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味七色:優美園地

生活需要美麗,美麗不是人生
個人資料
五味七色 (熱門博主)
  • 博客訪問:
正文

與老美對薄公堂 (中)

(2006-09-08 11:16:27) 下一個

下一個案子,法官一看相同的名字,問:是同一個案子嗎?被告回答:是同一個。 我們回答:不是同一個。被告是FR夫人,這個案子
更簡單,我們又敘述了一回,到FR夫人發言了:“我一直未收到 Statement, 直到2年後才收到” 。法官問: “你欠他們治療費用,這件事
你知道嗎?” “知道” 。法官又一敲錘,應付 2000元,我們又贏了。其實我們的6000元,打贏官司也已成了4000元,在此時錢 已經不重要了,重要的是這口氣。接下來就是等著法庭辦事員給我們每人一份判決書,上麵顯示我們是贏方。他們每人應付我們2028元,並要求立
即付款。上麵還寫明,在35天內,他們有 Appeal 上訴的權力 (隻有被告輸了有上訴權力,原告輸了 是沒有上訴權的) 。
過了35天我們並未受到任何支票,便又去詢問 (好在離我們Office 開車2分鍾) ,還是那位友善的女士,幫我們查了查,結果FR夫人的那個案子上訴了,丈夫的案子至今已經過期無權上訴了。法庭的工作人員說如果我們知道他們的任何財產如, 銀行賬號,房子,汽車,遊艇,飛機,都可以提供給法警,他們有權去查封或拍賣。可惜的是對方是 corporation 股份公司,所有財產在公司名下,而他們欠款 是以個人名字,若能有他們的私人賬號,法警就可以查封了。
一天收到從 Santa Monica Superior Court 高等法院寄來的通知,對方 (FR夫人 的案子號碼) 上訴了,我們須在1月31日上午8點出庭。我們馬上打電話去詢問, 對方是否有律師,回答是“不知道” 。因為我們聽說,出入高等法院的多數是聘請律師的。
那天我們準時到達高等法院,被指定的J室內擠滿了人,看樣子大多像律師,對方 也帶來了律師,我們有點緊張。她的律師過來與我們商量,說J室案子太多,恐怕得審到下午才會輪到我們,他去找找有無空閑些的法官,我們竟不假思索地同意了。我們跟隨那律師走向 F
室,我們忽然覺悟,他在搞什麽鬼?我們理應說“NO” 但是太遲了。像在小額法庭一樣,我們把事情說了一邊,不同的是FR 夫人由律 師代為說話,法官讓我們在他麵前辯論,而律師一直在找碴一樣地問我們,我們很被動,律師還發表了長篇大論,引述我們根本不懂的法律條文,說什麽若有口頭合約也應在考慮範圍之內……什麽口頭合約,誰與她有口頭合約,我們竟然目瞪口呆了,竟也忘了反駁他的胡說了。法官說,回去等通知,他會馬上寄出結果。
在回家的路上,真的是氣憤極了,也體會了為什麽所有朋友勸我們請律師,而律師是用來唇槍舌戰的,還能看出你不懂條文,出其不意地造點什麽,而我們竟然傻的無力回駁。很快地收到高等法院的裁決:我們贏了,她必須付1628元,就是少了 400元,這400元不算什麽,
這是買了教訓。收到裁決後我們就一式兩份的發了最後通牒給FR夫婦及他們的律師,限在10天之內還清欠款,否則繼續采取法律行動。 幾天後,我們又收到了他們的另一位大律師寄來的資料,大約20多頁,內容是他們 將推翻高等法院的審判要求重審小額法庭的案子。在這20多頁的文件中,重覆地引用了法律條文,內容不外乎,當事人對案件不甚清楚,他們以為兩個案子都上訴了,上次出庭是在大律師不在的情況下草草出庭,對案情不甚了解。…….並由大小律師的宣誓 Declaration 表示所說都是事實,若有不實之處願受懲罰等等。
為了對付他們的這一行動,我們請教了許多朋友,其中包括律師,有位律師說,這次你必需動用律師,否則,即使你有理,也不一定贏,因為你不明白法律條文。 為了出這口氣,我們表示,任何律師肯給我們出庭的話,贏官司的錢全是他的。聰明的律師都明白,官司贏是一回事,拿到錢是另一回事。就是說,打贏了官司不一定能拿到錢。所以律師們要求我們付款而不等官司的結果。而我們雖為出氣,但還是有原則的,欠款在外,誰收都行,我們不想為收欠款再拿出錢了。
現在逐漸明白,古今中外,為什麽有人為了打官司而傾家蕩產,實為一口氣,一個理。
我們鼓勵自己,大律師又如何,再狡辯,總不能辯出我們欠錢不成? 最壞的結果是我們辯輸了,拿不回錢,但是我們買到教訓了。
我們決定自己動手,也學著對方的律師言辭,寫了反對他們采取的行動的文件,加上證據,加上我們的宣誓,也有近20頁。這次我們學聰明些了,我們的英文能力欠佳,辯論肯定吃虧,不如把要說的話全部寫出了,好讓法官事先弄明白我們的意思。(如果英文表達力強的,不要都寫出來,留最有利的堂上說--讓對方無法事先準備,因為凡7天前 交給法院的,都有副本交給對方,在這7天裏對方足夠時間考慮反擊了) 。
為此,我們用了一個周末時間,研究對方的資料,逐條批駁他的論點,指出,因疏忽而造成延誤上訴,或由於個人原因而造成草草出庭都不能構成重審的理由,如果他們得逞了,每個案子都有理由審了,推翻,重審,又推翻,這個審判何時了?這不是對美國法律的藐視嗎?給他們扣上大帽子。 在此同時,指出他們的一個假證據,同時將此大律師也是他的車禍律師給點出來, 這裏一定大有文章,因為區區的4000元,根本請不動兩位律師的一而再,再而三地 替被告寫狀詞,出庭,難道他們有什麽?律師有什麽把柄在FR手上?法庭工作人員 (他們也是老百姓) 都不相信,為這4000員而出動兩位律師。我們在狀詞中要求 法庭審查他們的大律師。
寫好了,我們一遍一遍地念著,對自己的作品居然還十分滿意呢 !(待續)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