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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張居正強權下推行改革

  創行考成,核吏安民

張居正是明王朝一個悲劇性的改革人物。

張居正的改革是從上層發動的改良運動,這首先要求集權上層,做到事權統一,如果沒有強有力的集權措施,加強朝廷對各級機構的控製,改革就是一紙空文。張居正為提高朝廷和詔令的權威,用考成法集權於內閣,加強了中央政府的權力,使改革得到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明朝隆慶六年(公元1572年)至萬曆十年(公元1582年)張居正任內閣首輔,神宗年幼,國事由他主持,前後當國10年。當時,軍政敗壞,財政破產,農民起義此起彼伏,危機嚴重,張居正則“以藐然之軀,橫當天下之變”,堅毅地進行社會改革。為了確保自己的一係列變法改革措施得以實施,張居正首先從吏治改革入手。

至明代中葉,吏治腐敗達到極點,特別是嚴嵩當政的嘉靖期間,賄賂公行,朋黨成群,事無統紀,上下務為姑息。官僚機構也十分龐雜,嘉靖時給事中劉體乾曾指出:“今之害最大者有二,冗官冗費是也。曆代官製,漢七千五百員,唐萬八千員,宋極冗至三萬四千員。本朝自成化五年武職已愈八萬,合文職蓋十萬餘……歲增月益,不可悉舉。”張居正對這種腐敗混亂的狀況也有過激烈的抨擊,他指出:在朝廷命官中,“主錢穀者不對出納之數;司刑名者,未諳律例之文”,致使官員良莠不分,“牛驥以並駕而俱廢,工拙以混吹而莫辨”。而且,他認為各政府部門和官吏的辦事效能也十分低下,對“朝廷詔旨多廢格不行,抄到各部,概從停擱。或已題奉欽依,一切視為故紙,禁之不止,令之不從。至於應勘應拔,奉旨行下者,各地方官尤屬遲慢,有查勘一事而十數年不完者”。因此,他認為嘉、隆年間政局混亂,其症結在於吏治腐敗,官僚們或“虛聲竊譽”,或“巧宦取容”,或“愛惡交攻”,甚至明中葉以後的農民起義也是由於“吏不恤民,驅民為盜所致”。

針對這種腐敗混亂的局麵,張居正以驚人的膽識進行了一場整頓吏治,嚴肅法紀的改革。張居正出任內閣首輔後,針對空議盛行、不務實事的風氣,製定並頒布了對各級官吏的《考成法》。這是擊中時弊的一大改革。這一改革雖說是在遵循“祖宗成憲”的旗幟下進行的,但它卻完全衝破“祖宗成憲”的羅網,創立了一整套由內閹掌握實權的統治體係,為推行各項改革鋪平了道路。《考成法》的內容,最主要的是兩條:一條是六部和都察院把所屬官員應辦的事情酌量道裏遠近、事情緩急,規定完成期限,並分別登記在三個賬簿上,一本由部、院留做底冊,一本送六科,一奉呈內閣,另一條是六部和都察院按照賬簿登記,對所屬官員承辦的每件事情,逐月進行檢查,完成一件,注銷一件,如若沒有按期完成,必須如實申報,否則,以違製罪論處。六科亦根據賬簿登記,稽查六部的執行情況,每半年上報一次,並對違限事例進行議處;內閣同樣亦根據賬簿登記,對六科的稽查工作進行檢查,並對欺隱事例進行懲處。這樣,月有考,歲有稽,內閣總其成。內閣遂成為政治中樞。張居正通過推行《考成法》,以內閣來控製六科,又以六科來控製部、院,再以部、院來控製撫、按等地方長官,借以指揮整個官僚機構的運轉。這就是張居正之所以能使朝廷詔令朝下而夕奉行的組織保證。張居正當權期間所推行的各項改革,都是通過這個組織係統稽查和貫徹的。張居正創行的考成法是對明代吏製的重大改革。因為,《考成法》關於由內閣稽查六科的規定,極大地改變了明代的吏製。按明製,內閣與六科並無隸屬關係,是無權稽查六科的。六科是直接對皇帝負責的,就是都察院亦不得幹預六科的活動。然而《考成法》卻規定,由內閣來稽查六科,顯然是對明代吏製的重大變革。不僅如此,張居正創行《考成法》的根本目的是要實行內閣集權。這更是對明代“祖宗舊製”的根本變革。明太祖朱元璋廢中書省和丞相製後,使皇權與相權合而為一,形成了皇帝獨斷專製的格局,而張居正創行的《考成法》,使內閣首輔儼然成了事實上的當朝宰相。實際上,從萬曆元年至萬曆十年間張居正當權的曆史,正是一部“內閣集權,首輔執政”的曆史。

張居正以推行《考成法》為中心,信賞必罰,刷新吏治,給腐朽的官場吹進了一股改革的清風。依據立限考成的三本賬,張居正嚴格地控製著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官員。他果斷地把那些秉公辦事,實心為民的官員列為上考,把那些靠花言巧語騙取信任的官員列為下考。這樣便把整頓吏治和惠及生民有機地聯係了起來,既穩定了社會秩序,又提高了行政效率。通過立限考成,每個官員都有明確的職守,對那些冗官,盡行裁革。他當政期間裁革的冗官約占官吏總數的十分之二三,其中南京官員裁革尤多,與此同時,又廣泛搜羅人才。對那些擁護改革、政績突出的官員,不拘出身和資曆,大膽起用,委以重任,在整頓吏治過程中,張居正針對法紀廢弛、君令無威的狀況,又以伸張法紀為中心進行整頓。他把不法權貴看成破壞法紀、禍國殃民的大患,堅決予以打擊。黔國公沐朝弼,為非作歹,多次犯法,本應依法製裁,但朝中無人敢問。張居正不畏權勢,挺身而出,伸張法紀,改立朝弼的兒子襲爵,把朝弼本人捆縛到南京,幽禁至死,一時“人以為快”。最有權勢的太監馮保的侄子馮邦寧,憑借其叔父的權勢,橫行不法,醉打衙卒,觸犯刑律。張居正一麵派人向馮保說明情況,一麵將馮邦寧杖打四十,革職待罪。由於他雷厲風行地伸張法紀,有力地抑製了強宗豪民的違法活動。

與此同時,張居正又根據《考成法》,將一些政績卓著的官員委以要職,並且打破論資排輩的傳統偏見,不拘出身和資曆,大膽起用人才。張居正在位期間,先後任用了一大批卓有政績的官員,如他起用當時有名的水利專家潘季馴督修黃河,使黃河水患變水利,“數十年棄地轉為耕桑”,漕河可直抵京師;用戶部尚書張學顏整頓財政,政績卓然;用抗倭名將戚繼光鎮守薊門、驍將李成梁據守遼東,從而邊境安定等等。此外,對於實行考成法後確認的廉能官員,張居正還上疏請求明神宗召見,萬曆二年(1574年)正月,明神宗就在會極門,召見了浙江布政使謝鵬舉等25人,對他們的作為大加褒讚,並賜予金幣。

經過張居正的整頓,萬曆政體大為改觀。史載:“自考成法一立,數十年廢弛叢積之政,漸次修舉。”原來那種朝令夕改、辦事拖遝、權責混亂等官場流弊得到很大程度的控製和克服,使中央政令雖“萬裏之外,朝下而夕奉行,如疾雷迅風,無所不披靡”,“一切不敢飾非”,“政體為肅”。同時,各級官吏的辦事效率也大為提高。萬曆初年詔令,凡隆慶元年(1567年)前的積欠一概予以蠲免;隆慶四年(1570年)前的積欠免三征七。實施考成法後,規定:催征不力;征賦不足額的,巡撫和巡按禦史聽糾,官州到官聽調。這就使各級官員努力設法,督責戶主們把當年田賦及時完納,不再拖欠。由於事涉各級官員之官職去留問題,官員們也多不敢再像從前那樣擅自截流和中飽私囊。國家財政因此也大大增加,“賦以時輸”,“不煩加賦”,而“國藏日充裕”。至萬曆四年(1576年),國庫存糧已“足支八年”之用。張居正對吏治的改革和整肅是卓有成效的。

改革賦役,一條鞭法

張居正所推行的《一條鞭法》,上承唐代《兩稅法》,下啟清朝的“攤丁入畝”製,是中國賦役法上的一個偉大變革。

張居正的經濟改革措施,一舉扭轉了財政多年積困窘迫的狀況,挽救了明王朝的經濟危機,達到了他改革的目的。同時,他的經濟改革《一條鞭法》也是合乎曆史發展趨勢,具有深遠而積極影響的偉大變革。

萬曆六年(1578年),張居正下令清丈全國各種類型的土地,對勳戚莊田、民田、職田、屯田、蕩地、牧地等,悉數丈度。張居正責成戶部尚書張學顏親自主持清丈。此項工作曆時三年,至萬曆九年(1581年)結束。清丈結果,墾田畝數達7億多萬畝,較弘治十五年(1502年)增加了2.8億畝。盡管田畝數中非法隱漏逃稅之數還未全部查出,但這畢竟清查出了大批的隱田,在一定程度上使豪強勳戚等大地主的勢力受到了抑製。在查出的隱田中,以直隸、河南和山東三處最多,直隸增23萬頃,河南增33萬頃,山東增7萬頃,共63萬頃。經過這次土地的大清丈後,田賦得到進一步整頓,史稱:“於是豪滑不得欺隱,裏甲免賠累,而小民無虛糧。”

在清丈土地的基礎上,張居正又進一步實行賦役製度的改革。於萬曆九年(1581年),在全國推廣《一條鞭法》。《一條鞭法》又稱《條編法》、《類編法》、《明編法》、《總賦法》等。

它是把田賦、徭役以及各種雜差、貢納,並為一條,折成銀兩征收的一種賦稅製度。在不同時期和不同地區,其具體內容又各不相同。大而言之,它的共同要點包括以下四條:

第一、合並賦役,將一部分徭役攤入田地,按畝征收。秦漢以來,賦與役是分別征派的。其時,賦役征派的對象由戶、丁、田三部分構成。漢代的賦役,以丁身為本,即以戶、丁為主。南北朝時期的田租、戶調以及隋唐時期的租庸調,是對人(戶、丁)之稅與對物(田畝)之稅並行的賦役製度。唐中葉以後的《兩稅法》,雖說“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但徭役的征派不僅依然存在而且還相當繁重。宋代在推行《兩稅法》的過程中,同時還征收丁身米錢和役錢等項。到了元代,仍有科差、雜泛等征派。明初的賦役製度,依然有裏甲、均徭、雜泛等對丁身之征派。從兩漢到明代的發展曆史表明,賦役征派由以丁身為重點到以地畝為重點,《一條鞭法》將賦與役合並,並將一部分徭役攤入地畝征收,加重地畝之稅,減輕丁身之稅,這是符合發展規律的。

賦投合並,包括三方麵的內容:其一是投內裏甲、均得,雜泛等項的合並,其二是賦內各項諸如官民田土科則的合並以及土貢方物、雜項課稅的合並征收,其三是賦與役的合並,即將一部分徭役攤入地畝征收,前兩者是賦和役內部的合並,第三種是賦與役的合並,即將役的征派以一定比例攤入地畝征收。將役攤入地畝征收,主要有四種形態:第一、以丁為主,以田為輔。例如某縣役銀總額為1萬兩,丁攤6000,田攤4000,即是以丁為主,第二、以田為主,以丁為輔,例如按稅率攤派,每畝出役銀六錢,每丁出四錢,便是以田為主。第三、丁田平均分擔,各占一半。第四、徭役銀全部攤入地畝征收。

此外,有的地方將土貢方物亦編入《一條鞭法》征收。例如,湖廣寶慶府的土貢方物及其解運費用,全部編入《一條鞭法》,隨糧帶征,不另立項目。還有的地方,將與賦役毫無關係的雜稅,亦編入《一條鞭法》內,一並征收。例如,廣東韶州府將雜稅項下的門攤、商稅、酒醋茶引、油榨場、坑窯冶、沒官屋賃、河渡、牛租、牙行、稅契等項額銀,全部編入《一條鞭法》內征收,甚至出現了“銀存而名亡,至有不知其名者”的現象。其他諸如廣州、南雄、惠州、潮州等府,都有類似的情形。

明初,民戶食鹽皆從官領,計口納鈔,至正統年間,始有商販,官府不複頒鹽,但征鈔如故。實行條鞭法後,戶口食鹽鈔的攤派亦編入《一條鞭法》內,統一征收,成為《一條鞭法》的一個組成部分。

第二、裏甲十年一輪,改為每年僉振一次。明代的裏甲製,原先是十甲輪充,每年隻役一甲。這在“事簡裏均”的明初,尚較適宜。但到後來,“事煩費冗”兼以十年之中人戶丁產消長不一,變化很大,各種不公平現象日益嚴重。就裏甲製本身而論,亦有其內在弱點。諸如,各年的差役繁簡不同,各甲的丁糧多寡不同,要使其適均實屬很難。再加上各甲之內的優免賦役入戶的多少不同,所以,即使每年差役總數相等,而丁糧多、優免戶少之甲,每戶負擔必輕,丁糧少、優免戶多之甲,每戶負擔必重。至於均徭中銀差與力差的分別,原有調劑貧富負擔之意。力差較重,故以糧多者編充,銀差較輕,故以糧少者編充。但由於奸滑豪強勾結吏胥作弊,結果反使糧多者得輕差,糧少者得重差。此外,他們還用“花分”、“詭寄”、挪移出甲等辦法,逃避賦役。例如,某官依例當免田糧千畝,而他卻有田萬畝,於是便將萬畝之田花分於十甲之中,每年各免千畝,十年輪充一遍後,實際上是萬畝之田均不納田糧,此則為花分詭寄。又如,某勢要之家與胥吏勾結,凡遇編審得役之年,先期將田畝轉移於下甲人戶名下,到下甲編僉徭役時,又轉到已役過之甲戶名下。此即為挪移出甲。由此可見,十年一派雖有“一勞九逸”之好處,但卻易為豪滑之民作弊,特別是在吏治腐敗的情況下,賦役之不均更為嚴重。針對這種狀況,有些官員就主張變十年一派為一年一派。例如,蘇州知府乏儀,就主張一年一派。因為一年一派可使徭役征派與人戶丁糧的變動大體相符。江南一些地方在推行十段錦法過程中,就改十年一派為一年一派。《一條鞭法》推行後,全部統一為一年一派。

第三、賦役的征收解運,由民收民解改為官收官解,減少了層次,簡化了手續。自宋元以來,兩稅之征收解運,均由裏正、保甲負責。但因吏胥作弊,敲詐勒索,民不堪命。明初遂改為由糧長負責征收解運。糧長是由民間推選的,故稱為民收民解。明代各地的稅糧都分為兩部分,一日存留,即留供本地開支的部分;一日起運,即解運中央或指定地點的倉庫。距離較遠、運輸困難的倉口,稱曰重倉口,距離較近、運輸方便的倉口,稱曰輕倉口。用途較急的稱急項稅糧,用途緩的稱緩項稅糧。由於吏治腐敗,吏胥作弊,變輕倉口為重倉口,改緩項稅糧為急項稅糧,成倍加重解運負擔,致使解運成為一大災難。一條鞭法推行後,稅糧的征收和解運,均由政府派官擔任。這樣,就把原來的民收民解改變為官收官解。

第四、在征收方麵,由實物改為貨幣,除漕糧外,一律折收銀兩。自兩漢以來,官府征稅一直以征收實物為主。漢代的人丁稅,雖曾以貨幣輸納,但其後又轉化為實物諸如絲麻絹布之類。唐中葉推行兩稅法後,兩稅雖以貨幣計算,但征收時仍然是實物,宋代的兩稅雖有折銀征納的情況,例如宋神宗熙寧十年(1077年),夏稅秋糧均有折銀輸納的現象,但屬例外,並非定製。明初的稅製,亦偏重實物。到了明英宗正統元年(1436),才將一部分地區的稅糧折為銀兩征收,名曰“金花銀”。這是銀兩成為征納正賦的開始。但“金花銀”僅在局部地區推行。一條鞭法推行後,才在全國範圍內,除漕糧征收實物外,其餘賦役一律折收白銀。這樣,就在全國範圍內正式確立了白銀在賦役征收中的法定地位。這是一個曆史性的重大變化,這個變化正是明中葉以來商品貨幣經濟發展的產物和反映。

《一條鞭法》的推行,經曆了一個曲折的曆史發展過程。

早在明嘉靖十年(1631年)三月,禦史傅漢臣就上疏請行《一條鞭法》,但那時僅為一時一地所采用的稅法,並未成為定製。到了嘉靖十六年,大學士顧鼎臣與巡撫歐陽鐸、蘇州知府王儀共同議定,推行旨在調劑賦役不均的“征一法”,其內容較之《一條鞭法》簡單得多,且亦不完備。直到嘉靖四十年前後,才在南方一些省內逐步推行起來,其中比較早的是江西、浙江和南直隸,其次是兩廣和福建。

嘉靖三十五年,江西巡撫蔡克廉倡行《一條鞭法》,但由於王府、貴族、官紳的反對,遂革不行。嘉靖四十五年,巡撫周如鬥又苦心籌劃,準備推行,但又病逝於官,未能如願。隆慶二年(1568年),巡撫劉光濟再次上疏請行《一條鞭法》,獲得允準,才逐步推行起來。因條例頗為周詳,對後世影響較大。

在浙江推行《一條鞭法》最有成效的是巡按禦史龐尚鵬。從嘉靖四十年到隆慶元年七年間,龐尚鵬多次改革賦役製度,初行裏甲均平法,後行十段錦法,最後歸結為推行一條鞭法。萬曆元年(1573年)張居正出任內閣首輔後,龐尚鵬又巡撫福建,萬曆四年至六年間,又在福建大力推行《一條鞭法》。其後又在廣東、廣西推廣開來。

在南直隸推行《一條鞭法》最力的是海瑞。隆慶三至四年間,應天巡撫海瑞,摧豪強、抑兼並、丈田畝、均科則,大力推行一條鞭法,深受小民擁護。但由於侵犯了豪紳地主的利益,受到攻擊,被加上“沽名亂政”的罪名,革職歸田了。

嘉靖至萬曆初推行《一條鞭法》的實踐表明,隻有在打擊不法權貴、抑製兼並、清丈田畝的基礎上,《一條鞭法》才能真正推廣開來。否則,隻能時行時停,中途夭折。萬曆初年,隨著張居正改革的全麵展開,《一條鞭法》才真正推廣開來。張居正當政的10年間,除了江西、浙江、南直隸、福建、兩廣繼續推行《一條鞭法》外,其餘各省諸如河南、山東、湖廣等省,亦都先後推行了《一條鞭法》。在張居正震撼朝野的全麵改革的有力推動下,在全國範圍內形成了“天下不得不條鞭之勢”的潮流。萬曆十年六月,張居正病故後,神宗皇帝雖然可以憑借至高無上的皇權,廢止張居正改革,查抄張居正的家產,但卻改變不了“天下不得不條鞭之勢”的曆史潮流。所以,萬曆十年以後,推行《一條鞭法》的地域仍在日益擴大。至萬曆十五年、十六年、十七年,貴州、雲南、四川、山西、陝西以及甘、肅二州衛,亦都先後推行了《一條鞭法》。至是,全國南北直隸、十三布政司都推行了《一條鞭法》。張居正改革賦役製度、推行《一條鞭法》的宿願,得以全麵實現。

張居正是個強權人物,甚至一度讓皇帝驚懼、忌憚,但改革總是廢舊立新,必然觸及一部分人而且常常是有權有勢的人的利益,所以,曆朝曆代改革都會遇到強大的阻力,從這一角度說,能夠推行改革的也隻能是張居正這樣的強權人物,同時也注定了張居正的悲劇命運。雖得以善終,但死後不久即遭剖棺戮屍,可謂幸運中的大不幸。

  §§第四編 考察帝王統馭的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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