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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富國強兵夢難圓

  以發展農業生產作為改變的前奏

王安石變法是北宋王朝的一件大事,也引起很多的爭議,甚至在以後數百年間,王安石都被當作一個“奸臣”來對待。

王安石實行的新法充分體現了他十分重視發展生產,尤其是農業生產。如《農田水利法》,鼓勵興修水利,開墾荒田,修建堤堰陂塘,本身就直接推動農業生產的發展,《青苗法》和《免役法》則減輕了農民的負擔,直接保護了農村生產力,發揮老百姓從事農業生產的積極性。

北宋嘉佑三年(1058年),王安石調入京師任職,長年任職於地方,使他增長了社會閱曆,積累了辦事經驗,同時對各種社會問題的認識也日益深刻。王安石在他早期的一些詩歌中,如《兼並》、《感事》、《寓言》等即多次流露出他反對兼並的思想,並且以後愈益發展,以至於摧抑兼並的主張均成了他變法的中心內容,這與他做地方官時深入基層了解民間疾苦是分不開的。進入中央機構,接觸財政領導部門和機要工作,又從整體上掌握了國家政治經濟的總體情況,這樣,他對如何改革朝政逐漸形成自己的一套見解。在他為三司度支判官時,王安石曾寫了洋洋萬言的《上仁宗帝言事書》。他從幾個方麵剖析了宋王朝潛在的危機,並提出了他主張改革的初步方案。但這個萬言書卻未受到因循苟且的仁宗皇帝及執政大臣們的注意。

治平四年(1067年),年僅20歲的神宗即位。此時,北宋王朝的各種危機進一步加深,國庫空虛、土地兼並等問題更甚於以往,這位年輕的皇帝立誌革除積弊,扭轉局勢。這樣,在神宗心目中,王安石是當然的人選。熙寧元年(1068年),神宗把因守母喪回江寧的王安石召至京師,為翰林學士,次年,神宗任命他為參知政事(副宰相),熙寧三年(1070年),又升至“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正式當上宰相,於是,在神宗的支持下,王安石領導了一場以“富國強兵”、“安定民生”、“扭轉積貧積弱”為目標的大規模變法運動。

從熙寧二年(1069年)開始,久已有誌於改革的王安石,受命執政,生氣勃勃,開始了變法。為了有效地進行變法,王安石首先設立了一立法機構——“製置三司條例司”,作為主持變法的總樞紐,並讓支持變法的呂惠卿、蘇轍等參與其事,幫助草擬變法的新條例。

造成北宋“積貧積弱”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的兼並土地和隱田隱稅的不法活動,對此,王安石有著比較清醒的認識。

王安石的變法,以“理財為方今之急”,而理財又以“以農事為急”。所以,在他的各項經濟改革中,重點首先放在了減輕農民的負擔和疾苦上麵,其次才是其他方麵。

《青苗法》是王安石最早考慮改善農民處境的一項重要措施,是為了緩和日益惡化的土地兼並,抑製高利貸在農村中的猖獗活動,重新調整國家、地主、商人(包括高利貸者)與農民的關係而施行的新政策。此法公布於變法的第一年(熙寧二年)九月,其內容大略是:各地常平、廣惠倉以現有約15萬貫(石)的儲存為本,遇糧價貴,即較市價減低出糶;遇賤,較市價增貴收購。依李參“青麥錢”法,在每年青黃不接時,政府在正二月和五六月分兩次貸錢或糧食給農村住戶,每期為半年,利息二分。即收獲後以2/10還糧或還錢,每年夏秋兩次隨兩稅還納。如遇災荒,允許延期償還。貸借數目依戶等高下分為五等。推行此法的目的是要農民在耕種、收獲時節不致缺乏種子和食糧,以方“耕斂補助”,因而可以“赴時趨事”;使兼並之家不能“乘其急以邀倍息”。事實上它也確實在一定程度上抑製了豪強富商的高利貸盤剝和土地兼並活動,使農戶“常保其土田,不為大姓兼並”。也為國家帶來一定的財政收入。僅在1073年,青苗利息總計達290萬貫。但由於它部分地奪取了“富人之利”,因而遭到他們的代言人的強烈反對。

在《青苗法》頒布後的兩個月後,條例司又緊接著頒布了《農田水利法》。此法令鼓勵各地開墾廢田,興修水利,建立堤防,修貼圩堤,以利於發展農業生產的主張。如工程浩大,財力不足,要依青苗法,向地方官府借錢,準許延期作兩限或三限歸還(一限為半年)。如果州縣財力不足,政府勸喻富戶出錢借貸,依例出息,由官府置簿催還。並且對興修農田水利有功利者,國家給予獎酬或量才錄用。《青苗法》與《農田水利法》相互為用,對推動農業生產的發展起了不小的作用。此法推行六七年間,全國興修較大的水利工程萬餘處,灌溉民田36萬多頃,官田2000頃,僅京畿一路所造淤田,每年可增產糧食幾百萬石。

為了進一步減輕農民疾苦,促進“農事”,王安石又著手改革積弊甚深的《差役法》。經過周密的研究,條例司於熙寧二年(1069年)十二月確定改革總原則:“計產賦錢,募民代役。”並擬定一草案交付各路議論。熙寧四年(1071年)十月,下令在全國推行。新《免役法》的(又稱《募役法》、《雇役法》)主要規定是:廢除了前此依照戶等輪充州縣政府職役的差役法,改為由州縣政府出錢募人應役。各路、州、縣每年募役費用,由管內住戶依戶等高下分攤。原來輪流服役的人家所交納的,叫免役錢;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品官形勢之家以及不負擔差役的官戶、女戶、寺觀、未成丁等戶,也要按定額的半數交納,稱“助役錢”。各路、州、縣依當地差役事務繁簡,自定額數,額數之外另加2/10,叫“免役寬剩錢”。遇有嚴重災荒時,政府不再向民戶征收,以寬剩錢供募役之用。

《募役法》實行後,原享有免役權的各色人戶都要交出一定的助役錢,即使過去設法逃避差役的人戶從此也無法苟免,這體現了租稅普遍負擔的公平原則,而且助役錢和免役錢都是隨貧富等第及土地多寡交納,其家越富,土地越多,納錢越多,這樣它的確起到了“抑兼並”的作用。《募役法》還減輕了農民負擔,農民從此擺脫了各項差役,僅納為數不多的免役錢,據記載,當時開封府各縣內,“中等之家,大率歲出役錢三貫”。這樣“民得一意田畝,實解前日困疲”。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當然,推行《募役法》最受裨益的還當是北宋政府。它一方麵使政府擴大了賦稅的征收麵,由此可得到大宗的役錢收入;另一方麵,因需政府出錢雇役,促使各地盡量減少不急之務。壓縮使役人數,減少差役,這些都節省了開支,也相對減輕了農民負擔。

為了限製土地兼並、解決田稅極不均平的問題,王安石等於熙寧五年(1072年)八月又頒布了《方田均稅法》。《方田均稅法》主要包括方田和均稅兩方麵的內容。方田即清丈田畝,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為一方,作為丈量單位。每年九月由縣長官負責丈量工作。丈量後,先核定某戶實際占有土地數,然後,再依照土地的肥瘠分為五個等級,登記造冊,作為以後納稅的根據。均稅就是在對土地進行丈量後重新均定田稅。其以縣為單位,各以其祖額(最初的定額)稅數為限,將這些稅額按土地的等級平均分攤。農戶墾辟的山林、陂塘、溝路、墳墓,都不征稅田。

方田均稅法實行後,首先擴大了政府所控製的稅田,增加了賦稅收入。到元豐八年(1085年),已經丈量過並規定了稅額的土地將近250萬頃,約為當時全國納稅土地的半數。其次,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過去那種官僚豪紳地主有產而無稅、而農民則常常產去而稅存的不合理現象。此法的推行,把產權履畝查明,使賦稅負擔與土地占有的實況相符合,這不僅使國家的田賦收入有了保障,同時也打擊了隱田稅的豪強兼並之徒,這也是方田均稅法之所以遭到大官僚、保守派激烈反抗的主要原因之一。

打擊巨商,控製市場

王安石以政府壟斷替代私人富商壟斷,增加了北宋政府的財政收入,對鞏固北宋封建統治,扭轉財政危機,增強國力起了積極作用。

王安石在工商業政策方麵,實施了適應新形勢的《均輸法》,並創行了《市易法》。

《均輸法》頒發於熙寧二年(1069年)七月,是變法中最早製定的一個新法,其主要目的是打擊囤積居奇、控製市場的大商人,減少民戶的額外負擔,調節京都對物資的供求關係。從北宋初年以來,為了供應皇帝、皇族和中央政府的消費物資,特意在東南六路設置了發運使,命其總管京師物資的購置和運送。發運使隻是機械地照章辦事,致使“豐年便道,可以多政,而不敢取贏;年儉物貴,難於供億,而不敢不足”。他們既不掌握京師府庫的物資儲存情況,也不了解汴京對各項物資的需求,更不問東南六路的實際生產,每年隻知道按簿書規定的物品和數額督促各地官府辦理。由於供求關係脫節,致使工作非常被動,經常是花費了巨額運輸費用,運來的卻是過剩的積壓物資,結果隻得在京都半價拋售。若遇有朝廷有特殊支出,則遣使至各路搜括,地方官隻是一味地依旨榨取農民。這種混亂局麵,使富商大賈得以乘公私之急,操縱物價,獲取暴利;同時也使地方官借機魚肉百姓,中飽私囊,而農民深受其難。王安石推行的《均輸法》規定:中央政府撥出500萬貫錢和上供米300萬石,交給發運司作本錢(糴本),得以在六路範圍內通盤籌劃運用;發運使總管六路賦入,有權周知六路的生產及宮廷的需求情況,“凡糴買、稅斂、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近,用近易遠”。即盡量在產地而且是在豐產、價賤、路程近便的地方進行征收(稅斂)和采購(糴買)。反之,則盡量少收或不收,以節約款項。對非生產地區的農戶,不強征實物,可以改交稅款。

《均輸法》實施後,使政府對物資的需求和東南地區的物資供應得到較好的配合,限製了大商人的投機取利活動,多少減輕了納稅戶的許多不合理的額外負擔。吏稱此法“便傳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庶幾國用可足,民財不匱”。

為了進一步打擊大商人,王安石又實行了《市易法》。北宋以來,商品經濟發展得很快,一些大商人把持團行(行會),壟斷市場,操縱物價,還兼搞高利貸活動,百般欺壓中小商人,勒索消費者,針對以上情況,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推行的市易法規定:在開封設立市易務,由政府撥付100萬貫作本,供收買貨物和各行商販借貸用。當市場上貨物滯銷時,市易務以平價收購;待市場需要時,商販可以交納抵押品,向市易務成批地賒購出去,近地販賣。半年或一年後,將貸款和貨款加息一分或二分,償還市易務。市易法後來又在杭州、潤州(今江蘇鎮江)、長安(今陝西西安)、鳳翔等地推廣。

《市易法》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抑製了富商大賈對市場的壟斷,給中小商人的經營帶來了很大的便利。穩定了物價,活躍了商品流通。過去壟斷操縱市場的那些人無法再為所欲為了。原先外來客商和本地的中小商人,賣買兩頭都要受富商大賈的壓迫,如汴京的茶葉行業,一向被十幾個富商把持,價格都由他們來定。外地客商運茶來京,必須先“饋獻設燕(宴)”那些大戶,讓他們優先賤價占買,央求他們把價格訂高,以求得把富商挑剩的貨物高價賣給中小茶商。別的行業大致也如此。實行《市易法》後,大商人與下戶一樣按“買賣均一”的原則辦事,失去了過去的特權,而一向受壓吃虧的本地的中小商人,則在市易法實行後得到不少好處:他們可以按統一的價格和大商人一樣向市易務購買外來的貨物,成本比過去降低很多;因官家辦了賒貸業務,中小商人可先取貨後給錢,利息不高,經營上得到極大的便利,免遭了像過去那樣在向大商人賒購貨物時受到的高利息剝削。這樣,《市易法》使中小商人免受大商人的壓榨,使物價的波動得以平息,城市居民也由此減輕了大商人高抬物價所加重的負擔。《市易法》同時也加強了政府對商業的控製,把以前歸於豪商的利權收歸政府,使“貨賄流通而國用饒”,財政收入有了一定的增加。自熙寧五年到熙寧九年,僅開封一地的都市易司就得息錢和市利錢共133.2萬餘貫,而在熙寧十年一年內,又收得152萬餘貫。熙寧十年這一年之收,就相當於全國兩稅所得現錢的3/10.全國各地的市易司所得可想而知。

整軍強兵,提升戰力

王安石對軍事方麵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宋朝百年來軍事、國防方麵的積貧積弱的現象,加強了西北和東北地區的防務和抵禦遼、夏侵擾的軍事力量。經過整頓,北宋軍隊的數量大為減少,而戰鬥力卻得到提高,北宋收複了西北河、山民等州的部分地區,在軍事上取得不小的勝利。

但軍事方麵的改革作用有限,如保甲法不合時宜,將兵法並未觸及北宋軍事體製的基本弊端,因而改革後的軍事和國防力量並未有根本的革新,麵對西夏和遼國的勁旅,“弱宋”麵貌並未顯著改善。

宋朝初年建立的中央集權製,雖成功地製止了後期以來的軍閥割據,但其副作用也日益顯露,當時,將帥無權,規定作戰時“動相牽製,不許便宜,兵宜奇勝,而節製以圖陣”。真宗之後的幾個皇帝,生長深宮,不懂軍事,由皇帝預先製定陣圖,隻是束縛將帥,難以臨陣指揮,將帥作戰方案多請示朝廷,群臣每每爭執不下,同時主帥還要與都監、鈐轄等商議,這樣,往往坐失良機。為限製帥臣們的權力,北宋政府又在軍隊中實行“更戍法”,邊地的將帥一年之間換三五人,造成“兵無常帥,帥無常師”、“兵不識將,將不識兵”的結果,以至於作戰時“上下不相附,指令不如意”。宋敗於西夏,有人上疏指出:“諸軍將校都不識麵,勢不得不陷覆。”

在這種製度下組成的軍隊更是弊病重重,虛弱不堪。太祖時選練的禁軍,是當時作戰的精銳。仁宗時,雖然禁軍人數由太祖時的1.9萬人激增至8.6萬人,但此時的兵士卻今非昔比。他們沒有聽過戰鼓,不識戰陣,平時又缺少訓練,逐漸染上了驕惰不堪的習氣。太祖時,禁軍領月糧,營在城西者在城東給,營在城東者在城西給,皆由自己背負。仁宗時,禁軍領糧,甚至要雇人挑。宿衛京師的禁軍,整日在街市上嬉遊打鬧,買賣“繡畫”,衣服舉止都不像士兵。陝西路沿邊疆的騎兵,甚至不能披甲上馬,弓駑手所發之箭在馬前一二十步就落地。這種素質的軍隊使西夏軍極為輕視,他們聽說宋朝禁軍來戰,就舉手相賀,以為必勝。事實上,宋對西夏作戰也是屢戰屢敗,一觸即潰。這支龐大的軍隊,不僅對外起不到保衛邊疆的作用,而且對內也起不到有效地維護封建統治秩序的作用,麵對不斷興起的農民起義,他們一籌莫展,無能為力。

針對北宋王朝所麵臨的日益嚴重的積弱現象,王安石在熙寧變法中以“富國強兵”為目的進行了一係列的軍事改變。

王安石的整軍首先從減兵並營開始。對於50歲以上的老兵進行淘汰裁減;確定禁軍軍營兵額,對現有的兵營進行精簡並營,各路馬步軍由545營並為355營;原聚集在京師的禁軍大部分撥到各路。整頓後的禁軍、廂軍總額減至不到80萬,比英宗時減少36萬,約少1/3.減並後隊伍精幹整齊,也為宋朝節省了大批軍費。

在整頓軍隊的基礎上,王安石又製定《將兵法》(又稱《置將法》)代替原來的《更戍法》。在各路駐軍中設置固定將官訓練兵士,由武藝精良,作戰經驗豐富的軍官充任,分番教閱戍守當地的軍隊。此後,各地設置的將官,都可以自掌軍政,訓練兵士,州縣不得幹預,形成了較為獨立的指揮係統。這樣,改變了過去將帥無權及將士不識的局麵,提高了軍隊的戰鬥力。

在裁並國家雇傭軍的同時,王安石又加強了地方武裝,以防範和鎮壓農民的反抗。熙寧三年(1070年)十二月,條例司頒布《保甲法》。其主要規定是:分村民戶十戶組成一保,五十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凡家有兩丁以上的出一人作保丁,選取其中有物力、有才能的人充當保長、大保長和都保長。同保內實行連坐製,對犯罪者若知而不告,或有“強盜”居住同保鄰人要連坐知罪。保丁在農閑時按時集合,練習技藝,夜間要輪班巡查。《保甲法》的推行,使各地壯丁受到了軍事訓練,這就可以與“募兵相參”,雇傭軍即使以後出現缺額也不再招募,這樣不僅可以減少兵費開支,減輕國家財政壓力,而且年歲稍久,就可以使雇傭兵製逐漸過渡到兵農合一的兵製。更為重要的作用是它把人民都編製起來,固著在土地之上,這對維護封建統治秩序極為有利。

王安石還製定了《保馬法》,以解決軍用馬匹問題。宋朝原由政府的牧監養馬,侵占大量田地,耗費很大,而且所養馬匹病羸不堪。原來群牧使李中師曾建言“省國費而養馬於民”。《保馬法》於1073年頒布實行,它具體規定了養馬條例:廢除前此所設的牧馬監,把原占地還給民戶,而在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五路推行民戶代養官馬的辦法,義勇保甲願養馬者,每戶一批,家產高者可給兩匹。凡為政府養馬者,可以免交部分糧草,免其征役和獲得一定數量的養馬費用。養馬諸戶還要結成“保”、“社”,若馬病死,或由飼養者獨自賠償,或由同社人戶按半價均攤。民戶養的馬死亡率大為降低,而且政府用於養馬的費用也較前大為減少,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軍事力量。

王安石在新法中,設置軍器監於開封城內,統屬京城的東西廣備作和各州的都作院,根據其製造武器的優劣精粗來黜陟賞罰有關官吏。從此,兵器衣甲的製作,不但數量增多,種類齊全,而且質量也有所提高。

整頓教育,改革科舉

唯物辯證法告訴我們,人的思想意識對實踐活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力。

王安石試圖在全國上下“一道德”,統製全國的思想和輿論,培養和選擇他所要求的人才,打壓反對變法的頑固勢力,以利於新法的推行。

宋朝宰相王安石在實行經濟、軍事一係列改革的同時,對科舉教育製度也進行了革新。

首先,他改革了科舉考試製度。唐宋以來,封建王朝的文武官員大多來自科舉,科舉以進士、明經兩科目為主。進士科考詩賦,以聲病對偶定優劣,完全取決於文字形式方麵。明經科要考貼經(即從經書中提一句,命考生將上下文默寫出來)、墨義(即把經文的注疏全默寫出來),全靠死背硬記。在公元1069年王安石執政之初,就建議改變這種科舉考試方法,廢除詩賦、明經各科,專以經義、論、策取士。他的這一主張,立刻在朝中引起一場激烈的爭論。反對的一方以當時著名的詩人和散文家蘇軾為代表,主張按照舊傳統繼續采用詩賦考慮進士。雖然他也承認詩賦對國家社會不一定有多大實際效用,但認為“貢舉之法,行之百年”,不必改變。並說,“自唐至今,以詩賦為名臣者不可勝數”,不以詩賦取士反而“無規矩準繩”,“無聲病對偶”,“學之易成”,“考之難精”,弊端更大。神宗被他說得曾一度動搖不定。王安石卻一再堅持“貢舉法不可不變”的主張,他向神宗指出:一個人在少壯時,本應多多講求天下實際有用的事理,卻教他閉門學做詩賦。即便學好詩賦,科舉考試得中,真入官場,而對世事一無所知,如何能辦好國家政事呢?他還指出:認為科舉製已經完善了的看法是不對的,科舉考試製度並沒完善,還需改革。於是,神宗被王安石說服,轉而支持改革。熙寧四年(1071年)二月,中書省頒布對科舉的改革:廢除明經科,廢除詩賦和貼經、墨義。進士科的考生在《詩經》、《尚書》、《易經》、《周禮》、《禮記》中選治一經,兼治《論語》、《孟子》。考試時,主要考這些經書的“大義”和殿試策(討論)。新的科舉考試法比起雕琢文字、記誦詞名的舊法,無疑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頒布新《科舉法》八個月後,王安石著手整頓學校。他首先改組太學。舊太學為保守派官僚、俗儒所把持,是反對變法的輿論陣地。國子監顏複以“王莽變法”為題考試學生,影射攻擊王安石變法。為了打破保守派對儒學的壟斷和利用儒學反對新法,以培養和選拔擁護新法的改革人才,王安石遂把顏複等學官盡行撤職,將反對變法的學生也統統斥退,委任變法派陸佃、沈季長等學官。保守派譏誚陸佃等在太學所講“無一語出己”,均是王安石事先口義。這種指責隻能證明太學是按照王安石“一道德”(即統一思想)的主張行事的,已成為變法派的輿論、育人場所。同時,王安石又對太學內部的規章等也做了整頓,他將太學生名額擴大,增至1000人;又製訂三舍法,將太學生按程度高低分為外舍、內舍和上舍。上舍中成績優異者,可免試不經過科舉,直接授任為官。

整頓太學後,王安石又相繼在京師創設武學、律學、醫學,以培養各類專門人才。王安石以重視實際應用的精神,建立這些分科學校,是中國教育史上很有意義的革新。尤其是專學法律的律學,更是對傳統的不重視法治,不講究吏律思想的勇敢挑戰。王安石還陸續整頓了州縣學,規定學官由朝廷委派,定期考核,並撥給學田以為學校費用。

為了改革教學內容,統一思想,進一步推動變法改革,熙寧六年(1073年)三月,王安石又建立經義局,親主其事,其子王霧與呂惠卿同為修撰。王安石憑其博深的學識和對經學的造詣,親自主持撰注了《詩義》、《書義》、《周禮義》三部書,合稱《三經新義》。在注釋中,他不滿足於舊學派的牽強附會,而要求臻於真知之境,提出了許多獨特見解。《三經新義》是根據變法精神來注解經典的,是王安石變法的理論依據。通過向知識階層灌輸要法理論,可以進行改革的洗腦教育,壯大改革的社會基礎,減輕改革的阻力。神宗禦覽後,熙寧八年(1075年)頒行於學官,成為上至太學、下至縣學的欽定教科書,凡科舉考試,需以《三經新義》為惟一標準。

王安石變法的內容相當係統,推行得也很堅決,但結果並不如人意,以至於王安石下台後即幾乎被悉數廢止,這與他對問題考慮的不全麵、用人不當等有直接的關係。但是無論如何,王安石不因循苟且、以變求強的精神是值得景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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