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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印度,企圖繼承英國在西藏的遺產

  中國和印度是亞洲的兩個大國。在人口方麵,中國是世界第一大國,印度是第二大國;在國土麵積方麵,中國是亞洲第一大國,印度是亞洲第二大國;在曆史上,兩國都曾受到帝國主義與殖民主義的侵略與淩辱,都為國家的獨立自主作出過巨大犧牲。兩個文明古國基於相似的曆史命運和爭取民族解放的共同任務,曾有過友好的合作時期。五十年代前半期,兩國領導人共同倡導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印度叫潘查希拉)。在萬隆會議上,兩國為促進亞非團結,做出了曆史性貢獻。但是自五十年代後期起,印中山水相連的地理位置並沒有更好地促進兩國友好關係的發展。相反,由於印度企圖繼承英國殖民者在我國西藏的遺產,也由於印度一直視中國為其戰略安全的威脅,西藏問題(包括中印邊界爭端)一直困擾著印中關係,成為兩國關係正常化的症結所在。

  印度是中國的重要鄰邦。1947年,印度擺脫了大英帝國的殖民統治,贏得獨立。雖然它與中國一樣受到西方帝國主義和殖民主義的侵略與壓迫,但是在南亞次大陸,印度試圖繼承英帝國主義的一切特權和遺產。在西藏問題上,印度也企圖繼承英印政府在西藏享有的特殊利益。1947年,剛獨立的印度留任了英印政府駐拉薩的代表英籍人理查遜,唯一的變化是換了一麵國旗。1948年11月,此人即代表印度政府通知西藏地方政府:

  印度政府繼承了英王陛下政府對西藏的權利與義務,並將繼續恪守存在的各項條約。直到雙方均願達成新的協議為止……

  如果西藏不遵守英藏條約及印度對權益的繼承,印藏間現有一切交通往來即將斷絕。

  這裏所謂的英藏條約,主要指1914年西姆拉會議上藏英秘定的條約與通商章程。所謂的特權,主要指英印政府在西姆拉條約中占去的西藏領土,及英印當局在西藏的交通、商業特權。由於印度政府以強欺弱,西藏地方當局不敢得罪,隻好讓印度繼續保留其在西藏的特殊地位。

  印度政府完全承襲了英國對西藏的政策。企圖在承認“西藏事實上獨立”的基礎上和西藏往來、供應武器軍火,保持外交上的直接接觸。力圖控製西藏。印度政府也沒放棄英國多年來使西藏獨立的企圖。1947年4月在印度新德裏召開的“泛亞洲會議”上發生的“地圖交涉”,就是當時印度臨時政府一次失敗的努力;而1949年7月的“驅漢”事件更可謂是一次印度當局追隨英國分裂中國野心的暴露。毫無疑問,印度政府在獨立的同時也接受了“麥克馬洪線”為中印邊界線的違背史實的觀念。其中固然有卡羅之流故意歪曲曆史,造成思想混亂,產生誤解之故,但更重要的還是印度政府所謂“繼承權”思想在作祟。因此,十五年後印度挑起中印邊界衝突,並發動戰爭就不難想象了。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班禪堪布會議廳立即致電毛主席,歡迎人民解放軍解放西藏。但因內地的國民黨殘匪尚未肅清,西藏的解放還需穩重慎進。所以,到了第二年(1950年)新中國中央政府決定解放西藏,取二手並進之策。一方麵決定進軍西藏,另一方在籌備與西藏地方政府的和平談判。

  印度政府對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軍西藏之舉,采取了幹涉態度。1950年10月21、28日、11月1日,印度政府向中國政府連續三次提出照會。拿出威脅利誘的口氣,說對西藏的軍事行動,會導致世界大戰,加劇國際社會的反華宣傳,還會妨礙中國進入聯合國。中國政府對印度政府幹涉中國內政的行為進行了逐條駁斥。

  印度不僅通過雙邊外交途徑,幹涉中國中央政府進軍西藏,還在印度各種輿論媒體上宣傳“西藏獨立”論調,攻擊人民解放軍入藏為“侵略行為”。印度政府的這些幹涉行為都是為了阻止我國解放西藏,掃除其在西藏的特殊利益。正如印度政府在1950年10月21日致中國政府的照會所言:

  印度由於慣例和協定在西藏享有特權,即印度政府在拉薩派有代表,在江孜與亞東設有商務代表,在到江孜的商路上有郵政及電訊機關,為了保護這一商路,四十多年來,就一向在江孜駐紮了一小隊衛兵等。印度政府切望這些機構應該繼續存在。

  對於印度政府的無理要求,中國政府據理駁斥,維護中國在西藏的主權。在處理中印關係在西藏的具體問題上,中國政府則采取了較為靈活的辦法,沒有象在內地立即收回西方列強在華特權那樣,立即收回印度在西藏的特權。這期間,印度政府除用外交手段幹涉中國解放西藏外,還采取了其他種種非法幹涉的手法,如支援藏軍軍火,幫助調動藏軍去昌都前線阻止解放軍進藏,派人在前線設立電台收集情報;同時印度各種報紙、新聞報道強調西藏為一獨立國,誣蔑中國人民解放軍進入中國西藏是“侵略”,等等。在印度的一些官方集團的鼓勵下,西藏地方政府於1950年11月7日向聯合國提出“共產黨中國的入侵和侵略”的控告。更有甚者,印度當局還指使親英印的分裂分子將17歲的達賴十四世移到亞東,準備逃去印度。這一行徑不僅僅是阻止中國解放西藏,還企圖走十三世達賴1911年的老路,繼續搞所謂西藏獨立活動。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當時的印度副總理薩達爾·巴拉瓦巴依·帕特爾和一些內閣和外交部成員企圖對西藏進行軍事幹涉。

  曆史的車輪誰也阻擋不了。1951年西藏終於實現和平解放。但印度卻視若無睹,其官方人員在公開正式的文件中仍把西藏稱為“國家”,並多次試圖確定保持在西藏的特權,但屢次遭到中國的抵製。印度總理尼赫魯和他的外交顧問、印度駐華大使潘尼迦明智地得出一個結論:“將西藏看作我們在其中有著特殊政治利益地區的(我們理應繼承的)這種英國政策不能夠再繼續下去了。”印度采取了主動,想通過放棄很少幾項她從英國政權那裏繼承下來的治外法權,使自己在西藏的地位合法化。因為這些權利本身對印度沒有多大價值,而且在變化了的權力關係中顯然已無法保留。經過談判,雙方終於在1954年4月29日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度共和國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同時互換照會一件。“協定”確立了兩國在中國西藏地方與印度間的新的正常關係的指導原則——潘查希拉原則(即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以及印度派駐西藏商務代理的合法性。印度放棄了一切治外法權,撤退其在亞東、江孜的武裝衛隊,並將其經營的郵政、電報、電話、十二個驛站等折價交給中國。這些特權主要產生於1914年7月3日簽定的秘密的英藏貿易章程。而這個章程卻是於同一天製定的被當時中華民國政府宣布為非法的西姆拉條約的副產品。該協定關鍵之處在於印度正式承認西藏是中國的一個地區。由協議名稱可見,這表明印度公開放棄了保持在藏特權、支持西藏獨立、建立中印間緩衝區的政策,而這種政策完全是當年英印殖民者傳統理論與政策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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