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窺天境

得窺天境,須看透紅塵萬丈;人神相通,隻憑借靈犀一縷。信靠耶穌,此外路路是絕望;堅定不移,萬裏迢迢聚天堂。
個人資料
正文

耶穌基督受死理由十、要叫我們有稱義的可能

(2007-08-05 13:55:55) 下一個
耶穌基督受死理由十、要叫我們有稱義的可能

QUOTE:
現在我們……靠著他的血稱義。——羅馬書5:9
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羅馬書3:24
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馬書3:28

在神麵前被稱為義,與蒙神赦免,兩者並不是同一回事。蒙神赦免意味著我本是有罪的,但神卻不計算我的罪。被稱為義的含義卻是:我已經接受過試驗,卻找不到罪。我的權利是應得的。我獲得證明為無辜的。法官說:“無罪。”

稱義是個法律上的舉動。意思是宣告某人為正義的。這是一個裁決。稱義的裁決並不是使一個人成為正義的,而是宣告一個人為正義的。它的基礎在於這個人必須確實是正義的。最能讓我們看清這一點的,是聖經上所告訴我們的:眾人在回應耶穌的教訓時,“以神為義”(路加福音7:29)。意思不是說他們使神成為公義的(因為他本來就是公義的),而是說他們宣告神是公義的。

我們因為信靠基督而產生了道德上的改變,但那並不是稱義。聖經通常稱之為成聖——變好的過程。稱義不是那個過程。它根本不是一個過程,而是發生在一瞬間的一個宣告。一個裁決:你是正義的,公義的。

要在人間的法庭被稱為義,通常是要遵守法律。你如果遵守法律,陪審團與法官就隻能宣告你真實的情況:你遵守了法律。他們稱你為義。但是,在神的法庭中,我們卻沒有遵行律法。所以,從一般的用法看來,是毫無希望稱義的。聖經甚至說:“定惡人為義的……為耶和華所憎惡”(箴言17:15)。然而,令人震驚的是:因為基督的緣故,聖經也說神“稱罪人為義”,因為他們信靠了他的恩典(羅馬書4:5)。神竟然作了看起來似乎是可憎惡的事。

但它為什麽不是可憎惡的呢?或者,就如聖經所說的,神怎麽能“自己為義,也稱〔隻不過是〕信耶穌的人為義”(羅馬書3:26)呢?稱那信靠他的罪人為義,對神而言並不是可憎惡的。理由有二:第一,基督流出他的血,要消除我們的罪惡過犯。所以聖經說:“現在我們……靠著他的血稱義”(羅馬書5:9)。但那不過是除掉罪惡過犯罷了。那並沒有宣告我們為義。消除我們沒有遵行律法的過犯,並不等於宣告我們是遵守律法的人。一個老師如果從考試成績單中消除了一個“不及格”的記錄,並不表示那個學生就可以獲得“甲”的評分。如果銀行寬免了我賬戶裏麵的債務,並不等於宣告我是一個財主。

同樣的,消除我們的罪並不等於宣告我們為義。這樣的消除是必須發生的。那是稱義所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神赦免了我們的罪,頂多我們可以被稱作無罪之人,而不能被稱作義人。而被稱作義人是要有義的行為來支持才行。這是神為我們的稱義所做的另一部分準備工作。這也就是第二個理由。神是怎樣做到的,將會在下一帖加以討論說明。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