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窺天境

得窺天境,須看透紅塵萬丈;人神相通,隻憑借靈犀一縷。信靠耶穌,此外路路是絕望;堅定不移,萬裏迢迢聚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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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在美的回複。第二個例子比我的好多了

(2006-11-05 19:52:19) 下一個
我的舉例並不是要證明什麽是真理,而是說在自己以為對的時候,應該怎樣對待自己的契約責任。

您的例子,是一個缺鑿無疑的事實性的例證,而發現這個事實顯然也是甲的責任之一。他當然要如實告知。具體怎樣對待這個發現,也應該按合約規定的方式處理。比如說隻有S有權發表。

做到了這一步,甲就履行了其職責。如果以後S繼續我行我素,我認為甲如果將事實披露,他是按良心辦事。

但是,如果S對其有要求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泄露,他就必須有麵對和承擔後果的準備。因為他還是違反了有關協約的規定。當然,對甲本人來說,這個違反有良心的標準予與支持。所以就變成了微瑕。

但這隻是在事實沒有爭議之下,什麽是真理達到共識的時候才行得通。如果沒有共識,就變成了各持己見。

所以我說關於呂教授的討論焦點是信仰問題,雙方都靠譜。認為他說的是真理的,當然,他雖然違反了雇用協議,但他有良心支持;認為他有虧操守的,是因為認為他所謂的真理並非真是真理,所以不能對他的行為提供支持。

而我強調的是,不管他說的是不是真理,他都違反了雇用協議賦予他的責任。如果他說的真是真理,隻不過是為他違反雇用協議找到了站的住腳的理由。事實還是事實。但法院的判決詞似乎對他不利。

在現實生活中,事情複雜多變,但願我們能過正卻應對這種需要作出取舍的挑戰。

最後,我想強調一下,追求真理和服從良心,是整個人生的標準,是高於一切的指導原則。其他生活領域的事項應該在起指導之下,而不是與其衝突。在此基礎上,人生應該是協調和平衡的。

謝謝在美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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