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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論三峽地區板楯蠻的賦稅繳納與社會動蕩

  李良品

  板楯蠻是三峽地區的一個少數民族。自“武王伐紂”時首次在公開場合亮相以來,“其勢力在秦漢之際,盛極一時。至三國兩晉之後則日趨勢微”。有關板楯蠻的記載,最早見於東漢應劭的《風俗通義》和三國時陳壽的《三國誌》。其後在常璩的《華陽國誌》、範曄的《後漢書》、房玄齡的《晉書》、樂史的《太平寰宇記》、馬道臨的《文獻通考》等史籍中記載詳盡;此外,在《宋書》、《南齊書》、《新唐書》、《元和郡縣誌》、《蠻書》、《輿地紀勝》、《宋史》、《天下郡國利病書》等文獻中也均有記載。由於板楯蠻在秦漢時是一個十分特殊的民族,很有研究價值,因此筆者在本文中擬就板楯蠻的族名與源流、賦稅繳納、社會動蕩等問題發表自己的一管之見,以供民族學、人類學、社會學、曆史學的專家學者參考。

  一、板楯蠻的族名與源流

  板楯蠻這個古老的土著民族,最初活動中心在今四川省渠縣、達川及重慶市雲陽、梁平一帶,它屬於巴人的一支。其族名有三:一是板楯蠻。《華陽國誌·巴誌》載:白虎為害,“秦昭襄王時,自秦、蜀、巴、漢患之……一曰‘板楯蠻’。”範曄的《後漢書·南蠻西南夷列傳》記載道:“板楯蠻夷者,秦昭襄王時有一白虎,常從群虎數遊秦、蜀、巴、漢之境,傷害千餘人。昭王乃重募國中有能殺虎者,賞邑萬家,金百鎰。時有巴郡閬中夷人,能作白竹之弩,乃登樓射殺白虎……世號為板楯蠻夷。”至於“板楯蠻”為何叫此名,童恩正先生以為“是因為他們使用的武器具有特點之故”。“板楯蠻”的“楯”同“盾”《釋名》“盾”“盾,跪其後辟以隱……漢劉熙卷七解釋雲:遁也,遁也。大而平者曰‘吳魁’,本出於吳……隆者曰‘須盾’,本出於蜀……以縫編板謂之‘木絡’,以犀皮作之曰‘犀盾’,以木作之曰‘木盾’,皆因所用為名也。”這種“木盾”,是用木製成,故稱“板楯”。胡三省在《通鑒釋文辨誤》卷二雲:“板楯蠻以本板為盾,故名。”由此可見,經常使用這種木板楯為武器的民族,就叫“板楯蠻”。因“板楯蠻”屬巴人的一支,有的史書及文獻上又名“板楯巴”,以區別於“廩君巴”。

  二是、民、人、巴、族等名稱。施正一等主編的《民族詞典》解釋雲:“亦稱板楯蠻。秦漢時分布於今四川東部渠縣一帶。分羅、樸、督、鄂、度、夕、龔七姓。其人勇健好歌舞,善射獵。相傳秦昭襄王曾募其族人除虎患有功,與秦訂有盟約。秦漢之際,曾助漢王劉邦平定關中,七姓渠帥得以免除租賦,一般人則歲納‘錢’四十,因而得族名”。

  在筆者所見到的文獻中,最早使用“人”。

  一名的是東漢時的應劭,他在中說:

  《風俗通義》“閬中有渝水,人居左右。”在應劭之後的史籍中“□”詞屢見不鮮。《華陽國誌·巴誌》載:“漢興,亦從高祖定亂有功,高祖因複之,專以射白虎為事,戶歲出錢口四十。”“為募發要與共定秦。”“閬中有渝水,民多又雲:民,居水左右。”南蠻西南夷列傳》亦雲……

  《後漢書“自高祖為漢王,餘戶乃歲入錢,口四十。”《晉書》也有“人敬信巫覡,多往奉之”等句子。目前學界較為一致的看法是:“□”是該民族對朝廷所繳納的賦稅的特稱:以布頂賦曰“布”,以錢上稅曰“錢”,誠如譙周《巴記》所言:錢,口四十,民。《晉書·李特傳》“巴夷人歲出(每)謂之雲人呼賦為,因謂之人焉。”民古居嘉陵江中遊和渠江兩岸。常璩《華陽國誌·巴誌》“宕渠郡下雲:宕渠蓋為故在其”“長老言,國。”“古今有城。《元和郡縣誌》雲:城在流江縣東北七十裏。《太平寰宇記》雲:城在流江縣東北七十四裏,古之”“古國都也。唐代流江縣即今之四川渠縣。按今人的看法,人……主要生活在今四川”“省渠縣、閬中和重慶市雲陽、梁平一帶”。三是“白虎複夷”。該名稱與“白虎為害”、“夷人射虎”有關。《華陽國誌》對這一名稱的得來記載最早最詳:白虎為害,“秦昭襄王時,自秦、蜀、漢患之。秦王乃重募國中:邑萬家,金帛巴、‘有能殺虎者,稱之。於是夷朐忍廖仲藥、何射虎、秦精等乃作白竹弩於高樓上,射虎,中頭三節。白虎常從群虎,瞋恚盡搏殺群虎,大呴而死。秦王嘉之曰:害千二百人,一朝患除,’王‘虎曆四郡,功莫大焉。欲如要,嫌其夷人;乃刻石為盟,要複夷人頃田不租,十妻不算,傷人者論,殺人雇死倓錢。盟曰:輸黃龍一雙;輸清酒一鍾。’夷秦犯夷,夷犯秦,人安之。漢興,亦從高祖定秦有功。高祖因複之,專以射白虎為事,戶歲出錢口四十,故世號‘白虎複夷’。”此外,在《後漢書·南蠻西南夷列傳》、《晉書·板楯蠻》中均有類似記載。這裏的“白虎複夷”,就是古代的“虎賁之士”或“虎士”,他們屬於古代士的階層,可以免除徭役。換言之,凡“專以射白虎為事”的民、虎士,均可複除他們的徭役,故稱之為“白虎複夷”。

  在商朝末年,紂王無道,板楯蠻民族就參加了武王伐紂的戰鬥。

  《尚書·牧誓》載:嗟!我友邦塚君,司徒、司馬、司空、“王曰:禦事:亞旅、師氏、千夫長、百夫長,及庸、蜀、羌、髳、微、盧、彭、濮人。稱爾戈,比爾幹,立爾矛,予其誓。”據張良皋先生考證,參加討伐無道商紂的“西土之人”全是巴人。因板楯蠻的“羅、樸、督、鄂、度、夕、龔”。

  等七姓中,根據有關學者的考證,羅姓即盧姓,濮姓即樸姓,證明板楯蠻參加了此次戰鬥。

  板楯蠻民族自秦以後,因各種情況而逐漸分流,一是遷徙至北方:發巴蜀之人定三秦。“自漢高祖,遷巴之渠率七姓居於商洛之地。(《隋書·地理誌》)及漢末天下亂,自巴西之宕渠,遷於漢中揚中壩,抄掠行旅,號為揚車巴。魏武克漢中,李特之祖,將五百家歸魏複號為巴氐。(馬道臨武,又遷於略陽北。”《文獻通考》)遷至北方的民,或與漢人融合為漢族,或與氐人雜處形成氐羌族。二是遷徙至南方。據《後漢書·吳漢傳》東漢建武十八年,記載,(42年)“蜀郡守將史歆反於成都……而宕渠楊偉、朐忍徐容等起兵各數千人以應之……(吳)漢入成都,乃發廣漢、巴、蜀三郡兵圍成都。百餘日城破,誅歆等。漢乃乘桴沿江下巴郡,楊偉、徐容等惶恐解散。漢誅其渠帥二百餘人,徙其黨羽數百家於南郡、長沙而還”。南遷的板楯蠻後來與湘西土著人融合,形成了今天的湘西土家族。湖北民族學院的曹毅先生曾從湘西土家族“射白虎”、“趕白虎”的習俗上對此作過考證。三是部分板楯蠻仍滯留在三峽地區。及至魏晉時期,被稱為“僚族”,如晉人郭璞在《上林賦注》中就直稱“巴西閬中有渝水,獠(僚)人居其上,皆剛勇好舞,漢高(祖)募此以平三秦”。至唐代稱……卷二百一十二則曰:

  為“南平僚”《新唐書》“南平僚,東距智州,南屬渝州,西接南州,北涪州,戶四千餘,多瘴癘。”到宋代則稱為“渝州蠻”,卷四百九十六說:唐南平僚《宋史》“渝州蠻者,古板楯七姓蠻,也。其地西南接烏蠻、昆明、歌蠻、大小播州部族數十居之。”這些人後來或融合後成為漢人,或為土家族。

  二、板楯蠻的賦稅繳納

  巴郡板楯蠻,素以英勇善戰著稱於世,“天性勁勇”,被譽為“神兵”。周代以降,至於東漢,板楯蠻一直是曆代中央王朝籠絡的對象,板楯蠻軍更是曆代統治者利用的工具。“周武王伐紂,實得巴蜀之師。著乎《尚書》……武王既克殷,以其宗姬封於巴,爵之以子——古者遠國雖大,爵不過子,故吳、楚及巴皆曰子。”在西周時代,板楯巴人就因隨周武王伐紂有功,而被周王室厚待。秦昭王時,板楯蠻又因“射殺白虎”有功而與秦國“刻石為盟”。時值漢代,板楯蠻更“是中央王朝以夷製夷的重要工具”。

  據有關史籍記載:“至高帝為漢王,發夷人還伐三秦,秦地既定,乃遣還巴中。”《太平寰宇記》漢武帝時,南越反,(樂史卷一百七十八)“上使馳義侯犍為發南夷兵(即板楯蠻軍)伐南越”。(《漢書·西南東漢安帝永初年間,夷傳》)(107-113年)“羌入漢,州郡縣破壞,得板楯救之,羌死敗殆盡”。(馬道臨《文獻通考》)桓帝建和二年(148年),“羌複大入,實賴板楯連摧破之。前車騎將軍馮焜,南征武陵,亦依板楯以成其功,近益州郡縣亂,太守李顯之亦以板楯討而平之”。(同上)正因為板楯蠻在周初至東漢末一千三百餘年中屢建戰功,雄踞一方,所以曆代中央王朝對板楯蠻在政治上優待有加。秦惠王時,“以巴代為蠻夷君長,世尚秦女”。以嫁女聯姻之法以達籠絡之目的。(範)(漢代時,“秦地既定,封目為長安建章鄉侯”《華陽國誌·巴誌》)以及“閬中慈鄉侯”、“渡沔侯”等。漢末建安二十年(215年)九月,“巴人七姓夷王樸胡,邑侯杜濩舉巴邑、民來附。於是分巴邑,以胡為巴東太守,濩為巴西太守”。(《魏書·武帝紀》)同時,板楯蠻的羅、樸、督、鄂、度、夕、龔為七姓夷王首領。這是以加官晉爵之策略以達拉攏的目的。各代中央王朝除政治上對板楯蠻特別優待外,在賦稅上也“采取與漢民區別對待的政策”。對於賦稅上的優待,史書文獻多有記載:“秦並天下,以為黔中郡,薄其稅賦,人出錢四十,邑人謂賦為。”《太平寰宇記》《晉中興書》又遂國名焉。(引)《蜀錄》載:“……秦並天下,以為黔中郡。薄賦斂之。”板楯蠻的賦稅繳納情況究竟如何呢?這裏分三個時期予以論述:

  先秦時期。賦稅製度研究表明,在周代,貢和賦都是賦稅。所謂“貢”,是指各地向朝廷進貢方物(土特產),以示忠順,它分邦國之貢和萬民之貢。《華陽國誌·巴誌》載:牲具六畜。桑、“土植五穀,蠶、麻、紵、魚、鹽、銅、鐵、丹、漆、茶、蜜、靈龜、巨犀、山雞、白雉、黃潤、鮮粉,皆納貢之。”板楯蠻當時居住在巴西郡、宕渠郡及朐忍,而生產於這三地並貢奉給朝廷的主要有桑、蠶、麻、鹽、鐵、靈龜等方物。所謂“賦”字從貝從武,指君主為了軍事需要,向臣屬征發士卒、兵車、軍需品等,最初的賦就是軍賦。當世之時,勇銳的板楯巴師,參加武王伐紂的戰鬥,無疑是最有價值的軍賦。秦昭襄王時(前306-前251年),板楯蠻人廖鍾藥、何射虎、秦精等因射虎有功,與秦“刻石為盟”,“複夷人頃田不租、十妻不算,傷盟約規定:(即板楯蠻)人者論,殺人雇死倓錢。”這就是說,板楯蠻人每戶可以免交一頃田的租稅,即使有十個妻子也免收口算錢。板楯蠻犯罪可按情節輕重加以懲處,殺人者可向死者家屬賠償一定錢財即可贖免死罪。有人說,這是秦昭王開中央王朝對少數民族實行羈縻政策之先河。當時板楯蠻所繳納的賦稅多為布或幏布,其交納量或一匹或兩丈,或八尺。

  秦及西漢時期。這時已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備的封建賦役製度,主要包括:

  口賦,民年七至十四歲,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納口賦二十錢算賦,民年十五至六十五歲,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納算賦一百二十錢,商賈與奴婢加倍;

  更賦,成年男子一生中必須輪流至中央服役一年,稱“正卒”,屯為一年,稱“成卒”,此外每年還要到本郡本縣服役一個月,稱“更卒”,如不能服役,則可出錢雇人代役,稱“更賦”;

  戶賦,每戶每年出戶賦二百錢;

  獻費,每人每年給皇帝六十三錢田租,漢高祖時定田租,十五稅一,漢景帝時改為三十稅一。由此可見,每人每年須繳納各種賦二百四十三錢,更賦和田租另加。真可謂賦稅繁重。而板楯蠻或因秦昭王時“射殺白虎”有功,或因漢高祖“平定三秦”時“為漢前鋒,陷陣”數有戰功,在秦時賦稅極為優待,西漢時,亦以高祖定秦有功,高祖因複之,“漢興,專以射白虎為事,戶歲()樸、鄂、錢口四十”《華陽國誌·巴誌》“複其渠帥羅、督、度、夕、不輸租賦,錢口四十(南蠻西龔七姓,餘戶乃出”《後漢書南蠻列傳》)。“高祖以其功,複同豐沛,不供賦稅,更名其他為巴郡”,(《晉書》十載記卷二十)板楯蠻僅“戶歲錢口四十”或“不供賦稅”,若與漢人的六種賦稅相比,亦是極大優待。

  東漢至魏晉六朝時期。東漢建武二十三年(47年)以後,由於中央朝廷政治方麵的原因,對民眾的剝削壓迫日益加重。《華陽國誌·巴誌》載:“孝桓帝時,河南李盛仲和為郡守,貪財重賦。國人刺之曰:‘狗吠何喧喧,有史來在門。披衣出門應,府記欲得錢。語窮乞請期,吏怒反見尤。旋步顧家中,家中無可與。思往從鄰貸,鄰人已言匱。錢錢何難得,令我獨憔悴’。”此時的板楯蠻不僅享受不到先秦、秦代及西漢的諸多優惠政策,反而賦稅加重,百姓愁苦不堪,生活難以維持。東漢以後,“由於占田製和均田製的推行。加以戰亂之際,人口變動大,難以征收人頭稅,所以在賦稅方麵也進行了改革,廢除了秦漢以來的算賦、口賦,實行租調製度”。晉朝擬定的新的賦稅之製,按《晉書·食貨誌》雲:“製戶調之式;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其諸邊郡或三分之二,遠者三分之一。夷人輸布,戶一匹,遠者或一丈……遠夷不課田者輸義來,戶三斛,遠者五鬥,極遠者輸算錢。人二十八文。”“夷人”的遠輸布,即是板楯蠻聚居地的賦稅。雖然這兩段文字中的“夷人”的戶調不及漢區的三分之一,朝廷是采取了輕徭薄賦的措施,但是在實際的賦稅征收之中,則是苛稅繁重,賦役嚴酷,導致板楯蠻夷最終走上了反叛的道路,有時甚至演變成世代不停的戰爭。

  三、板楯蠻的社會動蕩

  在板楯蠻聚居的三峽地區,自周慎靚王五年(前316年)至北周武帝初年(566年)的近九百年中,都因朝廷賦稅的征收與民賦稅的繳納而引起了社會的動蕩不安。其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麵:

  一是秦國用計導致巴人內部的分裂。周慎靚王五年(前316年)即秦惠王更元九年,秦國滅掉了巴國。秦國為了強化其政治、軍事、經濟實力,為達到統一全國的目的,秦假意:

  “私於巴”“及秦惠王並巴中,以巴氏為蠻夷君長,世尚秦女,其民爵比不更,有罪得以爵除。其君長歲出賦二千一十六錢,三歲一出義賦千八百錢。其民戶出幏布八丈二尺,雞羽三十(四矢為一。)”《後漢書·南蠻傳》從這種賦稅的征收看,對巴地的君長及民戶已是十分優待了。但是,秦滅巴後,巴的領地被攻占,財富被掠奪,民眾被迫從軍,這就勢必會引起巴地人民的極大憤慨和強烈不滿。再加之秦有“虎狼之心”,統治極為殘暴,最終激化了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從而在巴地出現了“白虎為害”事件。“白虎為害”事件“不僅是巴人對秦國統治的一次大起義,也有巴人複國運動的傾向”。“白虎為害”事件出現在秦昭襄王時(前306-前251年),也就是距秦滅巴國後的十至六十年之間。鑒於“白虎為害,自秦、蜀、巴、漢患之”,嚴重威脅到秦國在秦、蜀、巴、漢廣大地域的統治,深深地震撼著秦國統治者。因此,秦國重金懸賞,裂土封疆,結果出現了“夷人射殺白虎”的結局。之後,因為射虎者是“夷人”,秦王食言,不給重賞,秦僅僅給夷人(板楯蠻)一紙可以免去賦稅和刑罰的“盟約”:“要複夷人頃田不租、十妻不算,傷人者論,‘秦犯夷,夷殺人雇死倓錢贖死。盟曰:輸黃龍一雙;犯秦,輸清酒一鍾’。”雖然這種破天荒的賦稅政策,表麵上是對板楯蠻的最大優待,但白虎射殺一事卻導致巴人內部的分裂。正如曾超先生認為,該事件導致了幾個結果:一是“白虎為害”被鎮壓,巴人大起義的失敗;二是巴人的分裂。經此事件,白虎夷的廩君巴與白虎複夷的板楯巴成為世仇,出現了一些學者所說的“情同不共戴天”的情況;三是決定了巴人的未來發展。一句話,秦王這種以免除板楯蠻賦稅為條件幫助鎮壓巴人起義的事件最終促使了巴人社會的動蕩、內部的分化,達到了秦國統治者以夷製夷的目的。

  二是板楯蠻對朝廷無數次的反叛。根據史籍記載,自“漢安帝時(107-125年),巴郡太守連失道”以來,巴地“民人思治”,但孝桓帝時(147-166年)“河南李盛仲和為郡守。”“板楯數……貪財重賦導致反”,“靈帝光和三年,太守趙溫以恩信降服之;(180年)巴郡板楯蠻叛,遣益州兵討之,不克。帝遣詔赦之,即皆降伏。至中平五年(188年)……板楯蠻夷因此複叛,遣趙瑾討平之”。(宋·徐天麟《東漢會要》卷三十九)巴郡板楯蠻在東漢中期以後,為什麽會“反叛”朝廷,無數次與朝廷作對,其誘因有三:一是身受貪官汙吏的壓迫剝削,二是承受嚴酷的賦稅徭役,三是被迫派去鎮壓各地的“叛亂”。就連當時的地方官(漢中上計)程苞也認為:“板楯蠻……本為義民……忠功如此,本無惡心。長吏鄉亭,更賦至重,仆役過於奴婢,箠楚降於囚虜,至乃嫁妻賣子,或自剄割。陳冤州郡,牧守不理;去闕廷遙遠,不能自聞。含怨呼天,叩心窮穀,愁於賦役,困乎刑酷,邑域相聚,以致叛戾,非有深謀至計,僭號不軌。但選明能牧守,益其資穀,安便賞募,從其利隙,自然安集,不煩征伐也。”湖北民族學院鄧輝先生認為,板楯蠻聚居地的社會動蕩,“常常有叛服不常之舉動乃至四出掠劫,均出於事出有因,這種與朝廷的對抗,也並不是為了去爭奪帝王的寶座,而乃是生計所逼迫。也就是說,朝廷所派遣的地方官員中,如屬於廉明者,則諸少數民族則相安無事;隻要是官府峻削苛刻,賦稅租役繁重時,沒有不反叛的”。“‘撫我則後,虐我則仇’,這是農民對統治者的態度。所謂撫,就是還能容忍的剝削;所謂虐,就是不可容忍的剝削。”統治者的剝削如果超越了不可容忍的限度,農民勢必反叛。麵對板楯蠻的“反叛”,東漢及魏晉中央朝廷,既采取過遷徙民之舉措,即“遷於漢中揚車壩”,或“遷於略陽北”或“漸得北遷”;又采取過降低民賦稅徭役之策略,如“蠻人順附者,一戶輸穀數斤”《文獻通考》即是。但仍未解決根本問題。

  (馬端臨)至南朝宋“孝武帝即位後,大明中酉陽夷,皆反叛……明帝、順帝時尤甚”。時至北周“武帝天和初(566年),詔府陸騰討斬之,蠻眾大潰,斬首萬餘級(馬端臨《文獻通考》,行為及社會動蕩才”)“反叛”。

  基本上告一段落。

  四、結語

  三峽地區的板楯蠻一向英勇善戰,剛勇好武,曆來是中央王朝籠絡的對象,更是常被朝廷利用的一支不可缺少的軍事力量。由於板楯蠻的勢力強大,一直為中央朝廷所忌憚;當地方官吏的苛賦剝削導致板楯蠻“反叛”時,中央朝廷又不得不采取寬鬆政策,並予以安撫。當沉重的賦稅導致人民群起抗爭甚至用最殘酷的手段與官府徹底抗衡並發展為戰爭時,這時的朝廷就隻能以鎮壓為手段。板楯蠻或“斬首四千,獲生口十萬”,或“斬首獲生,蓋以數萬”,或“斬首萬餘級”,無不說明這一點。

  通過板楯蠻民族一千五六百年的曆史說明,任何時候的賦稅製度均是政治製度的體現。隻要朝廷能善待少數民族,輕徭薄賦,並派遣廉潔的官吏到少數民族地區為官,社會秩序就會安定,人民就會安居樂業,農業就會高速發展,經濟就會高度繁榮;反之,就會導致社會動蕩,生產停滯,經濟蕭條,人民流徙甚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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