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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試論石地壩文化

  白九江李大地

  重慶地區位於四川盆地東部,其地形主要有兩個部分:西部屬於川中丘陵地區,東部則為一係列平行嶺穀構成的山地。長江自西向東流過重慶境內,橫穿一係列東北—西南向的平行山脈,在渝東和鄂西地區形成蔚為壯觀的大三峽,進而流入富饒的江漢平原。長江幹流奠定了重慶地區的東西向交通的大格局,也是古代重慶地區對外交流的主要通道。長江在重慶沿途接納了嘉陵江、烏江等重要支流,使其水係遍布全重慶,這些大的支流流向均與長江垂直,構成了這一區域內部的南部交通和文化走廊。

  近年來,隨著三峽地區文物保護的漸趨推進,三峽地區相當於中原夏、商、周三代時期的考古學文化逐漸明晰,已有一些學者對此撰文論述。考古發現表明,三峽地區在夏代晚期至商代早、中期屬於三星堆文化的分布範圍,商代晚期至西周早期階段屬於一種與川西地區十二橋文化相近的考古文化,西周中期以後,三峽地區的考古學文化開始與成都平原為核心的考古文化分野,逐漸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遺存。目前,三峽地區相當於十二橋文化階段的遺存發現較多,對這一階段的文化麵貌、分期等的研究還做得不夠。

  重慶峽江地區相當於中原商周時期的考古學文化遺存,早在20世紀50年代就在忠縣井溝遺址群有所揭露。隨著成都平原以十二橋為代表的一批相當於商周時期遺址的發掘,十二橋文化得以正式命名;同時,鄂西地區由於葛州壩工程庫區等文物考古工作的開展,峽江東段的同期文化麵貌亦逐漸顯現。重慶峽江地區處於四川盆地東部,其商周時期文化應與東、西兩麵具有緊密的聯係。這裏的古代文化在具有自身特色的同時,也呈現出兼收並蓄的風貌。要把握峽江地區的商周時期考古學文化本質,應當從具有較強地域特征的典型遺址入手,了解峽江地區文化的內在特征後,再通過與鄂西和成都平原相關遺存的對比,來確定重慶峽江地區與其他地區的考古遺存在差異、聯係、淵源和年代等方麵的問題。

  一、石地壩遺址的商周遺存

  石地壩遺址位於重慶市豐都縣高家鎮關田溝村九社,長江南岸一級台地上。遺址麵積約42000平方米,海拔高度155-175米,中心地理坐標為:北緯30°1′48″、東經107°51′28″。冬季枯水時節,遺址高出長江水麵約30米。

  豐都縣沿江兩岸地勢開闊,土質鬆軟肥沃,氣候溫暖,為古人的生存及繁衍提供了良好條件。從豐都縣高家鎮舊鎮至龍孔鄉玉溪坪村,沿長江右岸的一級階地地勢平坦,由上遊往下分別分布著大大小小近十個遺址,這些遺址多被流入長江的自然衝溝及伸向長江的山嘴所隔斷,從而組成了一個相互間既密切聯係又相對獨立的遺址群,其時代從新石器早、中期一直延續到漢唐明清,文化內涵十分豐富。其中所發現的商周時期遺存非常豐富,分布在玉溪坪、玉溪、信號台(金剛背)、石地壩、秦家院子等遺址,其中尤以石地壩遺址的資料最全,下麵就以石地壩遺址1999年度發掘材料為例予以分析。

  1999年,重慶市文物考古所第一次正式對該遺址進行了發掘,發掘麵積達1025平方米。發掘區的地層可統一劃分為11層。其中⑥-⑩(⑦層又被劃分為a、b兩個亞層)為商代至東周時期遺存。⑥層出土有花邊口圜底罐、角狀尖底杯、石鏃範、網墜、紡輪等。⑦a層出土角狀尖底杯、炮彈形尖底杯、尖底盞、各類盆、船形杯、甕等。⑦b層出土角狀尖底杯、炮彈形尖底杯、尖底盞、各類罐形器、船形杯、釜、甕、缸等。⑧層出土炮彈形尖底杯、角狀尖底杯、尖底盞、各類罐、船形杯、紡輪、盤、缽、壺等。⑨層的可辨陶器有尖底盞、炮彈形尖底杯、船形杯、小平底罐、釜、缸等。⑩層出土有少量小平底罐、尖底盞等。

  1.斂口尖底盞(T1231⑨:5)2.卷沿尖底盞(H38:3)3.炮彈形尖底杯(H2:10)4.船形杯(H38:5)5.卷沿圜底盆(H2:2)6.鼓肩罐(T1330⑨:95)7.直口深腹缸(T1532⑨:13)8.素緣繩紋罐(T1330⑨:74)9.素緣繩紋罐(T1331⑨:49)10.圜底釜(T1532⑨:12)

  述情況看,⑦a-⑩層出土的遺物基本一致,與成都平原的十二橋文化有許多相近之處,時代應為商代晚期至西周早期,可以劃分為第一期,⑥層大體屬於東周偏早階段的遺存,可以劃分為第二期。

  石地壩遺址商周陶器的主要器類有尖底器、圜底器、平底器和三足器四種,圈足器少見。從上述描述可知,其器型有尖底盞、炮彈形尖底杯、角狀尖底杯、素緣繩紋罐、花邊罐、侈口罐、翻沿罐、小平底罐、釜、船形杯、盆、甕、壺、缽、盤、缸、碗、豆、器蓋、網墜、紡輪、陶珠等,除船形杯、網墜、紡輪為生產用器外,餘多為生活用陶器。

  通過對出土遺物的整理和研究,依據陶器器物的組合關係的變化以及陶器顏色、質地、紋飾的差異,可以將石地壩遺址的第一期遺存分為兩段,屬於第一段的單位有⑨、⑩層及H2、H38等,屬於第二段的單位有⑧、⑦b、⑦a三個地層單位及其相關遺跡。這兩段的特征如下:

  第一段的典型器有斂口尖底盞,炮彈形尖底杯、素緣繩紋圜底罐、大口小平底罐、釜、卷沿深腹盆、高領壺、直口缸、折沿缸等,另外也有少量的角狀尖底杯、船形杯。其中斂口尖底盞腹部較深,盞底呈乳突狀。卷沿尖底盞口微內斂,尖唇外侈。釜飾方格紋,聳肩。小平底罐肩部多飾斜向繩紋。盆則隻見卷沿深腹和鼓肩兩種形式。直口缸胎較厚,沿外飾箍帶,箍帶上壓印貝紋。船形杯口部顯得略長,腹部略淺。

  圖二石地壩遺址第一期第二段陶器(石地壩文化第四期晚段)

  1.斂口尖底盞(T1231⑦b:6)2.卷沿尖底盞(H54:1)3.角狀尖底杯(T1129⑦a:9)4.炮彈形尖底杯5.斂口尖底缽(T1330⑧:30)6.鼓肩罐(H55:3)7.卷沿圜底盆(T1331⑧:50)

  8.船形杯(T1331⑧:7)9.高領壺(W1:1)10.素緣繩紋圜底罐(T1030⑦a:3)11.素緣繩紋圜底罐(T1230⑧:4)12.圜底釜(T1331⑦b:9)

  第二段,原有的器型繼續得到沿用,新增了翻沿罐、侈口罐、卷沿尖底盞、卷沿盆、碗等。此期器物器口多素緣,但有少量器物有花邊裝飾,花邊多係切削而成,有的繩切,有的係利用刀一類的薄刃器削剔而成,所以花邊顯得較淺而疏。此段各類尖底器特別發達,角狀尖底杯數量大增,下部突棱多不明顯。炮彈形尖底杯口部微斂,肩部略鼓,腹部不太深,底部急收為尖底。斂口尖底盞腹部較淺,有的腹部已較斜直。卷沿尖底盞口內斂,唇外卷折。釜呈球腹,圜底。繩紋罐形態多樣,有鼓腹、圓腹、橢腹等多種形態。卷沿盆敞口,圜平底,腹部有削痕。船形杯口部變短,腹部較深。

  石地壩遺址所在的豐都縣地處重慶峽江地區中部,地理上與東、西兩大文化區距離適中,屬於峽江地區的腹心地帶,古代文化一向較少受到外來文化的影響,把這一地區的商周時期考古學文化視作峽江地區的本底因素,是最為恰當不過的。

  二、相關遺存的發現與年代序列

  有了石地壩遺址商周時期遺存的認識,我們再來考察峽江地區其他遺址的商周時期遺存,並將它與石地壩遺址進行比較和排序,力求整合出峽江腹心地區商周遺存大的期段來。

  1.玉溪坪遺址的商周遺存在高家鎮遺址群中,玉溪、玉溪坪、信號台(金剛背)等遺址都有商周遺存發現。現著重介紹玉溪坪的商周遺存。

  玉溪坪遺址現已經過四個年份的發掘,商周時期遺存收獲頗豐,其中2002、2003兩個年度分別發掘到商周時期的文化層、灰坑和墓葬。2003年度發掘的ⅡT0803⑤層出土有尖底罐、炮彈形尖底杯等,陶片多素麵,與石地壩第一段相近。IH136出土了大量素緣繩紋圜底罐、角狀尖底杯、炮彈形尖底杯、斂口尖底盞等,與石地壩遺址第二段時代相當。

  最重要的發現是2002ⅡM19和2002ⅡM22兩座商時期墓葬。這兩座墓葬墓口均位於⑤b層下,打破⑥層。其中⑤層為商周層,可以分為a、b兩個亞層,出土物與石地壩遺址第一期相近;⑥層為新石器時代哨棚嘴文化遺存。從地層關係上看,M19、M22當不晚於石地壩第一期。兩墓均為土坑豎穴墓,墓口雖被⑤層所破壞,部分出土物亦不完整,但M19出土有小平底罐2件、敞口尖底盞1件。M22出土泥質黑皮陶小平底罐5件、敞口尖底盞1件、泥質灰陶高領甕1件。參照成都十二橋遺址尖底盞的埋藏情況看,這種敞口尖底盞出在最早的地層,要早於斂口的尖底盞。這樣,M19、M22應當排列在石地壩遺址的第一期之前應當沒有問題。

  (一)信號台(金剛背)遺址

  信號台遺址屬於高家鎮遺址群的一部分,南鄰石地壩遺址,北望玉溪、玉溪坪遺址。2006年,重慶市文物考古所對其進行了發掘,發掘麵積達2000平圖三方米。

  該遺址發現的商周時期遺存十分豐富,其中北部的一座陶窯和文化層內出土物最為豐富。陶器以泥質陶和沙泥陶為主,有一定的夾砂陶,陶器絕大多數為素麵。器類大口鼓肩小底罐、折肩小底罐、小口壺、船形杯、尖底罐、素緣圜底罐、“8”字形捏瓣鈕器蓋、敞口折壁尖底杯、母口尖底盞等。從出土的折肩小底罐等看,信號台的商周遺存要晚於玉溪坪遺址的兩座墓葬;而從船形杯、敞口尖底杯等看,又要明顯早於石地壩遺址第一期。

  (二)鄧家沱遺址

  鄧家沱遺址位於重慶市忠縣,長江左岸的一級山前台地上,2001年鄭州大學三峽考古隊對其進行了發掘。

  該遺址有下列一組地層與遺跡關係:→H35→生土01ZDⅣT1407⑤→01ZDⅣT1407⑤A→01ZDIT1406⑥→H52→01ZDIT1406⑦→生土發掘者將上述遺存劃分為兩期三段。第一期第1段以H52為代表(線圖中還包括H42),器物組合為素卷沿細繩紋罐、尖底杯、聳肩平底罐、喇叭形豆柄、盤口器、尖底盞等。第一期第2段以01ZDⅣT1407⑤A、H35為代表(線圖中還公布了H50、ⅣT1309⑤A等單位),器物組合以尖底杯、船形杯、素卷沿中粗繩紋罐、聳肩罐、高領罐、尖底盞為代表。第二期第3段以01ZDⅣT1407⑤為代表,器物組合以花邊口粗繩紋罐、角狀尖底杯為代表。

  該遺址第一期第1段的盤口器(H52:16)與石地壩遺址T1330⑧:23相近,但盤口更明顯,按照石地壩遺址同類器盤口由顯到不明顯的演變趨勢,應早於石地壩第二段。母口尖底盞(H42:2)的腹部較深,不見於石地壩遺址,但在玉溪坪遺址2000年發掘的商周遺存和信號台遺址中有發現,屬於較早階段的陶器。素緣繩紋罐均施細繩紋,與石地壩第一段性質相近。

  第一期第2段所出夾砂陶尖底杯,口部大,外敞較厲害,器形不高,不若石地壩同類器修長。該遺址的船形杯,是三峽地區發現船形杯的為數不多的遺址之一。這種船形杯底部較平而略薄,器形不高,口部平麵較長,整體較規整,而石地壩的船形杯,底麵弧度大而厚,器形較高,口部顯得較短,捏製痕跡明顯,後者要略晚於前者。與信號台遺址的船形杯相比,信號台的底部更平,應當晚於信號台遺址。總體說來,鄧家沱第一期第2段與石地壩第一段可以前後銜接。

  (三)哨棚嘴遺址第三期

  哨棚嘴遺址曾經過幾次調查和試掘,其中1997年度發掘報告所劃定的第三期遺存屬於商周時期。發表有4個單位的材料。從所提供的地層對應關係表看出,還有早晚之別,即97ZGST431⑤要晚於T402⑤、T403⑥和T4O4⑩層,後麵3個單位又要晚於T402⑥層。從T431⑤層出土的幾件角狀杯看,杯壁多斜直,夾角較小,杯尖底很薄,與其他單位所出略有區別,很可能屬於早晚的差異。但整體上看,早晚單位所出陶器差異不大,顯示是在較短時間內形成的堆積,沒有大的時間跨度。

  與石地壩遺址相比,T431⑤:2的斂口尖底盞,尖底不突出,斜壁,整器較矮,與石地壩遺址的AⅢ、AⅣ式盞接近;此外,T431⑤:6與石地壩的Ⅳ式侈口罐接近;T431⑤:7與石地壩T1130⑦a:54的Ab型繩紋罐相似。說明T431⑤層陶器群大概與石地壩遺址第二段偏晚階段的材料相當。地層關係屬於稍早的T403⑥、T402⑤等應與石地壩遺址第二段偏早階段同時。

  雖然哨棚嘴遺址第三期與石地壩第二段年代相當,但兩者還是有一些不同,如前者陶器的素麵比例較高,繩紋較少,器類中以尖底器為大宗。造成這些差異的原因可能與哨棚嘴遺址在商周時期的陶器業有關,即可能存在專門燒造尖底杯的陶窯,譬如該遺址發現的燒廢後多個套接在一起的角狀杯等跡象就是明證。

  (四)石沱遺址和鎮安遺址

  類似石地壩遺址第一期遺存的還有涪陵區的石沱遺址。該遺址的早期文化遺存,出土了小平底罐、尖底罐、母口的尖底杯、折沿盆、壺、有柄器蓋等陶器,從總體風格上看,其時代比石地壩第一期略早,但T4006⑤層等少數單位出土的紡錘形網墜、尖底杯等似乎較晚,或許應當單獨列為一個期別。涪陵鎮安遺址第一期文化遺存以H8為典型單位,該灰坑的器物群包含有溜肩小平底罐、折沿盆、卷沿盆、高領壺、有柄的器蓋、“8”形捏瓣紐器蓋、折肩小平底杯、炮彈形尖底杯等。成都十二橋遺址第層即出土多件“8”形捏瓣紐器蓋,所出束腰折肩小平底陶杯也與鎮安H8相近,但從各方麵看,它們之間形態還略有差異,可能鎮安遺址第一期略早。小平底罐與玉溪坪出土的小平底罐相比,肩部不若其鼓,口部又較大;但這種溜肩小平底罐卻又比信號台的折肩小底罐早。此外,大口折壁小底杯也可能屬於信號台敞口尖底杯的更原始的形式。鎮安第二期遺存有角狀杯、炮彈形尖底杯、尖底盞、尖底罐、素緣繩紋罐、敞口卷沿盆、高領壺、圈紐器蓋等,整體風格與石地壩第一段相似。

  通過以上對重慶峽江腹心地區幾個遺址的初步分析,我們可以基本上綴合起商代晚期到西周早、中期的年代序列。

  三、峽江腹心地區商周遺存的分期

  由於資料所限,我們對於年代關係的描述還隻是粗略的。但據此可以初步將峽江腹心地區的商周時期文化分為四期。

  各期特征簡單介紹如下。

  第一期:目前僅見玉溪坪M22、M19.此期主要是泥質陶,夾砂陶數量不多。陶器中泥質灰黑陶、黑皮陶較多,絕大多數為素麵,有少量陶器肩部施凹旋紋。

  器類以平底器為主,開始出現少量尖底器。器型比較簡單,有鼓肩小平底罐、敞口尖底盞、泥質灰陶高領甕、卷沿盆等。鼓肩小平底罐有三星堆文化同類器的遺風,但口沿極薄,尖唇,口部多抹光,與三星堆文化的小平底罐方唇不一致。尖底盞為敞口,斜壁,淺腹。

  第二期:包括鎮安遺址第一期(H8)、信號台商周遺存。

  此期陶器泥質陶占多數,有一定數量的夾砂陶。陶色以灰陶所占比例最高,次為褐陶、黑皮陶、黑陶等。絕大多數陶器為素麵,有少量弦紋和繩紋。此期仍以平底器為大宗,有一定數量的圜底器和尖底器。典型器物有溜肩小平底罐、折肩小平底罐、尖底罐、母口尖底盞、大口折壁小底杯、敞口尖底杯、高領壺、“8”形捏瓣紐器蓋等。本期又可分為早、晚兩段,鎮安遺址第一期(H8)為早段,信號台商周遺存為晚段。兩段間器物的變化主要體現在小平底罐和杯上。早段小平底罐溜肩、大口、領較矮、下腹壁略內收;晚段小平底罐折肩、領較高,下腹臂微弧。早段陶杯為直口,上腹壁微內收,折腹,下腹斜收,小平底,整器較矮,上腹短於下腹;晚段陶杯為敞口,腹壁外撇,折壁,下斜收,可能是接近尖底的小平底,整器較高,上腹高於下腹。此外,晚段還出現了母口尖底盞。

  第三期:包括石沱遺址第一期,鄧家沱遺址第一期1段和第2段。

  1、4.溜肩小平底罐2.直口折壁杯3.器蓋5.鼓腹小平底罐6.“8”形捏紐器蓋7.盤口壺8.高領壺9.大口聳肩平底罐1.折肩小平底罐(Y1:31)2.“8”形捏紐器蓋(T0502⑤:2)3.折肩小平底罐(T0502⑤:1)4.鼓肩小平底罐(Y1:8)5.小口壺(Y1:29)6.船形杯(T1104⑦:24)7.折壁尖底杯(Y1:7)。

  該期泥質陶數量減少,夾砂陶占多數。其中夾砂紅褐、灰褐等褐色陶最多,其他青灰陶、紅陶數量不多;泥質陶中以黑皮陶為大宗。紋飾方麵,大多數器物器表為素麵,但帶紋飾的陶器有較大增加。紋飾主要是細繩紋,另有少量方格紋、戳印紋等。主要的器型有溜肩小平底罐、母口尖底盞、喇叭形豆柄、高領罐、炮彈形尖底杯、角狀尖底杯、大口斜肩繩紋罐、卷沿深腹盆、船形杯等。其中,炮彈形尖底杯、角狀尖底杯是此期新出現的器物,而母口尖底盞、素緣繩紋罐開始大量出現。

  此期還可分為早、中、晚三段。早段以石沱早期遺存為代表,器物特征具有第二期向第三期過渡的特征。早段陶器仍以素麵為主,出現了炮彈形的尖底杯;母口尖底盞開始盛行,母口淺直,腹部較深。中段以鄧家沱第一期1段為代表,開始較多地出現細繩紋,主要施於素緣繩紋罐上,繩紋罐、角狀尖底杯從此段開始大量出現。角狀尖底杯口部較敞,器身偏矮;母口尖底盞的唇部外弧,較深,而腹部開始變淺。晚段與中段相比差異較小,母口尖底盞腹部變得更淺,角狀尖底杯底部較尖而突出,船形杯開始較多地出現,器身較長,腹部較淺,口部麵積較大,整器較規整。

  第四期:包括哨棚嘴遺址第三期、鎮安遺址第二期、石地壩遺址第一段和第二段。

  此期夾砂陶數量大增,除了哨棚嘴遺址可能是由於專業生產角狀尖底杯等外,其他遺址泥質陶比例較低。夾砂陶中以褐陶係為大宗,次為紅陶、黑陶等;泥質陶中主要是黑皮陶、灰陶和紅陶等。素麵仍然占一半以上。紋飾中繩紋占絕大多數,有少量的方格紋、箍帶紋、弦紋、花邊裝飾等。繩紋又以中、粗繩紋為主,細繩紋減少。器類豐富,尖底器、圜底器為大宗,平底器次之,圈足器和三足器很少。主要的器型有炮彈形尖底杯、角狀尖底杯、斂口尖底盞、卷沿侈口尖底盞、素緣繩紋圜底罐、高領壺、甕、盤口壺、圜底或近尖底的盆、船形杯等。其中斂口尖底盞、尖底缽等是屬於此期開始大量出現的陶器;而小平底罐、母口尖底盞數量大大減少,甚至消失。

  該期又可分為早、晚兩段。早段以石地壩第一段、鎮安第二期為代表,晚段以石地壩遺址二期、哨棚嘴第三期為代表。早、晚兩段主要陶器的變化與石地壩第一、二期的變化相同。

  四、石地壩文化

  (一)文化因素與石地壩文化的命名

  以石地壩遺址第一、二期遺存為代表的商周時期考古學文化,從總體風格上看,應當屬於十二橋文化。十二橋文化以成都市十二橋遺址⑩-層為代表,該類遺存以夾砂褐陶為主,其次為泥質灰陶和黑陶。陶器多素麵,少部分施弦紋、繩紋、附加堆紋、菱形回紋等。器類有小平底罐、尖底罐、高領罐、敞口罐、尖底杯、高把豆、盂、釜、尖底盞、觚形器、捏瓣紐器蓋、鳥頭柄勺等。峽江腹心地區的同時期遺存與十二橋遺址相比,器物既有共同性,也有差異性,但共性似乎要大於差異性,所以將它歸入十二橋文化是比較合理的。

  但是,石地壩遺址第一期為代表的這批遺存的特色也很明顯。有的器物具有非常明顯的地域性,如船形杯、角狀尖底盞、母口尖底盞、卷沿圜底盆、素緣繩紋罐等;有的即使器型大體相似,但仍有局部的差異,如敞口尖底盞、炮彈形杯等。這些差異顯然不能讓我們忽略,必須對其進行整體的文化因素分析,以更進一步精確定性。

  依據文化遺物在各地區的分布,以及其出現的頻率和早晚,可以將峽江腹心地區的商周遺存主要分為四組。

  甲組:聳肩小平底罐、尖底罐、炮彈形尖底杯、敞口尖底盞、斂口尖底盞、卷沿有領尖底盞、高柄豆、“8”形捏瓣紐器蓋等,該組陶器多素麵。

  乙組:飾方格紋的圜底釜、素緣繩紋圜底罐、盤口壺、高領壺等,伴隨這組的往往是中、細繩紋和方格紋。

  丙組:主要有角狀尖底杯、母口尖底盞、船形杯、卷沿圜底盆、直領甕以及少量沿部飾稀疏花邊的大口罐等。

  丁組:大口深腹缸、鬶等。甲組器物屬於渝東峽江腹地、成都平原共有的陶器,但部分陶器在鄂西地區也有少量存在(如聳肩小平底盆、高柄豆)。

  乙組器物屬於渝東峽江腹地、鄂西地區共有的陶器,但其中的繩紋圜底罐也見於成都平原,但數量和種類均很少。丙組器物屬於渝東峽江腹地獨有的陶器,或其他地區偶見。丁組陶器屬於中原文化因素,但在渝東峽江腹地、鄂西地區都有分布。

  從以上的四組文化因素的劃分結果看,峽江腹心地區的商周遺存不僅有著成都平原十二橋文化的基本要素,而且具有較強的地域特色。甲組陶器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這類遺存所屬大的文化範疇。乙組陶器雖然分布不僅限於峽江腹心地區,但它區別於甲組陶器,分布範圍有自身的區域性,仍可與丙組陶器一起被視為峽江腹地的特征性遺物。而丁組陶器中的大口深腹缸不見於成都平原,鬶則屬於新石器時代晚期自山東一帶向西南地區傳播的結果,自夏代晚期就進入了峽江腹心地區,一定程度上已經被納入了本地的文化傳統,與成都平原盛行盉形成呼應。

  峽江腹地的商周遺存與典型十二橋文化的差異主要體現在:泥質陶占一定比例,以夾砂褐陶為主;紋飾相對較盛行,繩紋占有一定的比例;除了尖底器外,圜底器和平底器比較發達。而典型十二橋文化陶器以夾砂陶占絕大多數;陶色以灰陶為主,褐陶次之;陶器絕大多數都為素麵;器類主要以多樣的尖底器和小平底器最具代表性。就具體的器類而言,峽江腹心地區的商周遺存中一半以上遺物不見或少見於成都平原地區。

  從以上兩個方麵來看,二者之間的差異是明顯的,應當分屬於同一大文化下的不同地方類型,考慮到石地壩遺址的這類遺存目前看來最豐富,最有代表性,我們認為以“石地壩文化”來命名是比較恰當的,而“十二橋文化”的總體稱呼不宜改變,或可以進一步將以成都平原為中心的商周時期遺存定性為“十二橋文化十二橋類型”,以與峽江地區的“石地壩文化”類型相區分。

  對於渝東峽江腹心地區與典型十二橋文化的差異,有一些學者很早就注意到了,江章華曾將這類遺存稱呼為“十二橋文化川東類型”,新近發表的石地壩遺址1999年度發掘簡報則建議稱為“石地壩類型”,而在《重慶庫區1999年度考古綜述》中,則提出了“石地壩遺存”的動議。從考古文化的命名來看,這種以大地“川東類型”名稱呼的方法不符合文化命名的慣例,而且行政地域變化後,“川東”的地域範圍有較大變化,顯得不合時宜。渝東峽江腹地相當於十二橋文化階段的考古文化麵貌已經基本清晰,內涵豐富且具有一定的地方特征,所以“石地壩遺存”的稱呼也不能充分反映這一地區的商周時期考古發現的現狀。“石地壩文化”、“石地壩類型”則比較切合目前的實際,事實上,這兩種命名本質上沒有矛盾,是相通的。但考慮到直接以類型稱呼一種文化,現在已不太提倡,故以“石地壩文化”作為統稱,來指代以峽江腹地商周時期遺存為代表的,屬於十二橋文化下的一個地方文化類型。

  (二)石地壩文化所屬結構與分布範圍

  商代晚期至西周早期,以鄂西、重慶峽江地區、成都平原、陝南漢中盆地和安康盆地為中心的四大地理單元,屬於一個大的文化圈,這個文化圈可以稱為十二橋文化圈。在十二橋文化圈下,又分布著以四大地域為中心的四個亞文化,分別是以成都平原為中心的十二橋文化“十二橋類型”,以重慶峽江腹地為中心的“石地壩文化”,以長江三峽東段和清江流域為主的鄂西“路家河文化”,以漢中盆地和安康盆地為中心的“寶山文化”“白馬石類型”。總(或稱)體上看,石地壩文化和十二橋類型更為接近一些,特別是石地壩文化早期,兩者相似度較高;石地壩文化晚期,兩者的文化發展方向開始分野,差異逐漸加大,至其後繼文化的西周中、晚期,分別形成了兩個各自獨立的文化。鄂西地區的路家河文化和陝南的寶山文化,具有大量的十二橋文化因素,同時又深受商文化的影響,還具有非常強烈的地域特色,屬於十二橋文化的邊緣地區,受周邊文化的交互作用比較大。成都平原的十二橋類型,由於具有金沙遺址這樣大型的、文化高度發達的都邑,無疑是十二橋文化的中心。

  石地壩文化遺存廣泛分布在以峽江腹地為中心的現重慶及周邊地區。峽江東部地區,在石地壩文化第一、二期的時候,這裏屬於路家河文化的分布範圍,如奉節新浦遺址下層,其商周遺存還有早晚之分,其早期的陶器紋飾如帶尾卷渦紋、圓形花瓣紋、雷紋、三角形戳印紋等,就與宜昌路家河、秭歸長府沱的陶器紋飾完全相同,而這類紋飾基本不見於石地壩文化。石地壩文化第三、四期時,已經向東擴張,峽江東部的奉節、巫山地區已經處於其分布範圍內,如巫山大溪遺址就發現有炮彈形尖底杯、素緣繩紋罐等石地壩文化偏晚階段的遺存。

  近年來烏江下遊地區的商周時期考古工作取得一些突破。武隆鹽店嘴遺址發現商代末期至西周早期的文化遺存,屬於石地文化偏晚階段。酉陽縣鄒家壩、清源遺址在試掘過程中,發現有大量的商周遺存,出土有炮彈形尖底杯、斂口尖底盞、母口尖底盞、素緣繩紋罐、高領壺等陶器,應屬於石地壩文化第三、四期。此外,酉陽縣的大河嘴、範家壩等遺址,在調查和試掘階段均發現有大量的石地壩文化遺物。此外,烏江下遊貴州省的沿河縣黑獺遺址,亦出土有素緣繩紋罐、船形杯、炮彈形尖底杯等陶器,大體上應屬於石地壩文化第三期。可見,石地壩文化至遲在第三期時已經遍布烏江下遊地區了。

  嘉陵江流域發現的十二橋文化遺存比較多,但經過正式發掘的遺址比較少。閬中彭家壩、坪上、蘭家壩遺址,南充緇佛寺,渠縣城壩遺址、合川沙梁子、後溪廟、菜疏排遺址,均發現有十二橋文化的遺物。這些遺址出土的商代晚期至西周早期的文化遺物比較簡單,主要有炮彈形尖底杯、卷沿有領罐、素緣繩紋罐等,其文化內涵難以準確判斷,屬於十二橋類型和石地壩文化的交界地帶,但可能更接近石地壩文化。

  從這些情況看,石地壩文化的分布範圍東達巫山,東南越過烏江進入黔東北一帶,西邊可能涵蓋了嘉陵江中下遊的大部分地區。

  (三)石地壩文化的源流

  石地壩文化中的尖底器和圜底罐是構成其文化特色的兩大主要器類。重慶峽江腹地的尖底器最早可以追溯到夏代晚期至商代早期,涪陵藺市遺址1999年度發掘的乙組三星堆文化中,就出土有一件角狀尖底杯(IT0803⑥:11,圖八),該尖底杯胎厚,敞口,斜壁,尖底,唇部壓印花邊,器身飾細繩紋。1997年度萬州中壩子遺址一灰坑內亦出土一件厚胎角狀尖底杯(H28:3,圖八)。這種尖底杯應當是後來薄胎尖底杯的濫觴。

  圖八角狀尖底杯的起源和演變

  鄂西路家河文化中尖底器的出現也相當早。路家河遺址從二裏崗下層開始大量出現敞口有領鼓肩小平底罐,到二裏崗上層和殷墟早期階段,就變為尖底了。秭歸長府沱遺址也出土較多有領鼓肩尖底罐,同時還出一種直口鼓肩的尖底杯,與這些尖底器共出的有假腹豆、大口尊、分檔袋足鬲等中原二裏崗上層至殷墟早期的商文化陶器。從上述情況看,尖底器最早出現在鄂西和峽江地區,但鄂西地區一開始就大量出現,且時間可以追溯到商代早期,路家河文化的起始年代也比石地壩文化要早。可以這樣認為,十二橋文化尖底器的起源應當在鄂西地區,但尖底器的盛行地區在重慶峽江腹地,且一直延用到戰國;成都平原三星堆文化時期沒有尖底器的傳統,十二橋類型的尖底器應當是受到鄂西和峽江地區的影響而產生的。

  石地壩文化晚期大量盛行素緣繩紋圜底罐,這種圜底罐也是受鄂西地區的影響而產生的。清江香爐石遺址屬於路家河文化的晚期遺存,出土的素緣繩紋圜底罐與石地壩文化接近。路家河文化早期則有較多圜底釜和圜底罐,而這種圜底器是鄂西地區從新石器時代早期以來一直存在於鄂西地區的一種文化傳統。而重慶峽江地區新石器時代晚期主要盛行平底器和圈足器,夏代晚期至商代早期屬於三星堆文化的分布範圍,基本不見圜底器。可見,十二橋文化的圜底器也是來自於鄂西地區。由此可以認為,石地壩文化(包括十二橋類型)雖然繼承了一些三星堆文化的傳統(如小平底罐),但主要是受鄂西地區的影響而產生的。尖底器、圜底器傳播路線是由東向西的,峽江腹地起著承東啟西的通道功能。雖然我們說以成都平原為中心的十二橋類型的相當多的器物風格來源於東邊,但無意貶損十二橋類型在十二橋文化中的中心地位,近年來成都金沙遺址商周遺址的發掘,證明當時的中心邑聚仍然在成都平原地區。

  石地壩文化的發展去向是非常明確的。石地壩遺址第二期、鄧家沱遺址第二期都是緊接石地壩文化的,其間的缺環都不太大,可以認為是石地壩文化發展和演變的結果。此外,忠縣瓦渣地遺址第二期遺存、中壩遺址的部分商周時期文化遺存、萬州糖房坪遺址的所謂“夏商遺存”中的主體部分等,巫山雙堰塘遺址的西周遺存,與上述遺存的時代及文化屬性一致,有研究者曾建議將這類遺存命名為“瓦渣地文化”,它們之間也存在著早晚關係,其中瓦渣地第二期遺存最接近石地壩文化晚期,是石地壩類型文化向“瓦渣地文化”過渡的典型遺存。總體來看,石地壩類型與“瓦渣地文化”一脈相承,後者在早期依然保留了大量的尖底器,但素緣繩紋罐開始減少。花邊口圜底罐的數量和種類突然大增是“瓦渣地文化”確立及與石地壩文化分界的標誌。

  六、各期年代的確定

  上述峽江腹心地區的商周遺存共分為四期八段,從器物群和器物的演變速率看,各期段之間基本能夠銜接,應當說沒有大的缺環,充分體現了這一類文化遺存的演變情況。

  石地壩文化第一期遺存的尖底盞最能體現其年代。以玉溪坪M22為例,該器敞口,斜壁,略具乳狀尖底,這種尖底盞也見於成都平原。廣漢三星堆遺址1982年發掘的I區③層和一號器物坑中出土的尖底盞均為敞口尖底盞,十二橋遺址層和層也出土有敞口尖底盞。三星堆和十二橋的敞口尖底盞可分二型,A型深腹,唇口外折;B型腹部較淺,口外侈。A型和B型敞口尖底盞在三星堆一號器物坑共存。玉溪坪出土的敞口尖底盞更接近於B型,與三星堆一號器物坑的B型相比,腹更深,且下腹壁微弧;與十二橋IIT40……16號的B型尖底盞相比,後者唇部上勾,已具有斂口尖底盞的一些特征,明顯晚於玉溪坪的尖底盞。此外,與三星堆所出敞口尖底盞同劃為三星堆遺址第四期的陶器還有大口窄肩的小平底罐,這種小平底罐與石地壩文化第二期早段(鎮安第一期)的同類器更接近,而與玉溪坪所出的鼓肩或聳肩的小平底罐差異較大。另外,三星堆遺址第四期的折壁小底杯也和鎮安第一期的相近。由此看來,石地壩文化第一期遺存應比三星堆遺址第四期略早或相當。

  關於第一期的絕對年代,屬於三星堆遺址第四期的一號器物坑出土了多件中原係青銅器,分別有尊、罍、瓿、盤等,研究者將它們與中原同類器進行類型學研究後,多數都認為一號器物坑的年代在殷墟一期偏晚階段。那麽依據我們上麵的推斷,石地壩文化第一期的年代應當不晚於殷墟一期,其上限或可到二裏崗上層偏晚階段。

  通過上文的比較,石地壩文化第二期早段的年代,我們大致推定應與三星堆1號器物坑接近。石地壩文化第二期晚段出土的捏瓣紐器蓋,紐緣捏成“8”字形,紐柄較粗而矮,與早段的細高柄不同。

  這種器蓋在十二橋遺址

  層出土兩件,隻是柄略顯粗矮。雖然二者略有差異,但仍可視為大致同時。孫華先生認為十二橋層當在殷墟三期階段,考慮到石地壩文化第二期晚段與十二橋遺址層相當,那麽我們就可以將石地壩文化第二期早段定在殷墟第二期,晚段定在殷墟第三期。具體年代方麵,十二橋遺址層有兩個碳十四測年數據,經樹輪校正後分別為公元前2037-前1787年和公元前1878-前1641年,均在夏代的紀年範圍內,偏差較大,不宜采用。

  石地壩類型第三期缺乏可資比較的材料,暫時不能確定其具體年代。在此我們先確定第四期的年代,第三期自然就清楚了。第四期的尖底盞為斂口尖底盞,在十二橋遺址中出現於⑩層。石地壩遺址的斂口尖底盞的變化趨勢是由高到矮,腹由深變淺,底部由乳狀尖底變為尖底。石地壩遺址第二段的AⅣ式盞與成都撫琴小區④層所出的一件尖底盞相近,均為斂口,深腹,尖底近似乳突狀,後者口徑與器高之比約為2.1:1,按照石地壩遺址斂口尖底盞的變化趨勢,應較AⅣ式略晚;成都十二橋遺址⑩層的三件斂口尖底盞,分別被定為5式和6式,與石地壩遺址第二段的AⅤ式接近;石地壩遺址的卷沿束頸尖底盞,與寶雞茹家莊所出的H3:24號盞相近,其年代為商末周初;而撫琴小區第④層也出有此類盞,但該盞口已變直,略外侈,肩較寬,下底略內收,時代應比石地壩遺址的略晚;與四川新繁水觀音遺址所出的同類器(T13.3:1)相比較,水觀音所出盞微束頸,肩窄而直,下腹壁微鼓,底為近尖底的小平底,應為較之更早的形式;十二橋遺址ⅠT7⑩層出土的3式尖底盞,翻沿,領部較直,斜腹,與水觀音遺址的器形非常相似,可以認為是石地壩卷沿束頸尖底盞的早期形式。石地壩文化第四期出土的炮彈形杯,下部轉折明顯。而撫琴小區④層的炮彈形尖底杯也帶有折痕。但在較早的十二橋遺址出土的炮彈形尖底杯(均在層及其下),則沒有折痕,下部一般斜收為尖底。

  由是觀之,十二橋遺址⑩層和撫琴台小區④層約與石地壩文化第四期晚段相當。有的研究者認為撫琴台小區第④層的年代相當於殷墟四期末,而十二橋遺址⑩層為“春秋早期至戰國初期,尤以戰國中晚期的可能性較大”,這種看法似乎誇大了兩者的年代差距,而又對於斂口尖底盞與敞口尖底盞之間的差異和缺環認識不足,將這類遺存放在西周早期是比較合適的。

  根據目前的材料看,石地壩類型第四期的年代,基本上就是石地壩類型的年代下限,因此我們可以從緊接它的稍晚的瓦渣地遺址商周遺存的年代間接得出。瓦渣地遺址1997年度發掘的商周遺存分為兩段,其中第1段陶器有素緣繩紋圜底罐、花邊口圜底罐、角狀尖底杯、尖底盞等。第2段出土了大量的素緣繩紋罐、花邊口圜底罐、角狀和炮彈形尖底杯、尖底盞、直口平底甕等。第1段由於“堆積中含有較多尖底杯的現象”,我們推測可能屬於石地壩類型(簡報發表資料太少,故本文未作分析,但據該段出土少量花邊口罐,花邊較細小等情況分析,其時代應相當於石地壩類型第四期)。第2段包括第和第兩個大層,可能是兩次大規模燒造陶器的結果,並在兩大層下埋有墓葬;該段埋藏景觀與第1段有很大不同,主要是以大量圜底罐殘片為主的堆積,器類中花邊罐數量較多,花邊形態粗放,多按捺而成;另外仍然保留有部分尖底器,說明此段與第1段緊緊相連。能夠說明第2段年代的一是M1,M1雖然沒有直接的地層證據說明它與第2段的關係,但與此相似的其他4座墓葬卻屬於第2段,因此把它歸入第2段還是比較妥當的。M1出土有三角援無胡戈、扁莖無格柳葉形劍等。發掘簡報通過與相似器類的對比,認為柳葉形劍不晚於西周前期,三角援戈不晚於西周後期。二是屬於第2段最下的小層的T322⑨層采集的3個木炭標本,經檢測並校正後的年代分別為:公元前1000-前760,公元前1020-前800,公元前1130-前820年。這三個年代都大致在西周的紀年範圍內,隻有最後一個可早至商代晚期。如果考慮到木炭的年代一般都要早於遺址形成的年代,再加上⑨層從層位關係上要略早於以T322⑧層為代表的第2段(該段發表的材料主要是T322⑧層和T332⑧層),那麽瓦渣地第二段的年代確定在西周中、晚期是比較合適的,這也與墓葬所出三角援銅戈的年代相吻合(柳葉形劍可能屬於商末周初鑄造,而使用到西周中、晚期)。由此,在瓦渣地第2段之前的石地壩文化第四期的年代,具體約為西周早期,其早段可定在西周早期偏早階段,晚段可定在西周早期偏晚階段。

  這樣,石地壩文化第二期和第四期的年代既已確定,那麽處在兩者間的第三期就應當相當於殷墟第四期。

  附記:本文初稿於2005年底,2006年10月定稿。在定稿過程中,適當增加了筆者主持發掘的一些遺址的新材料,但沒有來得及增加《重慶庫區考古報告集·1999卷》中的材料,文中肯定有一些錯誤的、不全麵的認識,望方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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