,還有沒有一個良心,還有沒有一個勇氣,把其內幕和真相告之於天下?
  說起陳甌江,當年的工友沒有一個不喊冤,沒有一個不說他的好。
  陳甌江的工友告訴我,陳甌江是一個好人,被冤殺太可惜了。
  工友說,陳甌江一表人才。一米七五的個子,堂堂的儀表,用今天的話說絕對是一位“帥哥”。
  工友說,陳甌江非常能幹。當供銷員接業務很有本事,攻克技術難題是一把好手,別人解決不了的問題他都能解決。
  工友說,陳甌江人品很好。非常忠厚,非常善良。
  陳甌江的工友還告訴我,陳甌江被判死刑之前,正在幫助兩個廠在發展,他是為了兩個廠而死的。一個廠是溫州市區的東風電器廠,一個是雲南會澤縣的一個廠。
  工友說,陳甌江是作為能人被聘請到東風電機廠當供銷員的,因為當時東風電機廠缺少業務,企業上不去。陳甌江來了之後,業務有了,工廠也發展起來了。可以說,廠裏的業務都是他接來的,對工廠的發展立了大功。如果他不到這個廠,他是不會死的。他就死在到東風電器廠當供銷員。
  工友說,雲南會澤的那個廠,當時也正碰到技術難題,企業處在生死關頭,幸虧聘請了陳甌江,幸虧陳甌江幫助他們解決了問題。陳甌江被抓那天,他正在準備再次出差到會澤,並已托人在中轉之地上海訂好了旅館,可他卻再也無法去了。他做了好事,卻被判處死刑殺了頭,如果他不去幫助那個廠,他也是不會死的。
  值得慶幸的是,陳甌江為之而死的兩個廠,以後都辦得風風火火。東風電機廠盡管後來幾經變遷,但一直都在發展,老板現已成了億萬富翁,那個基礎是靠陳甌江打下的。會澤的那個廠,現已成了雲南一個著名的企業,全省第一家生產電焊機的專業廠家。
  對陳甌江來說,如對此有知,在天國裏也許會感到一絲安慰。
  陳甌江被冤殺,不隻是陳甌江一個人的事。
  陳甌江無辜被殺,給陳甌江一家造成了空前的災難——其母急發心髒病,並因一個“反革命的丈夫”,再加一個判處死刑的兒子,被批鬥不斷;妻子大病一場,差點也跟了過去;一個姐妹受刺激過深,重病而亡。連遠在台灣幾十年沒有再婚的父親,跪拜祖宗後不得不再次結婚——因為他隻有陳甌江一個兒子,他還想把自己的香火傳承下去——可惜他再婚後隻生了一個女兒。
  那個所謂陳甌江“為首組織的投機倒把集團”,更是牽涉到一大批人,其中被判刑的還有4人,一人以所謂“牟取暴利7700餘元”被判處死緩;一人以所謂牟取暴利6700餘元被判處無期徒刑;一人以所謂“牟取暴利4000餘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一人以所謂“牟利1000餘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如此判刑,一千元也居然獲刑10年,這是用得哪一條的法律?因為陳甌江沒有平反,這個所謂投機倒把集團的其他成員也自然沒有平反,隻是改判,少了幾年徒刑。至今尚活著的人,聽說沒有退休工資,沒有養老金。而對陳甌江呢,不僅沒有任何賠償,而且還是一個有罪之人,還有4000元沒有退還。這是1976年的4000元,而不是今天的4000元啊!而陳甌江的性命,又價值多少啊!——他的工友說,陳甌江被殺時隻有32歲,如果他今天還活著,肯定是溫州的著名企業家,肯定是溫州有名的億萬富翁了!
  陳甌江是溫州最早一代供銷員的光榮代表——在東風電機廠他是供銷員,此前在另一個廠也是供銷員。從他開始供銷員的生涯起,到他被冤殺為止,至少已有10多年的曆史。也許,比他更早的供銷員也可能有,比他更早被判刑的供銷員也可能有,但像他那樣被殺頭而全市皆知的供銷員,溫州市唯有他一個,中國也可能唯有他一個。因此,我們說陳甌江是溫州最早的供銷員,是溫州供銷員的光榮代表,完全是實事求是的,毫無疑問的。
  陳甌江因當供銷員被殺,這是曆史的慘劇,也是曆史的悲劇。後來聞名全國的“柳市八大王”,盡管被抓被判刑,幸運的是後又都被平了反。陳甌江無辜被殺,卻沒有這個幸運了,也沒有這個機會了。即使能真正平反,也回不來了。作為後人,不僅要記住這個慘劇之教訓,還應不忘這個溫州模式的先行者,記住這個溫州模式的先行者。
  還有,曆史還沒有還陳甌江一個清白之身。八十年代的那個複查結論,還是認為他是有罪的,隻不過不該殺頭而已。今天,在改革開放30周年的時候,是到了給陳甌江平反的時候了。至少,溫州改革的曆史,以至中國改革的曆史,要給記上一筆。盡管,這隻是一個小人物,這隻是一個供銷員。
  這就是我要說的話。
  公木

  (後記:謹以此文獻給溫州模式的先行者,獻給付出了生命的溫州市場經濟殉道者。當我曆經一年之久,寫下這段文字的時候,心情怎麽也難以平靜。中國的改革開放,溫州的改革開放,溫州市場經濟的發展,該有多少經驗教訓可以記取啊!溫州模式不僅是幹出來的,而且是拚出來的,一些先行者用生命拚出來的。也許此文難免得罪人,但隻能請原諒——我隻是想尋找曆史,還原曆史。因為諸多因素,此文在某些地方也許不一定說得那麽準確,但從總體上來說,那是真實無疑的——陳甌江是溫州第一代供銷員的代表是確鑿無疑的,陳甌江不僅無罪而且有功是確鑿無疑的,陳甌江無辜被殺而沒有平反是確鑿無疑的——我們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為市場經濟殉道的先行者,是不是也要講一聲和諧呢?而對熱心幫助了解案件真相的眾多朋友,在此表示深深的感謝。)


  [注] 本文采自凱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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