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讀統一、自治、獨立
(2009-08-09 06: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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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讀統一、自治、獨立
張三一言
最近收到大量由電郵寄來的關於民族自決、自治、獨立、統一的文章。這些文章大都是從事例、法例進行辯論。看了後想發表一下我的低見。
一、甚麽是統一、自治、獨立?
楊光說∶“人民自決”是否可化約為“民族自決”,其間大有疑問。如果“民族”可以自決,那麽,“家族”、“宗族”可不可以?“本村人民”、“本胡同人民”、“本公司人民”可不可以?某同性戀群體、某探險愛好者群體、某環保主義者群體是否也可以自行決定拒絕國法、自立為國中之國?他們不是“人民”之一部分嗎?”有一種理論聽起來很有道理,甚至無懈可擊,但是,推究一下,邏輯是不通的。以上楊光在新疆烏魯木齊最近發生的暴力事件使人們對中國在新疆的民族自治政策展開了討論中的這一段話就是一例。我可以用相同的邏輯舉一個類似的例子∶如果省可以辦大學,那麽,縣、鄉、村可以不可以?還有,如果一個國家人民可以選總統,那麽,一個省、一個縣、一個鄉、一個村、一條胡同、一個家庭可以不可以?這種推論在邏輯上是錯的。本來人家議論物件是在一個有理可說、有路可行的位置,你把它推向一個無理可說、無路可行的極端位置,然後用這個極端位置回過頭否定原有的有理可行位置。這種非邏輯推論連一些著名學者專家教授也常用。
楊光提出的自決,是地區自決而自治、獨立、民族自決而自治、獨立的問題。兩種自治和獨立在地區和理念方麵多數情況下是重疊的,是合二為一的;相異的情況比較少。統一可能發生在兩個地區,也可能出現在同一地區。
甚麽是統一、自治、獨立?我這樣解讀。有共同的心態、有共同的訴求、有共同的利益等等的區域(人們),要求維護或發展這些共同的東西;若確認與別區域統一更能達目的時,就形成統一思潮和行為,甚至達到統一目的;這就是常說的統一;若確認以與別區域分離的自治(以自決達至)更能達目的時,就形成自治思潮和行為,甚至達到自治目的;這就是自治;若確認獨立更能達目的時,就形成獨立思潮和行為,甚至達到獨立目的;這就是獨立。有人認為統一與獨立是勢不兩立的,這有一定首理;同時也產生了統一就是好和獨立就是好的觀點,這就沒有道理了。其實獨立是為了我的統一。例如,台灣獨立了,它的目的是要台灣成為一個統一體,而不是獨立後讓客家區成立客家國,台北成立外省國┅┅統一是為了我的獨立。例如大陸共產國統一台灣,它的目的是讓台灣成為它的獨立國中的一部分,而不是為了讓共產國被其他國統一。我這麽說並不是“無厘頭”,而是想提醒一下主統者不要把統一說成甚麽神聖的事,把獨立說成罪惡。反之亦然。
那麽,人們甚麽時候需要追求統一、甚麽時候需要追求獨立呢?
一般地說,當自由和權利沒有保障時,人們多傾向於向自治或獨立方向尋求出路,這就是第三波民主潮興起建立眾多民主國家的原因。當人們的自由和人權得到確保時,統一則成為人們追求的目標──因為統一能為自由與權利提供更大的空間,這就是各種國際同盟性組織增多和歐盟興起的原因。在一個地區自治(獨立)與民族自治(獨立)訴求重疊的情況下,大多數會采取民族自決途徑,這是因為民族口號較地區口號更容易激發人們的情緒,凝集實力。
以上談的實現自治、獨立或統一主要是依靠“力”完成的,“理”隻是力的助力而已。在理方麵自治獨立者訴諸人性和人類現代文明理念,統一者訴諸權力和傳統文明。所以,自治和獨立個性傾向於權利,統一個性傾向於權力。
二、獨立強於統一
這一部分討論由自決而自治、獨立問題,所以,先厘清一下“自決”的概念。有人說民族自決權要求的就是獨立,這是錯的。自決是∶“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自決是決定問題的權利和權力。自治、獨立、統一是“自決的結果”。它既可以決定自治、獨立(斯洛伐克),也可以決定統一(歐盟中一些各成員國)。
言歸正話。楊光這一段話實際上是提出了“應該不應該自決(自治、獨立)”、“能不能自決(自治、獨立)”問題。“應該不應該自決而自治、獨立”,並不由客觀標準決定,而是由觀點立場決定。因為兩方必然觀點立場相異,隻能各說各理,不會有達成共識的結果。但是,從有沒有利益和有沒有條件這一角度看,應該不應該是可以討論的,而且可能會有結果。
人們的需要、欲望並不是都能實現的,統一與自決、獨立訴求亦如此。能不能或者說是應該不應該實現,決定於∶一是獨立、自治、統一對有關者是增益還是損益;二是有沒有實現獨立、自治、統一的條件(能力)。
需要不需要自決自治、獨立或統一,決定於增益還是損益。人們當然是覺得可以由之增進利益才會提出訴求。這裏特別提出“獨立的利益”來談一談。獨立之前要求獨立的理由主要是兩條。一是權利和尊嚴∶要回被你奪去了的“我的主權”、被你們剝削的財富和資源;二是願景和信心∶我們一定會管理好自己的國家,還會比別人管得好。有些地方還有第三條∶我現在不論是管理能力、社會經濟文明、自由和權利都比要求統一者優越,所以不願統一,並要求以獨立取得對既得成就的確保(暫不討論這條)。獨立後,有些國家確是與願景和信心相符,但是,也有一些國家社會動亂、戰禍連連、自相殘殺、經濟倒退、民不聊生;“主權”、權利和尊嚴被少數人控製了,對平民百姓來說全無“主權”、權利和尊嚴可言,和過去比有過之而無不及。但是,奇怪的是至今還沒有出現過要求回到獨立前狀態的運動,更沒有成功的實例。究其因,“我族之國”這個虛無到不可再虛無的民族主義感情在起作用。虛無的民族主義之所以有如此魔力,在最深層,有“我的事由我作主”的人性起作用──專製統治者利用民族這個魔術布把“我專製統治者的主權”虛擬成為民族主權。
可見,隻要它是一個具有共同要求的地區、民族或種族,都有尋求或獨立或自治的要求。這些要求可能是潛性的也可能是顯性的。
以上談的是需要不需要獨立,以下再談有沒有實現獨立、自治、統一的條件(能力)。不論自治、獨立還是統一都是由實力實現或維持的。現實是分裂獨立的,要求統一可能性低,例如中國(台灣那個或大陸那個)要統一蒙古,大陸要統一台灣,或者中華民國統一中國大陸(法理應如此,但現實政治人物已經沒有這個想像能力),其可能性均低於維持現狀的分裂獨立。現實是統一的,要求分裂獨立可能性低。藏、維要獨立可能性就低於統一。
其次,專製獨裁製度下要求自治、獨立的可能性都低,民主製度下自治、獨立可能高。這有兩個方麵,一是在民主過渡中獨立訴求者有機可乘而實現獨立(近代曆史記錄乘亂獨立比乘亂統一要多得多);其次更重要的是在民主製度下,基於民主和人權理念,民意開通等因素要求自治或獨立者有以和平對話協商達致自治或獨立的可能。基於這一政治現實,很多民族主義者,尤其是漢族大統一的民族主義者成不了民主主義者;在麵對分裂的現實中成了擁護專製的反民主者。同理,在專製製度中,自治和獨立訴求情緒高漲,在民主製度下,大多會自治得於實現,獨立得於消弭。要注意的是,在民主製度中,尤其是在民主初始階段,激進的反民族自治,有可能會把民族自治追求者迫向民族獨立。
再次,在民主製度下,民族和洽、民族融洽是自然之路;盡管可能是漫長之道。當民主不但是製度,也是人們的生活方式和理念時,當法律上隻見人不見族時,民族問題就可能消弭在權利和法律間;即使沒有消弭,起碼是不彰顯了。這時民族自治就等同地方自治了。
基於以上事實,我認為要記住以下幾條。
1、反對與支持自治、獨立雙方,除了用武力決勝負外,不論從理
??論、民心、時代趨向看,支持者都占上峰。這點反對者最好有理
??性的認知。
2、不論你是支持還是反對民族自治、獨立,都應該正視民族獨立訴
??求的強烈性和力量,並立足於這一力量的基礎上進行工作。無視
??這一力量一味反對不但不成事,反而會有反效果。統一者欲達至
??統一目的,除了滿足對方要求和讓心悅誠服外而留在統一體內,
??沒有別途。用武力壓服,隻能達到暫時效果,不能根本解決問
??題,隻是把問題往後推而已,甚至讓問題更加惡化。
3、在專製製度下,去反對民族自治或獨立,而不去宣導自由民主人
??權法治,是抓了芝麻丟了西瓜。應該先實現民主憲政製度,然後
??再解決民族問題。
三、獨立是實質,統一是工具
由前第一節所述可以看到,持獨立、自治和統一的權利是相同的。但是,持獨立、自治和統一的實質還是有區別的。獨立的觀點是基於每一個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每一個人的價值都是相等的,每一個人追求權益的權利都是同等的,每一個人的意願都應得到同等的對待;以“事實上給人們增益還是損益”決定取舍。也可以說自治或獨立是要求保持獨立、自主,自決是人的天性,是人的實質要求。所有家庭都是獨立的或相對獨立(例如中國大家庭製)的,這是個人獨立自主的擴大;再擴大上去就是家族、種族、民族,或者是村、鄉┅┅國的自治(自理)或獨立。統一,是人們進入群體社會後為了呆護獨立權益而需要秩序才產生的。獨立是人本性需要,統一是人為了本性需要而建立的機製,或者說是保護人的獨立本性的工具。當統一的工具性權利和獨立的本質性權利衝突時,我認為統一應該讓位於獨立,也就是說獨立的實質性價值高於統一。
由自治、獨立觀點可以聯想到,在一個人性(或說普世價值)得到尊重,得以實現(或初步實現)的社會,你要求民族自治(不包括地區自治)是沒有必要的,還可以說是對時代進步的一種反動。在一個拒絕人性(或說普世價值)不論要求民族還是地方自治(自決),若其訴求是回歸人性(或說普世價值)的話,都是進步的。
(2009-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