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野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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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濟南人大主任炸死情婦案另一案犯被判12年(組圖)

(2008-04-05 14:35:38) 下一個

原濟南人大主任炸死情婦案另一案犯被判12年(組圖)

倍可親(backchina.com)  齊魯晚報濟南4月5日報道 在濟南建設路“7·9”爆炸案中,為主犯陳誌提供爆炸物的平陰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原教導員廉德金,近日被濟南市市中區法院一審以非法運輸爆炸物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廉德金不服一審判決,已提出上訴。被告人廉德金,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於山東省平陰縣,漢族,大專文化程度,原係平陰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教導員。因涉嫌犯非法運輸爆炸物罪,於2007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三四月份,陳誌(爆炸案主犯,已被執行死刑)以在山區蓋房炸石頭為由,多次向被告人廉德金索要雷管、炸藥,後廉德金向平陰縣玫瑰鎮某石子廠廠長王某(已行政處罰)索要了5枚雷管,向平陰縣玫瑰鎮某建材廠廠長葛某(已行政處罰)索要了約2公斤硝銨炸藥,存放於自己駕駛的“魯A2287 警”號捷達車後備箱內,送到濟南人民商場附近陳誌工作的辦公樓下交給陳誌。

  陳誌將上述雷管、炸藥製成爆炸裝置,於同年7月9日放置於柳海平駕駛的轎車內,在濟南市市中區建設路中段引爆,致使柳海平當場死亡,路人韓某(女,65歲)、張某(男,40歲)被燒傷,柳海平、張某駕駛的兩輛轎車(總價值102500元)被燒毀。經法醫鑒定,柳海平係多髒器嚴重損傷死亡;韓某麵、頸部及肢體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張某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微傷。


  案發現場


  



  躲在警車裏的陳誌,接到陳常兵發現目標的電話後,就拿出手機形狀的遙控器,裝做打電話的模樣,引爆了炸藥,製造了震驚全國的濟南“7·9”爆炸案。



  



  柳海平給父母留話說,“如果我遭遇不測,就是段義和幹的!”

  


  段義和

  法院認為,被告人廉德金非法運輸爆炸物,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及車輛損毀的嚴重後果,情節嚴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非法運輸爆炸物罪成立。被告人廉德金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對被告人減輕處罰,依法判處被告人廉德金有期徒刑12年。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廉德金不服判決,已經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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