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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禮俗(1)

  宗教與民俗禮儀

  人生禮儀是民俗,亦是禮製。這種民俗和禮製的發展基礎是什麽?是宗教。宗教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水平後出現的一種社會意識形態和社會曆史文化現象。宗教能使人們相信在現實世界之外存在著超自然、超人間的神秘力量和實體,這種力量和實體是超越一切並統轄萬物,擁有絕對權威,主宰著自然、社會的進程,決定著人世的命運及禍福,讓人們對這一產生力量和實體的神秘境界產生敬畏和崇拜的思想感情,並由此引申出與之相關的認識和禮儀活動。宗教現象及宗教觀念作為一種世界觀參與並探討著人生的發展及其意義,其信仰理念體係和社會群體組織就成為人類思想文化和社會形態的重要組成部分。

  宗教和哲學都屬於意識形態,但宗教不僅僅是一種世界觀和意識形態,也是一種社會組織和文化生活方式。它作為社會意識和社會曆史文化傳統的內存而存在,在社會生活中表現為個人思想領域和群體傳統風俗與信仰等相關問題。一個民族的宗教精神、宗教情操和宗教境界隨時隨地對該民族的文化發生作用。宗教與社會的統一最早體現在原始文化之中。原始文化在本質上是一種宗教文化,因為原始社會的一切文化活動同時也就是宗教活動,其社會製度就是一種宗教製度。原始氏族靠著共同的宗教信仰維係本族的生存和發展。因此,宗教作為文化形態與其他社會文化形態,如政治、經濟、道德、藝術、科學、法學、哲學等既有聯係又有區別,構成了邊緣疊合或交叉互滲的複雜關係。

  中國是一個多民族、多種宗教並存的國家。原始宗教(自然宗教)與人文宗教(人為宗教)同時並存是中國宗教的特點。流行於滿族、赫哲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的原始宗教有薩滿教,藏族地區有苯教,納西族地區有東巴教等。人文宗教有本土的道教、儒教以及外來的佛教、伊斯蘭教和基督教。

  儒教源自遠古社會的宗教崇拜活動,以“敬天法祖”為其主要信仰內容。

  在原始人心目中,日、月、風、雨、雷、電都是神靈,天地山河也都有神靈來主宰。同時他們也認為:人死為鬼,大樹和頑石也有靈魂。萬物有靈觀念是原始人最早形成的自然觀、宗教觀。自然崇拜本身就具有神秘性,但人們崇拜自然的動機卻不神秘。既然各種自然各有主宰,各有靈性,為了求福避禍,便產生了多種祭祀活動,借以博取神的歡心,求得保佑。這是由於原始宗教沒有多少宗教理論,重在祭祀儀式,按民族習慣辦事各自形成禮俗活動。

  在我國古代漢文字中,“宗”與“教”並未連綴成一個詞。“宗”的本意是“宗祖廟也,從宀從示。”“示,天垂象見吉凶所以示人也,從二從三垂,日、月、星也,觀乎天文以察時變示神事也。”(見《說文解字》)表示對神祇及人類祖先的尊崇和敬拜。這種具有神聖性和神秘感的崇拜行為可以追溯到虞的時期。《書經·堯典》載有“禋於六宗”的活動,即對“日、月、星、辰、江、湖、海、岱”的祭祀。“教”的本意是指教育、教化,上施下效,側重在對神道的信仰。《易經》有:“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聖人以神道設教,而天下服矣。”《禮記·祭義》也有:“合鬼與神,教之至也。”《中庸》有:“天命之為性,率性之謂道,修道之謂教。”直到公元十世紀,北宋道原的《景德傳燈錄》中載有“(佛)滅度後,委付迦葉,輾轉相承一人者,此亦蓋論當代為宗教主,如土無二王,非得度者唯爾數也”,才有了“宗教”一詞。《續傳燈錄》中有:“吾往山久,無補宗教,敢以院事累君。”也將宗教二字連用。宋禪僧圓悟克勤所編《碧岩錄》中亦有:“大凡扶豎宗教,須是英靈底漢。”佛教文獻中提到的“宗教”多指奉獻及其弟子的教誨,其涵蓋狹小而具體。隨著近現代西方宗教學的崛起及其對中國學術界的影響,形成了泛指人類各族信仰崇拜現象的廣泛性宗教概念,具有現代科學分類的意義,與古代字源的本義關係相差已遠。

  我國古文字中凡是從“示”的字,多與祭祀有關。如《尚書·堯典》中有“禋於六宗,望於山川,遍於群神”的記載。“禋”與“望”都是祭名,“六宗”指天地四時。當農業發展為主要衣食之源時,對於土地和穀物的崇拜就特別受到人們的重視。古代所謂的“社”、“稷”就是指土神和穀神,民族英雄也常被尊為社稷之神。

  氏族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後,人們便開始探尋本氏族的起源,這是原始人把注意力轉向社會本身的努力。在母係氏族社會時期,盛行“圖騰”。圖騰有“親屬”和“標記”的含義。許多氏族社會的原始人相信氏族分別源於各種特定的物類,而且大都為動物,其次為植物,少數為動物的某一器官或無生物。在仰韶文化氏族墓葬中,死者的頭絕大多數是向著西方的,馬窯文化氏族墓葬中死者大多數頭朝東、麵向北方。這樣的葬製可能源於相信本氏族成員死後,靈魂是要返回傳說中的老家去,或者靈魂共同到另外一個世界裏去生活,或者與日出日落的民俗有關。總之,應將其看做是靈魂不死信仰的表現,這大概是探尋本氏族起源的一種方式或文化現象。那麽,喪葬禮製又是源於何時?距今一萬八千年前的山頂洞人處在舊石器時代的晚期,那時正是原始人群走向母係社會的時期,這時的人們已能製造工具,縫製獸皮衣服,能夠製作出五顏六色的石珠、穿孔的獸牙等。這是因為他們長期食用熟肉的結果,腦髓也因此比北京猿人發達得多,已在現代人腦量變異的範圍之內,思維能力也相應有所提高。衣服、手工藝的出現,證明他們已經產生了美與醜的觀念。石器、骨器的精製化,說明他們善於總結經驗,積累知識和技能,富於一定的創造力。在這些文化基礎上,產生了埋葬死人的一定規矩,以燧石、石器、鑽孔獸牙等物品隨葬,並在死者身旁撒以紅色鐵礦粉,這是山頂洞人靈魂不死的觀念。這種最為原始的靈魂不死觀念雖然不及後來人的觀念那樣清晰,但也可以斷定,他們認為人死以後將以另一種形式延續下去,否則,隨葬規矩和隨葬品便是毫無意義的了。根據古人類學家對這一時期的葬製分析結果表明,紅色是代表血和生命的,是火與溫暖的象征。撒赭色的鐵礦粉可能表示的就是給死者的溫暖,希望死者能夠獲得再生。遠古時期,人們也用火在夜間驅獸自衛,由此可以推想到,紅色粉粒也能起到保護死者的作用,使其免受侵害。於是,紅色就成為後來人們所崇拜的對象。如河南王灣先夏文化墓葬中遺骸頭骨上塗有朱色的現象比較普遍,應是這一習俗的延續。山頂洞人在這一時期有了較為係統的生死觀,華縣文君廟的合葬墓中,有些是一具女性屍體,為一次性埋葬,而其他男女則遷來與之合葬。女性的隨葬品要比男性多,這就表明了這一時期是以女性為中心的社會在葬製上的反映。隨著父係社會的出現,雖然社會形態由母係社會轉為父係社會,在喪製上仍然保留著母係社會的痕跡,但合葬卻成為以男性為中心的葬製。合葬是人們設想氏族成員死後,其靈魂也按照氏族習慣團聚。對兒童屍體的處理與成人不同,一般用甕棺葬。文君廟裏的兒童屍體陶瓷棺口上蓋有陶缽,缽底有小孔,想必是供死者靈魂出入之用。

  我國古代將牲血塗於器物上,叫做“釁”,這與古代關於紅血的神秘崇拜有關。《左傳·僖公三十三年》:“君之惠,不以累釁鼓。”《禮記·月令》:“命太史釁龜家下。”《史記·高祖本紀》:“祀黃帝,祭蚩尤於沛庭而釁鼓。”新製成的器物,如盾、鼓、鍾、旗等,在啟用時都要殺牲以塗其縫隙,以求靈驗。中國古代宮殿、寺院的圍牆塗以丹朱,就是從這個意義上演變而來的。

  靈魂不死觀念的發現是古人從現實生活推想到死後生活的一個思考過程。它是由人們對睡眠、做夢、生病、死亡等生理現象的不理解和對死去親人的懷念之情而引起的。認為屍體中有一種獨特的東西可以在死後離開身體,即靈魂。山頂洞人對死者的安葬,就是一種原始的靈魂觀、宗教觀。由此可以看出,喪葬也是一種原始宗教在葬製上的表現。

  在原始宗教的基礎上,逐漸產生和完善了我國古代一整套的宗法禮儀製度,在規範著人們的親情關係、社會關係,以及倫理道德等意識形態領域的行為準則。

  宗法製度

  宗法製度是以家庭血緣為基礎,根據家庭成員間血緣關係的遠近來區別嫡庶親疏的一種等級製度。形成於西周時期,是由氏族社會氏族組織發展演變而來的族別係統。它的核心是嫡長子繼承製,在宗族內部區分大宗、小宗。大宗、小宗均以正嫡為宗子,宗子具有特殊的權力,宗族成員必須尊奉宗子。宗法製度是周代實行分封製的根據,又是鞏固分封製的保證。其表麵上是區分嫡庶親疏關係,實質上是通過親疏血緣關係來確定財產和政治權力的分配,以維持統治階級的世襲統治。自周代以後,一直影響著我國社會格局,尤其是從秦至清末。在宗法製度下家長、族長的絕對權威與國家封建君主的專製權威合二而一,“君者,國之隆也;父者,家之隆也。降一而治,二而亂”(《荀子·致土篇》)。隆,尊也。宗法製度不僅鞏固了統治階級的世襲統治,形成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家國一體的“家天下”局麵,而且作為一種製度乃至觀念,滲透到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的各個領域,形成以家庭為中心,以明等級為目的的倫理文化觀念,並在封建社會中長期被保存下來。

  宗族

  宗族是我國古代同一男性祖先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家庭。《爾雅·釋親》認為:同一高祖父傳下的四代子孫為宗族,而實際上宗族包括更多的世代。宗族內部依血緣關係區分尊卑、長幼、親疏。同一宗族的成員有共同的祖先,共同的姓氏,參加共同的祭祀,通過同宗祭祀活動,喚起宗族成員共同尊崇祖先的真實感情,從而達到尊祖敬宗收族的目的。宗族中最高長者是宗子,是全體宗族成員崇奉的對象。漢班固《白虎通·宗族》雲:“宗,尊也,為先祖主也,宗人之所尊也。”宗族成員按與親屬關係的親疏確定為親屬服喪的等級。《禮記·喪服小記》雲:“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禮記·大傳》:“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

  族

  族是古代有血緣關係的同姓親屬。《白虎通·宗族》雲:“族者何也?族者,溱也、聚也,謂恩愛相流溱也。生相愛,死相哀痛,有會聚之道,故謂之族。”古代文獻中常有“三族”、“五族”、“九族”之說,各家對此解釋不一,大多源於“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此外還有“七族”、“十族”之說。“七族”之說有二:一是曾祖、祖、父、己、子、孫、曾孫。二是父之族、姑之族、姊妹之子、女之子、母之族、從子、妻父母。“十族”之說:高祖、曾祖、祖、父、己、子、孫、曾孫、玄孫、門人。

  九族

  九族是指高祖、曾祖、祖、父、己、子、孫、曾孫、玄孫。漢代鄭玄注雲:“己為親父,下親子,三也;以父親祖,以子親孫,五也;以祖親高祖,以孫親玄孫,九也。”《尚書·堯典》雲:“以親九族”。《孔安國·尚書傳》雲:“以睦高祖,玄孫之親。”九族是本宗的五服之親,是立宗法、定喪服的根本。宗法、喪服之輕重,依五屬之親關係遠近而定。“君子之澤,五世而斬”。九族也有包括異性親屬之說,孔穎達疏引夏侯、歐陽氏說:以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為九族。也有祖、父、母、叔、伯、兄、弟、妻、子為九族之說的。封建製度下,有臣民犯罪,株連九族的刑罰。宗法製度所規定的九族曆代有所不同,所以執行此法也各有不同。

  五族

  五族是指祖、父、己、子、孫。《漢書·王溫舒傳》雲:“夫古有三族,而王溫舒罪至同時而五族乎!”唐代顏師古注:“溫舒與弟同三族,而兩妻家各一,故為五也。”就是說溫舒族誅時,兩個弟弟和兩婚家也各坐溫舒罪族誅。

  三族

  三族的解釋有四種:一、指父、子、孫。《禮記·仲尼燕居》雲:“故三族和也。”漢鄭玄注:“三族父、子、孫也。”二、指父族、母族、妻族。《大戴禮記·保傅》雲:“三族輔之”。北朝盧辯注:“三族,父族、母族、妻族也。”三、指父母、兄弟、妻子。《史記·秦本紀》雲:“法初有三族之罪”。南朝宋裴駰集解引張晏曰:“父母、兄弟、妻子也。”四、指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儀禮·士昏禮》雲:“惟是三族之不虞。”漢鄭玄注“三族,謂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昆”即哥哥。

  六親

  六親是古代所指的六種親族或親屬。後來泛指一切親屬。六親的說法不一。一、指父親、兄弟,從父昆弟,從祖昆弟,曾祖昆弟,族昆弟。西漢賈誼《新書·六術》以此為六親,《漢書·禮樂誌》唐顏師古注引如淳說同此。二、指父、母、兄、弟、妻、子。《漢書·賈誼傳》唐顏師古注引應劭注以此為六親。三、指父子、兄弟、姑姊、甥舅、昏媾、姻亞。《左傳·昭公二十五年》西晉杜預注以此為六親。四、指父、母、兄、弟、夫、婦。《老子》魏王弼注以此為六親。五、指外祖父母、父母、姊妹、妻兄弟之子,從母之子、女之子。《史記·管晏列傳》唐張守節正義以此為六親。六、諸父、諸舅、兄弟、姊妹、昏媾、姻亞。《漢書·賈誼傳》:“以奉六親”,清代王先謙補注引王先恭說,以此為六親。

  親戚

  親戚在古代是指父母兄弟和內外親屬。親戚在古代有兩種含義。一、上古時指一家中的父母兄弟,如《大戴禮記·曾子疾病》雲:“親戚既歿,雖欲孝,誰為孝?”《左傳·昭公十二年》雲:“聞免父之命,不可以莫之奔也,親戚為戮,不可以莫之報也。”此兩例中的親戚均指“父母”。《左傳·僖公二十四年》雲:“昔周公弔二叔之不鹹,故封親戚,以蕃屏因。”西晉杜預注:“周公傷夏殷之叔也,疏其親戚,以至滅亡,故廣封其兄弟。”此“親戚”指“兄弟”。《史記·五帝本紀》:“堯二女不敢以貴驕,事舜親戚,甚有婦道。”唐代張守節正義:“親戚,謂父瞽叟,後母,弟象,妹顆手等。”二、指內外親屬,包括本宗和外姻,即同姓本族和異姓外族。《禮記·曲禮上》:“兄弟親戚稱其慈也。”唐代孔穎達注疏:“親指族內,戚言族外。”《戰國策·秦策一》:“貧窮則父母不子,富貴則親戚畏懼。”此“親戚”指蘇秦的妻、嫂,此意是說,蘇秦榮歸時,妻子敬畏得側目而視,嫂子跪在地上向他請罪。《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臣所以去親戚而事君者,徒慕君子之高義也。”此“親戚指家人親族”,包括內親外戚,後來,“戚”多專指族外姻戚。

  嫡子

  嫡子在古代是指正妻所生的兒子,也指正妻所生的長子,即“嫡長子”。嫡,古作“適”。《增韻·釋嫡》:“正室曰嫡,正室所生之子曰嫡子。一曰嫡,敵也,言無與敵也。”清代胡培翬《儀禮正義》卷二十一:“嫡對庶言,嫡妻所生為嫡子。”在封建宗法製度下,父親的財產和地位均由嫡子繼承,嫡子是家族的正宗傳人。嫡子中又以嫡長子地位最高,庶子不能與嫡子同日而語。《儀禮·喪服》:“斬衰父為長子”。漢代鄭玄注曰:“不言嫡子,通上下也。亦言立嫡以長。”嫡長子為首選繼承人,“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公羊傳·隱公元年》)。若嫡長子亡,則由餘子遞補,稱為立嫡。如《孔子家語·典禮公西赤問》載:“公議仲子嫡子死而立其弟。”

  嫡母

  嫡母又被稱做“君母”、“民母”。在我國古代,妾的子女稱父的正妻為“嫡母”。《儀禮·喪服》:“君母之父母、從母”。漢鄭玄注:“君母,父之適(嫡)妻也;從母,君母之姊妹。”又《南史·劉靈哲傳》:“靈哲傾產贖嫡母及景煥,累年不得。”庶子為嫡母服製,和嫡子一樣,父在服齊衰杖期,父不在服齊衰三年。唐《開元禮》規定,不論父在不在,一律齊衰三年,明清時改為斬衰三年。“為父也妻子是為子也母……繼母、君母非生我者也,同之三年。”(清吳嘉賓《喪服會通說》)

  慈母

  古代妾所生之子稱撫養自己的父妾為慈母。《儀禮·喪服》:“慈母如母,傳曰:慈母者何也?傳曰: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妾曰:女(汝)以為子,命子曰:女(汝)以為母。若是,則生養之,終其身如母,死則喪之三年如母。”“慈母如母”,喪服如生母,服齊衰三年,但為慈母服孝須有父命乃可,如無父命則不得為慈母服。又,對親母也愛稱慈母,唐代孟郊《遊子吟》:“慈母手中線,遊子身上衣”。

  庶母

  古代嫡出子女稱父之妾為庶母。《爾雅·釋親》:“父之妾為庶母”。《儀禮·喪服》規定:士為庶母服緦麻,大夫以上則無服。清代胡培翬正義:“何以緦也?怪其不服母之本服而問也……尊者為父,私親為其母,庶子為父後,傳之父重,即與父為一體,而妾母不得體君,是己之私親,故不敢服也。”

  庶子

  庶子又稱“庶男”,古代稱妾所生的兒子,亦指正妻所生除嫡長子以外的其他兒子。《禮記·內則》:“適(嫡)子,庶子,見於外寢。”漢代鄭玄注:“此適(嫡)子謂世子弟也;庶子、妾子也。”又:“嫡子庶子,祇事宗子宗婦。”唐代孔穎達疏:“庶子,謂嫡子之弟。”庶子的地位比嫡子低,比嫡長子更低,沒有奉祀始祖的主祭權,不能承襲父祖的地位,往往最先淪為平民。

  承重

  承重是指代替嫡子承受喪祭和宗廟的責任。《儀禮·喪服》雲:“適(嫡)孫。”唐代賈公彥疏:“此為嫡子死,其嫡孫,承重者,祖為之期。”我國古代宗法製度規定:其人及父都是嫡長,而父先死,於祖父母死時,即作喪主,稱承重孫。如祖父及父均先死,於曾祖父母死亡時,稱為承重曾孫。凡承重者,皆服三年斬衰。清代毛先舒《喪禮雜說》:“庶子之生母死,則無論父與嫡母在否,得服斬衰三年,此時製也,以緣情也。若庶子已死,則庶子之子但如孫為生祖母服,服期不得承重三年,無論祖父與嫡祖母在否。蓋承重者,尊祖敬禰而重嫡之義,祖母既屬人妾,則無重複之可承矣。若嫡祖母死,而自無嫡子嫡孫,則庶長子之子當承矣。”

  親屬

  親屬在古代指的是血緣較近的同姓本宗和具有婚姻關係的異姓姻親。包括血親、配偶,血親的配偶和配偶的血親。現在的親屬概念與古代基本相同。《爾雅·釋親》等書對古代親屬稱謂的解釋是:

  一、高祖父、高祖母、曾祖父、曾祖母、祖父、祖母;父之父稱祖父,古稱王父;父之母稱祖母,古稱王母;祖父之父母稱曾祖父、曾祖母,古稱曾祖王父、曾祖王母;曾祖之父母稱高祖父、高祖母,古稱高祖王父、高祖王母。

  二、孫、曾孫、玄孫、來孫、昆孫、仍孫、雲孫。子之子稱孫,孫之子稱曾孫,曾孫之子稱玄孫,玄孫之子稱來孫,來孫之子稱罤(昆)孫,昆孫之子稱仍孫,或作礽孫,又稱耳孫,仍孫之子稱雲孫。

  三、世父、世母、叔父、叔母、姑父、姑母,從父昆弟、父之兄稱世父(伯父)、父之弟稱叔父,簡稱為伯叔。世父之妻稱世母、叔父之妻稱叔母,後稱伯母、嬸母。父之姊妹稱姑,其夫稱姑父,伯叔之子(堂兄弟)稱從父昆弟,又稱從兄弟。

  四、從祖祖父、從祖祖母、從祖父、從祖母、從祖昆弟;父之伯叔叔父稱為從祖祖父(伯祖父、叔祖父),父之伯母、叔母稱為從祖祖母(伯祖母、叔祖母)。父之從兄弟稱從祖伯、叔父(堂伯、堂叔),其妻稱從伯母,從叔母(堂伯母、堂叔母)。堂伯、叔之子稱從祖昆弟,又稱再從兄弟(從堂兄弟、堂叔兄弟)。

  五、族曾祖父、族曾祖母、族祖父、族父、族兄弟、族同姓,祖父之伯叔稱為族曾祖父,又稱族曾王父,其妻稱為族曾祖母,又稱族曾王母。族曾祖父之子稱為族祖父,又稱族祖王父。族祖父之子稱為族父,族父之子稱為族兄弟,又稱三從兄弟。族兄弟之子稱為族同姓。

  六、嫂、弟婦、從子、從女、從孫,兄之妻稱嫂,弟之妻稱弟婦。兄弟之子稱從子,又稱侄,或作姪。兄弟之女稱從女,後又稱侄女。兄弟之孫稱從孫。

  七、甥、婿、姊妹之子稱甥,後又稱外甥。此外,姑之子、舅之子、妻之昆弟、姊妹之夫,皆稱為甥,女之夫稱女婿或子婿,後省稱為婿,或作壻。

  八、中表,父之姊妹之子女稱為中表(表兄弟、表姊妹)。中表是晉以後才有的稱呼,後又稱姑表。

  九、外祖父、外祖母、外曾祖父、外曾祖母、舅、舅母、姨、姨父、從舅、從母兄弟、從母姊妹;母之父、母稱外祖父母,古稱外王父母。外祖父之父母稱外曾祖王父、母。母之兄弟稱舅,後稱舅父,其妻為舅母,俗稱妗子。母之姊妹稱從母,後又稱姨母,其夫稱為姨父。母之從兄弟為從舅。母之兄弟姊妹之子女統稱為從母兄弟、從母姊妹,後分稱為姑表兄弟姊妹、姨表兄弟姊妹。

  十、外舅、外姑、姨。妻之父稱外舅,後稱嶽父、嶽丈、太人。妻之母稱外姑,後稱丈母、嶽母。妻之姊妹為姨,後稱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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