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善青年農民工經濟狀況
首先,要切實加強對《勞動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加大保護青年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青年農民工的輸出地和輸入地要對青年農民工進行普法宣傳和教育,使其明確自己的合法權益和應盡的義務;要依法實施勞動合同用工製度,青年農民工所在城市的用工單位必須與農民工依法簽訂用工合同,對於沒有簽訂用工合同的單位要加強管理和依法查處的力度。針對有些用工單位蓄意克扣青年農民工工資,隨意延長農民工的勞動時間,惡意降低加班補助,甚至有些用工單位剝奪青年農民工的人身自由,對青年農民工進行人身迫害、強製其勞動的違法行為要依法予以嚴懲,絕不姑息,從而切實提高和保障青年農民工的經濟權益。
除此以外,還要完善最低工資製度。各級地方政府應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最低工資規定》基礎上,結合地區情況,確定不同地區最低標準。除了地區間的最低標準外,各部門、各行業同樣要製定各自標準的最低工資製度。同時,在最低工資標準的製定過程中應該廣開聽證會,讓利益相關者如農民工代表、用工單位、法律專家、政府官員等共同參與。另外,最低工資標準要按照國家要求,至少兩年時間調整一次。調整時,充分考慮當地物價的浮動狀況,實施一個兼顧利益的合理標準。標準製定後,各級部門要依法實施,切實保障該製度的貫徹實施,對於不按照規定執行的用人單位,要對其依法給予製裁,保證逐步增加青年農民工收入。
(二)完善政府文化職能
切實保障青年農民工精神文化權益是政府的責任,相應的政府職能部門應當承擔麵向廣大青年農民工的文化管理職能。例如:國務院農民工辦公室類的專門針對青年農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方麵的統籌機構,以便利於政府利用自身的組織優勢,全麵推進青年農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的建設工作,引導社會力量進入青年農民工精神文化生活領域,為改善青年農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創造必要的環境和條件。政府還要在和諧社會理論的指導下,在觀念層麵上認識到:農民工不是城市文化成果的“旁觀者”,廣大的農民工與城市居民一樣,在享受文化權益和承擔義務方麵都是平等的,理應受到同樣的尊重與保護,政府應“發揮責任主體的主導作用,努力確保公民能夠公平均衡地選擇和享受文化成果。各級黨委、政府應從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增強民族凝聚力、創造力和綜合國力的戰略高度,站在維護公民基本權利的高度……構建良好的公共文化服務體係”。除此以外,政府還要對現行文化部門的職能進行拓展,確立包括青年農民工在內的麵向全體居民的公共精神文化服務體係。實現這一目標政府應該從兩方麵入手:
第一,發揮政府的主導功能。政府通過調整財政和稅收政策,保證撥付給青年農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的專項經費,為青年農民工提供健康有益的精神文化產品,使一些思想健康、符合青年農民工文化消費特點的文化產品脫穎而出,用以提高青年農民工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如果遇到經費短缺的問題,政府還可以通過企業參與、社會捐助等多種投入並舉的利益協調機製來籌集資金,使其成為一項全社會參與的文化公益事業。
第二,發揮社區的文化服務功能。政府要將社區文化設施規劃作為城市基礎設施規劃的內容,改變社區文化設施短缺的現象。公共財政應從主要以中高收入市民為對象的營利性精神文化設施和休閑場所中撤出,因為低收入市民和青年農民工無法享受這些高消費的文化產品。同時,城市社區要開放農民工的戶籍限製以及與此相關的一係列政策限製,在製定政策時不應把有無戶籍與能否享受權益結合起來,廢除各種限製青年農民工與本社區居民平等享用社會文化設施的歧視性政策,充分發揮社區文化設施滿足最廣大群眾需求的功能。
(三)強化企業文化職能
切實保障青年農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是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這種義務具體而言就是企業應當承擔社會責任。“企業社會責任並不純粹是由於企業出於道德或自願而采取的單純利他行為,而是企業行為外部性的客觀表現。這種外部性表現在企業出於長遠個體利益考慮所采取的行為客觀上給其他個體或社會帶來了收益。”在現有的勞動法律法規中,隻有對用工單位非法用工和侵犯職工合法權益行為的處罰規定,對於青年農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的規定則是一片空白,導致企業履行其社會責任缺乏剛性的約束。有鑒於此,首先,立法部門應該製定和完善相關法規,明確規定用工單位對農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服務投入的義務,以及如果不履行該義務應當承擔的不利後果,從而在法律上明確用工單位為青年農民工提供相應的精神文化生活服務的義務。其次,用工單位自身也要認識到,企業生產效率的提高僅靠物質獎勵是不夠的,還要注重員工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勞動者如果對企業的認同度越高,工作才會越有幹勁,從而生產效率也就跟著提高了。用工單位應當從長遠利益出發,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給予其員工更多的精神文化層麵的關注,發揮青年農民工的主體功能,依照青年農民工的現實需求,增設文化活動的器材,開展多元化的文化活動,以提升他們參與文化活動的積極性。
(四)提高青年農民工個體文化素質
青年農民工在其精神文化建設過程中,要從心底增強對文化生活的重視程度,積極改進自身的某些不足,加強對文化知識和職業技能的學習,努力提升自己的科學文化水平,主動參與到精神文化建設的各項活動中去。隨著青年農民工生活經曆的豐富,勞動技能的提高,他們的工作技術含量及工作環境,都不斷有所提高。此時,青年農民工有機會加強文化學習和提高業務知識,如各類自修大學、函大、電大、夜大、職稱考試培訓、崗前培訓等各種提升自身文化知識的機會。青年農民工要擺脫城市“邊緣人”的自卑心理,增強維權意識,努力提升自身文化素質,積極主動地參與健康的文化活動,使自己的文化修養和思想境界達到更高的標準,為自己適應城市生活創造便利條件。
其次,提高青年農民工心理素質。青年農民工生活在社會底層,從事的工作一般都勞動強度比較大和勞動時間比較長,一方麵承受著工作壓力,另一方麵領著微薄的工資,處於社會的“邊緣化”狀態。在這種情況下,青年農民工成為心理疾病的高發人群。提高青年農民工心理素質,保持社會穩定,要做到如下方麵:在全社會形成尊重、接納青年農民工的良好氛圍,使廣大青年農民工有尊嚴地生活,實現體麵勞動,增強他們的家園感和文化認同感。加強對青年農民工的正麵報道和先進事跡的宣傳,幫助青年農民工改變自卑心理、開通城市居民與青年農民工之間的情感交流和溝通渠道,使其盡快適應並融入城市生活之中,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加大對青年農民工心理健康的關注和投入,整合各種資源設立專門針對青年農民工的心理輔導機構,開通谘詢熱線,為青年農民工提供心理輔導,幫助青年農民工緩解心理壓力,提高耐挫折能力,強化城市適應能力,達到個人和社會的良性互動狀態。
§§第三章 從爭議視角看盧梭的自由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