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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和基金代銷機構

  基金管理人是負責基金發起於經營管理的專業性機構。在我國,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或其他機構能發起成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基金管理人作為受托人,必須履行“誠信義務”。基金管理人的目標函數是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不得在處理業務時,考慮自己的利益或為第三者謀利。基金托管人是依據基金運行中“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和保管基金資產的機構,是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實力的商業或信托投資公司擔任。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托管協議,在托管協議規定的範圍內履行自己的職責並收取一定的報酬。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的運行過程中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是負責投資者賬戶的管理和服務、負責基金單位的注冊登記,以及紅利發放等具體投資者服務內容的專門機構。這個登記機構通常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其他機構(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基金代銷機構是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代理開放式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機構。基金代銷機構可以是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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