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窺天境

得窺天境,須看透紅塵萬丈;人神相通,隻憑借靈犀一縷。信靠耶穌,此外路路是絕望;堅定不移,萬裏迢迢聚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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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罪的討論(二)罪的標準(撥霧正原集之六十六)

(2008-07-05 19:43:38) 下一個

本文由倍可親網友[ 追求永生 ] 於 2008-7-6 10:28 上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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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一帖關於罪的定義中,我根據我的信仰理解,對罪給出了這個比較概括性的定義:人的罪就是違背了創造主的創造旨意的想法和行為。本帖我們將繼續討論罪這一主題,但是集中在定罪的根據,也就是什麽行為是犯罪,即罪的標準。

在具體討論之前,我們首先要明確,因為神是鑒查人心的,所以罪從心思意念開始。也就是說不但是言論和行為在符合罪的標準時是罪,而且一旦思想上背離了神,罪既定立。因為這個原因,即使表麵行為一樣,也可能由於動機不同,不符合神的要求,而被神定罪。

從罪的標準總體來看,所有不符合創造主創造意旨的想法和行為都是罪,這是一條總原則。具體原則是這條總原則的發展和詳細劃分。下麵我簡單列出幾條。

第一。虧缺了神的榮耀。這是一條總的原則,神創造萬物,都是為了榮耀的目的,而不是使自己的榮耀有虧,因此凡是不能榮耀神的思言行就是罪。

第二。不與神同在。這是第二條總的原則。神的創造目的是被造物與他永遠在一起,因此思想上和神脫離,行為上不與神同行是違背了神的創造意旨,因此凡是導致不與神同在的思言行都是罪。

第三。不遵行神的明確命令。通過聖經,神給人明確的命令,告訴人們何事當行何事不當行。同時預告人們遵行的後果和違背的懲處。凡違背的就是罪。

第四。不認識神的顯明屬性。神的顯明屬性是通過大自然、曆史、和良心彰顯出來的,人有責任通過自己的良知認識和承認神的屬性。否認由於自己疏忽不能正確認識這些神的屬性就是罪。

第五。不履行神交付的使命。神造每一個人都有獨特的使命,否則沒必要做無用功。人有責任認識自己的獨特責任和使命,盡自己的所有能力去完成。完不成使命就是罪。

第六。影響別人的愛神愛人。神造人的目的也可用愛神愛人來概括,完成這個使用是每一個的天賦特權,任何人不能幹預影響。凡是影響到他人愛神愛人使命完成的思言行就是罪。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罪的標準,違反了一條就是違反了諸條。同時需要再次強調的是,這些標準都是來自神,不是人自己的自立標準,因此一切都是圍繞神的創造目的,指向神的創造目的的完成,而不是為了人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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