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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章 獻(4)

  “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此意是說,由自己開始,上親父、下親子、又因父親祖,因子親孫,即從親三輩而親五輩。又因祖而親曾祖而親高祖,因孫而親曾孫、玄孫,即由親五輩而親九輩。所謂“殺”,是指損弱的意思,謂血緣關係往上溯,往下溯,往旁溯,越遠,親情關係也就越減少了。親情越疏遠,喪服就越輕。上殺,如子為父服斬衰喪三年,為祖則服齊衰喪一年,為曾祖、高祖皆服齊衰三個月。下殺,如父為嫡長子服斬衰喪三年(其他庶子則服齊衰喪一年),為孫則服大功九個月,為曾孫則服小功五個月,為玄孫服緦麻三個月。旁殺:如為父之兄弟(伯父、叔父)服喪一年,為祖之兄弟(從祖)服小功五個月,為曾祖、高祖之兄弟則服緦麻三個月。又如,父為兄弟之子,視若己子服喪一年,為堂兄弟之子服小功五個月,為族兄弟之子服緦麻三個月。服至緦麻則親情漸完。

  “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五世而遷宗,其繼高祖者也。是故祖遷於上,宗易於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禰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別子,就是嫡長子以外的其他兒子,有別於嫡長子,故稱別子。別子雖不繼承宗廟,但也有自己的後裔,可以為新宗之祖。別子的嫡長子繼承別子,稱“大宗”,其他非嫡長子又各有繼承人,稱“小宗”。眾庶子不繼承宗廟。五世而遷宗者,是說,庶子及其旁係都很多,各旁係都有小宗,不斷分衍下去,就會有無數小宗,所以又要用上殺、下殺、旁殺的原則來規定小宗從生者,上溯父、祖、曾祖、高祖五世,五世之內則仍為族人所宗,五世之外,就不再為族人所宗,而合並於大宗廟內,就是“遷宗”。其繼高祖者,指高祖的玄孫之子。高祖的玄孫尚在五世之內,不屬當遷,玄孫之子在五世之外,其宗遷。祖遷於上,宗易於下,諸侯五廟,太廟、高祖廟、曾祖廟、祖廟、禰廟。有新死者遷入禰廟。原來的禰廟、祖廟、曾祖廟牌位依次往上遷。原高祖廟牌位則遷入太廟中。繼承新進禰廟者又成一小宗,故而稱做祖遷於上,宗易於下。嫡長子繼承了宗廟,別人分出去後另立新宗,繼承別子的就是大宗,繼承別子的庶子的就是小宗。小宗傳至五世就當遷徙的宗,指的就是高祖的玄孫之子。因此,高祖的祖廟遷動於上,繼禰的宗同時變易上下。尊敬祖先,於是要尊敬宗子,尊敬宗子,正是為了表示尊敬祖禰。庶子之所以不主持宗廟祭祀,正是因為有宗子在。

  “婦當喪而出,則徐之。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遂之”。當喪而出,指的是在舅姑喪期中被丈夫休遣,練是小祥,反是返回夫家。此意是,婦女如果在舅姑的喪期內被丈夫休遣後,就除去喪服。為娘家父母服喪,服期本來是一年,如果在服喪期間被丈夫休遣回娘家,就要為父母服喪三年;如果在喪期之外被丈夫休遣回來,就不用再重新為父母服喪了。如果婦人在喪期被丈夫休遣,又在服喪一周年之內返回夫家,則仍然隻服喪一年。如果婦人在喪期內被丈夫休遣,又在服喪一周年之外返回夫家,則要為舅姑掛孝直到三年期滿。

  “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也。九月、七月之喪,三時也,五月之喪,二時也,三月之喪一時也。故期而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為除喪也。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士妾有子而為緦,無子則矣。”此意是服喪滿兩年以後舉行大祥祭,是跨到第三年的事情。服喪期滿一年後舉行小祥祭,是跨到第二年的事情。九月、七月之喪是跨過三季的喪期,五月之喪是跨過兩季的喪期,三月之喪是滿一季的喪期。因此,人死以後,每逢周年都要舉行祭祀,這是禮製的要求。服喪者每逢周年要變除喪服,這是因為生者“緣情而飾貌”的道理。但舉行小祥祭和大祥祭的目的並不是為了除掉喪服。三年之後才安葬死者的,葬後仍要舉行小祥祭和大祥祭,兩次祭祀不能在同一個月內進行,祭祀之後再除去喪服。如死者無子或子孫年齡尚幼,妻子又不能主喪,就必須由為死者服大功服的人(即死者的從父兄弟)主喪。在三年的喪期內,為死者主持小祥祭和大祥祭。如果是由朋友來主喪的,則主持到喪畢的虞祭和祔祭就行了。士的妾如果有子的死後,士要為她服三個月的緦麻,如果沒有生子,就不用服喪了。

  “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已則否。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此言,自己生於遠地,祖父母、伯父、叔父和兄弟,在生前從未見過他們,他們死去的噩耗傳來,但已經過了喪期,父親要為他們追服喪服,自己則不必追服了。如果是降低喪服的等級為死者服緦麻或小功的,即便是過了喪期後才得知凶耗,也要為他們追服。

  “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就是說舉行虞祭的時候,不得拄著孝杖進入室中,要將孝杖倚放在堂西廳之前再進入室內,便於行禮,以表示虔誠。在舉行祔祭時不能拄著孝杖登上廟堂。虞祭是在死者生前的寢室之內進行,所以言不入於室。

  “為君母後者,君母卒,則不為君母黨服”。是指嫡母沒有兒子,將妾子過繼給嫡母,嫡母死了以後,就不必為嫡母的親屬服喪了。

  “絰殺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絰”。絰,分為首絰和腰絰。戴在頭上的麻帶稱做首絰,束在腰間的麻帶稱做腰絰。它們的尺寸是根據喪服的輕重而有所不同。首絰的寬度減去五分之一,就是腰絰的寬度。齊衰之首絰如斬衰之腰絰,大功之首絰如齊衰之腰絰,小功之首絰如大功之腰絰。緦麻之首絰如小功之腰絰,喪杖的大小如腰絰,以五分為度,與腰絰相配。

  “妾為君之長子,與女君同”。就是說,嫡母為自己的嫡長子服喪三年,妾也要隨從嫡母服喪三年。

  “除喪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輕者”。去除喪服的順序是先去除重服,然後再去除輕服。男子服喪最重的是首絰,女子最重的是腰絰。所以,在小祥祭之後,男子先除去首絰,女子先除去腰絰。這樣做的目的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哀痛之情也逐漸減輕。易服也就是改變喪服。隨著哀痛情緒的減弱,也應將重服改為較輕一等的喪服,改變喪服應先從輕服開始,男子輕腰絰,女子輕首絰。

  “無事不辟廟門,哭皆於其次”。此說是沒有重要的事,不要打開殯宮的門,孝子們的無時悲傷之哭,應在守喪的草廬中哭。廟,指的是殯宮,殯宮即停放棺柩的地方。孔穎達《疏》此義,殯棺期間,如果不是朝夕就哭位而哭,或者是沒有特殊情況則不要將廟門打開,因為鬼神是崇尚幽暗的。若是朝夕哭,一則入廟各自就位而哭,若無時悲至而哭,則在寢室外的東牆下倚牆而搭的草廬中去哭。

  “複與書銘,自天子達於士人,其辟一也;男子稱銘,婦人書姓與伯仲,若不知姓則書氏。”此說是招魂所用之辭和書寫在銘旌上的言辭,自天子而至於士,都用同樣的言辭;對男子則稱他的名,對婦人則稱她的氏和表示排行的字,如果不知她的姓,就寫上她的氏。這裏的“複”是指招魂,書銘:據孔穎達《疏》曰:“謂書亡人名字於旌旗也。”死者生前的地位貴賤不同,所用的旌旗也不同。伯仲,即排行。姓氏者,貴者有氏,賤者無氏,但姓可呼為氏,氏不可呼為姓。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此意是斬衰之葛,在卒哭祭之後變易喪服,男子將原來的麻腰絰變成葛腰絰而不變首絰;女子則將首絰變為葛首絰而不變腰絰。齊衰之麻是如果先遭斬衰喪,過了卒哭祭易服之後,又遭齊衰喪,仍變輕服而不變重服,男子變葛腰絰為麻腰絰,女子變葛首絰為麻首絰。規製依孔穎達《疏》:絰俱為七又五分之一寸,帶俱為五又二十五分之十九寸。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絰俱為五又二十五分之十九寸,帶俱為四又一百二十五分之七十六寸。

  “報葬者報虞,三月而後卒哭”。“報”在這裏讀做“赴”,是急速之意。報葬,是因某種原因不待葬期而立即下葬。三月而後卒哭,是謂葬虞之事可以提前結束,而哀痛之情則不變。

  “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其葬服斬衰”。《曾子問》雲:“並有喪其葬,先輕而後重,其虞,先重而後輕,故先葬母而後虞祭父。”此意是父母同月或同日死,先葬母而不舉行虞祭和祔祭,待父葬以後,在為父舉行過虞祭和祔祭後,再為母舉行虞祭和祔祭。安葬父母時都要穿斬衰服。

  “為慈母之父母無服”。這裏的慈母是指父親命某一妾為另一妾子之母,以撫養妾子,則妾子就稱某妾為“慈母”。因為這種關係本來就不是親骨肉,故而,就不為慈母之父母服喪。

  “夫為人後者,其妻為舅姑大功”。這是說,如果丈夫被出繼給某宗子,作為宗子的繼承人,那麽,他就應該為宗子服斬衰服,妻從夫服而降一等;而為丈夫的親生父母服期應降減,故而隻服大功。

  “士祔於大夫,則易牲”。是說士祔於大夫,一定要改變牲禮。祭士用特牲(一頭豬),祭大夫用少牢(一頭豬和一頭羊)。孔穎達《疏》曰:“祖為大夫,孫為士,孫死祔祖,則用大夫牲,不敢用士牲,士牲卑,不可祭於尊者之前。也就是說,士的神主祔祭於祖廟,若其祖為大夫,則其祔禮一定要改為少牢,即祭大夫時所用的牲。

  “繼父不同居者。必嚐同居,皆無主後,同財祭其祖禰,為同居。有主後者,為異居。”不同居者,是指婦人子幼喪夫而再嫁與人,再嫁對象即為繼父,子若不隨婦人到繼父家,即為不同居,不同居則不必服喪。皆無主後是指繼父與繼子都沒有兒子為自己在死後主喪的人。同財而祭其祖禰是指同居而言。繼父必須與繼子共有財物並且築造宮廟,讓繼子祭祀先人,這樣才算作是同居。有主後者,為異居,是指繼父又有了兒子,這樣,繼父與繼子則算作是異居關係。這裏的異居是指曾經同居過而後又異居,或是雖同居而被認為是異居。異居情況有三種:一種是先同居而後異居,一種是同居而不同財,一種是繼父又有兒子主持身後喪事。異居則繼子為繼父服齊衰三月。其總的意思是,子有繼父而不隨繼父一起生活,則不必為繼父服喪。必須有共同生活,且繼父和繼子都沒有兒子為自己死後主持喪事。繼父與繼子共有財物並為繼子築造了宮廟,讓他祭祀先人,才算是共同生活,這樣,繼子就要為繼父服齊衰一年。如果繼父又有了兒子,可以為自己死後主持喪事,繼子和繼父就被認為是異居關係了,這樣,繼子隻為繼父服齊衰三個月。

  “哭朋友者,於門外之右,南麵”。是說朋友死去後,在他的門外西邊,麵朝南而哭。

  “祔葬者不筮宅”。祔葬,就是合葬,筮,就是卜,卜向擇地,不筮就是因為以前埋葬之時已經卜筮過了,所以就不用再筮。宅,即墓地。其意就是進行合葬時,就不必再占筮墓地了。

  “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祔於諸祖父之為士大夫者,其妻祔於諸祖姑,妾祔於妾祖姑,亡則終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諸侯不得祔於天子,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亡則中一以上而祔,是說,如果沒有妾祖姑,則中間隻要隔過曾祖妾姑而上祔於高祖妾姑。這一禮製規定,士、大夫不能附於做過諸侯的祖先進行祔祭。附於做過士或大夫的諸祖父進行祔祭的,他們的妻子就附於諸祖姑進行祔祭。他們的妾則附於妾祖姑進行祔祭,如果沒有妾祖姑,則中間隔過曾祖妾姑而上附於高祖妾姑進行祔祭。祔祭時必須遵循昭穆次序。諸侯不能附於做過天子的祖先進行祔祭,但天子、諸侯、大夫可以附於做過士的祖先進行祔祭。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就是說為母親的嫡母服喪,母親死了就不再服了。

  “宗子母在為妻禫”。宗子為妻服喪,父在而降,母在父不在則不降。就是說,宗子的父親死了,而母親仍在的,為妻子除喪服時要舉行禫祭。禫,是喪畢以後的除服之祭。除服在死後的第十三個月,禫祭在第十五個月。孔穎達《疏》中引賀瑒曰:“父在,適子為妻不杖,不杖則不禫。若父沒母在,則為妻得杖又得禫。”

  “為慈母後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這是說,妾子於慈母死後,應當服齊衰三年,同樣,作為庶母和祖庶母後嗣的人也應為庶母和祖庶母服齊衰三年。孔穎達則認為:妾子既可為慈母後,亦可為庶母後或祖庶母之後,但必須庶母或祖庶母曾經生過子而子死的然後某妾子奉父命為庶母或祖庶母之居。

  “為父、母、妻、長子禫”。是說為父親、母親、妻子和嫡長子除喪服應當舉行禫祭。

  “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不世祭,就是子孫後代不延續祭祀,僅止於子一人。

  “丈夫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殤是未成年而死。此說是,男子隻要舉行過冠禮而後死亡的,就不算作是殤,女子隻要舉行過笄禮而後死亡的,也不算作是殤。殤者若為大宗之子,因大宗不可斷絕,故而以族人為後;殤者年幼,未能為人父者,故入續族人與殤者為兄弟,為他服兄弟之喪。

  “久而不葬者,唯主葬者不除,其餘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已”。此說是因某種原因而久殯不葬,隻有主喪人不除服,即子為父,妻為夫,臣為君,孫為祖當主喪人,其他的人不變服至自己所應該服的服期,就不再穿孝服了。這裏的其他人指服齊衰以下至緦麻之親。以麻終月數是不變服,即變麻為葛。這種不變服是因為主人不除服的緣故,一直到自己應該服服的日子後變服,不必待到葬後再除服。

  “箭笄終喪三年”。箭笄是指未嫁女子為父服喪時所佩戴的小竹做成的笄。女子服母喪則用榛木做成的笄,即惡笄。此意是未嫁女子為父服喪所插用的小竹做成的笄,一直要滿三年才能除去。

  “齊衰三月,與大功者同,繩屨”。此謂服喪雖以喪服及服喪日期來表示與死者的親疏關係,但服喪日期的不同也可以表示出親疏關係的大致相同。如齊衰三月,服重而時月輕,大功九月,服輕而時月重,兩者相比較,與死者關係大致相近。緦屨是用麻繩織屨。所以,此說是服齊衰喪三月與服大功喪九個月是一樣的,都要穿用麻繩編織的鞋。

  “練,筮日、筮屍、視濯,皆要絰杖繩屨。有司告具而後去杖。筮日、筮屍,有司告事畢而後杖拜送賓。大祥,吉服而筮屍。”筮日、筮屍,指的是在確定小祥日期和充當屍的人時要通過先占筮的方法來選擇具體日期和具體的人。視濯指的是檢查祭祀器具的洗濯情況。小祥時,男子要除去首絰,故而“筮日、筮屍、視濯”之時隻著腰絰,杖及繩屨。去杖是因杖不升堂之故,因而去之。有司告事畢而後杖,指的是在小祥和充當屍的人之儀時,有賓客來,在事畢後,主人要拄杖拜送賓客。大祥吉服而筮屍中的吉服指的是朝服。《檀弓上》雲:大祥猶著縞冠,表吉不純潔,至禫祭之後才純潔,筮屍,孔穎達《疏》曰:“今唯言屍,不言日及濯吉,從小祥可知也。”此義總的說來,就是在小祥祭時,要先占筮選擇祭祀日期和充當屍的人,檢查祭器的洗濯情況,凡做這些事時,孝子們都要係上腰絰,拄喪杖,穿上麻繩織的鞋子。執事人要向主人報告以上三件事情,在準備完畢之後,主人才去掉喪杖,執事人主持這三件事的進行。占筮選定日期及充當屍的人以後,在要行以上三件事時,如果有賓客來,主人則要在執事報告三件事進行完畢之後,拄喪杖拜送賓客。舉行大祥祭時,要穿上吉服進行占筮選定充當屍的人等事。

  “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庶子不以杖即位。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可也。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在父之室指的是尚未娶妻。庶子不以杖即位,其位指朝夕哭之所站之位。依孔穎達《疏》雲:這裏指嫡子與庶子都有父母之喪時,庶子比嫡子低一位。嫡子執孝杖於阼階之下就朝夕之哭位,庶子則至中門外就當去杖而入。孫以杖即位,此是說庶子死,父不為庶子主喪,故而庶子之子可以杖即位。嫡子死,父為之主喪,嫡子之子為了避祖之尊,則不以杖即位。庶子為妻以杖即位是說庶子之妻死,舅不為之主喪,故而,庶子可以杖即位;嫡子之妻死,舅為之主喪,嫡子為避父尊,不以杖即位。此文之義是:庶子和父親住在一起,為母親除喪時不舉行禫祭。庶子不可拄孝杖就哭位。父不為庶子主喪,庶子之子為父主喪可拄孝杖而就哭位。父親不為庶子之妻主喪,故而,庶子為妻主喪可以拄孝杖而就哭位。

  “養有疾者不喪服,遂以主其喪。非養者入主人之喪,則不易己之喪服。養尊者必易服,養卑者否。”有疾者,指親屬中患有疾病的人。此說是侍候病人不能穿喪服。這是因為喪服是凶服,對病人不吉利。遂是指病人死了。此文之義是:侍候病人不穿喪服,病人死了,如果沒有後人,就為他主喪。不是侍候病人的人替人主喪時可以不變換自己的喪服。侍候長輩病人時,必須脫去喪服,侍候晚輩病人則可不脫去喪服。

  “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妾祖姑在這裏兼指妾祖姑和曾祖妾姑。妾死後應當附於妾祖姑而進行祔祭。如果沒有妾祖姑,則隔過曾祖姑而附於高祖妾姑進行祔祭,如果沒有高祖妾姑,則附於女君進行祔祭。女君在這裏指的是嫡祖姑。此文之義是:妾如果沒有妾祖姑或高祖妾姑以附而進行祔祭時,就應當改變祭祀用牲而附於嫡祖姑,進行祔祭。

  “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則舅主之。”其義是:婦人的喪事,虞祭和卒哭祭都由丈夫或兒子來主持,但是祔祭則是由丈夫的父親來主持的。

  “士不攝大夫,士攝大夫,唯宗子”。攝是指代理喪事。此義是:士不為大夫代理喪事,士為大夫代理喪事的,隻有宗子。

  “主人未除喪,有兄弟自他國至,則主人不免而為主。”此義是主人還沒有除去喪服,有其兄弟自他國回來吊喪,則主人不著免而主持喪事。

  “陳器之道,多陳之而省納之可也,省陳之而盡納之可也”。陳器之道就是陳列明器的原則。明器有兩類:一類是朋友所送,以多為榮,然而不可盡納,一類是主人自作,依禮數而定,雖不多而盡納。此說之義是:陳列明器的原則是:凡朋友所送則可多陳列,而少納入墳墓,凡主人自作的則依禮數陳列,而且要全部納入墳墓。

  “奔兄弟之喪,先之墓而後之家為位而哭。所知之喪,則哭於宮而後之墓。”此義是:奔赴兄弟之喪,可先到墓地上哭一番後再到家中所設死者牌位前哭,奔赴熟人之喪則是先到死者家中哭一番後再到墓地去哭。

  “父不為眾子次於外”。就是說,父親不為庶子在殯宮外設草廬守喪。嫡子死,父為之在殯宮外設草廬守喪。在這裏所說的眾子指的就是庶子,次是居喪處。

  “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這裏所說諸侯包括本國之卿大夫和客居異國或在異國做官的,都要為之服斬衰服。

  “下殤小功,帶澡麻,不絕本,詘而反以報之”。下殤是指八歲至十一歲期間死去的人。下殤小功是指因下殤而降服於小功一服。帶(滯)澡麻,是指用加灰後捶洗過的麻做腰絰。詘而反之以報,是指屈折向上纏合於腰間。報是合的意思。此義是,凡為下殤者降服於小功的人,用加灰捶洗的麻做腰絰不去除麻的根部,帶末反屈向上纏合於腰間。

  “婦祔於祖姑,祖姑有三、則祔於親者”。祖姑有三是指舅之母死後,舅之父又娶繼室兩人。此義是如果婦附於祖姑而進行祔祭,則祖姑有三位者,就附於最親近的祖姑進行祔祭。

  “其妻為大夫而卒,而後其夫不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不易牲。妻卒而後夫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以夫牲。”其義是:妻子在丈夫當大夫的時候死去,她死去後,丈夫又不做大夫了,而妻附於祖廟進行祔祭時,隻能用與現在丈夫地位相當的牲禮去祭祀。妻子死後,丈夫做了大夫,而妻子附於祖廟進行祔祭時,就用丈夫所用的牲禮進行祭祀。

  “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無服也者,喪者不祭故也。”此說是作為父親繼承人的嫡長子,不為被父親休遣的母親服喪。不服喪的原因是因為對死去的被父親休遣的母親不進行祭祀的緣故。

  “婦人不為主而杖者,姑在為夫杖,母為長子削杖,女子在室為父母,其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姑在為夫杖是指婦女應當為丈夫服斬衰喪三年,服斬衰喪必拄杖,即使姑在,也不為姑之尊所壓,所謂“姑不壓婦”是也。母為長子削杖,是說子為父服斬衰喪三年,拄苴杖,為母服齊衰三年,拄桐杖。父亦應當為嫡長子服斬衰喪三年,拄苴杖;而母為嫡長子則服齊衰喪三年,拄桐杖。父不因己尊而降為嫡長子的喪服等級,母也不敢降。若父母沒有男兒,使族人主持喪事,族人不拄杖,而由女子中年長者一人拄杖。此文意思是:婦人雖不主持喪事,也有拄孝杖的,如姑在而夫死則為夫服喪也要拄喪杖;又如做母親的為嫡長子服喪也要拄桐木削成的喪杖;還有,沒有兄弟而在家未嫁的女子,為父母服喪,主持喪事的人不拄喪杖,由女子中較為年長的一人拄喪杖。

  緦,小功虞,卒哭則免。既葬而不報虞,則雖主人皆冠,及虞則皆免。為兄弟既除喪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報虞卒哭則免,如不報虞則徐之。遠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後免反哭。君吊,雖不當免時也,主人必免,不散麻。緦麻小功之服在虞、卒哭之時要著免。依孔穎達《疏》雲:服小功之喪,殯後啟殯前,即使有事也不著免,啟殯後至葬則著免。另在葬後未能及時舉行虞祭的,即使是主人也要戴上喪冠。到舉行虞祭後再改著免。成服(大殮後的第二天)則孝子應當戴喪冠,著首絰,啟殯之時改為腰絰,到卒哭之後再改為戴喪冠,著首絰。因為不舉行虞祭就不能舉行卒哭祭,不舉行卒哭祭本來不能恢複喪冠著首絰,但頭上不可久無裝飾,所以“雖主人皆冠”。遠葬,就是葬在遠處的郊野。反哭,就是葬後回來先到祖廟中哭,然後到殯宮中哭,其哭如同葬前的朝夕就位所哭。親者指為死者服大功以上的親屬。這段文字是說:凡服緦麻小功的親屬,到舉行虞祭和卒哭祭時,都要著免。葬事完畢之後,因某種原因不能及時舉行虞祭,即使是主人也要戴上喪冠,到虞祭時才改為著免。為兄弟服喪,喪滿除服了,但到出葬時還要服其原來喪服送葬;如果葬後即舉行虞祭和卒哭祭,則為死者去冠而著免;如果不即時舉行虞祭的送葬後就可以除服了。葬在遠處郊野的,送葬回來行反哭禮時都要戴上喪冠,到城郊則去冠著免,回到廟中行反哭禮。

  “除殤之喪者,其祭也必玄。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此祭指大祥祭。玄指冠,衣、裳都應為玄色,因為為殤死者服喪沒有變服之例,故而除服時應著玄色,以別於朝服。此文之義為:為年幼夭折的人除喪服,舉行大祥祭時必須穿戴玄色衣帽,為成人除喪服,舉行大祥祭時穿朝服,戴白色帽子。玄色是黑色。

  “奔父之喪,括發於堂上,袒降踴,襲絰於東方。奔母之喪,不括發,袒於堂上,降踴,襲免於東方,絰即位成踴,出門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堂上指殯宮的堂上。袒,去上衣。降踴是走下阼階東麵哭踴。襲是披上衣。絰是指麻帶。東方是指東序東邊。成踴是指成三踴之禮。三日而五哭,三袒,是指在奔喪禮中哭和袒的規定。五哭,據孔穎達《疏》雲:“初來一哭,與明日又明日朝夕之哭為五哭。”“三袒,初至袒,明日朝袒,又明日朝袒,故為三袒”。此文之義是:奔父之喪,在殯宮的堂上用麻布條束發髻,脫去上衣,下堂而踴,然後上堂東序東邊穿好上衣,係好腰絰。奔母之喪,不用麻布條束發髻,在殯宮堂上脫去上衣,下堂而踴,然後上堂在東序東邊穿好上衣,著免,係好腰絰,下堂到東阼東邊就孝子之位,行三踴之禮,然後出殯宮之門,停止哭。奔喪者在三日中哭五次,袒三次。

  “適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此謂嫡長子之妻因夫有殘疾或早逝未能為舅生下傳宗之孫,死後比照庶婦之禮,姑為之服小功。

  《方誌》所載喪葬習俗

  據《宜川縣誌》載:其地喪禮之俗,逢七享獻,至七七止,謂之“供七”。子,百日不剃頭,侄及諸孫,七七不剃頭。服必滿三年。應舉子試者,雖遵功令,二十七月服闕,仍持私服至三期,始易吉。及葬,鄉民第稱家有無,士夫或間以歌舞,宴客相尚。中人,動輒破產。有家計艱窘,恥受儉親之名,遂至停柩數十年者。殆所謂禮失,當求諸野乎。

  服闕:父母死後,守喪三年。服滿服,稱為服闕。此俗《風俗通·十反》中釋雲:“三年服闕,闕即終了,結束之意。”有兩種解釋,其一是指祭祀完畢,把門關上。《說文解字》雲:“闕事已閉門也。”其二是終、畢的意思。

  祭禮,既享神主於寢,複行祭墓,凡遇四時八節,俱詣墳瞻拜,男女環繞號哭,盡哀乃罷。

  《延長縣誌》雲:其地葬俗是:凡有尊行及成丁之喪。初屬纊,必號哭。材以柏木為上,楊板次之。殮殯不為禮,隨浼陰陽,擇日,相地、入葬。定期訃告。開吊,親朋以錢等差,代牲、酒、麵、果為祭。或獨獻、或三五戚屬、連名備之。祭幛不多用。

  出殯,隨時早宴,親友少執紼。孝家以白布裹頭纏腰,著鞋不用麻,即斬齊衰。多不備堂,東設靈座,中書死者姓名、年、月。朝夕進香獻飯,百日不卒哭,雖數月經年,婦女猶號慟。

  地開葬,壙深丈餘,頭穿窯,或砌磚石如柱窯,或土劈如陶穴。下肂後,迎棺入葬。貧者,抽蓋及左右材板他用。以石板為門閉之,始築外壙為塚。地若吉,即預籌父母同穴,後為祔。凡屍,稱靈,墓稱陵。名雖美,而實偕,毋亦雍,久帝都,陵寢在有,故沿稱而不悉歟。

  宗祠,除一二紳士家外,餘皆無有。冬至、立春,不行祭,唯清明掛掃,男女備酒肴至墓所,奠哭若新葬,尤盡哀。中元燒紙錢,十月初一,以紙裹棉燒之,為祖先送寒衣也。

  凡父母生忌,家龕拜冥壽,備酒饌祭之,至忌辰,或憶、哭,不為意。

  邑有僧無道,故止做佛事,無道場。自薦七至服滿或二三次,或多次,無定局。紳士便家於喪畢日,詣父母墳前祭奠,題主易靈更服,亦有以周年題主者,非謂形歸窀穸,即神返室堂也。同時,祭神奉香。後用黃疏紙焚之。唯佛事,則用錯穿服。如錢樣、累帙、燒包,謂之冥司使用。仗佛力超度。此蓋就成喪,成祭者言之。

  若子女夭折,不家哭,母疼念,赴山原號叫。然率(都)外擲,不為瘞,謂死即孽種,不拋殘之,恐再來也。

  纊,是絮衣服的新絲棉,此處指用新絲綴身,以示服孝。

  浼,請托、央請之意。

  執紼,紼是大繩,此指牽引靈柩入墓穴的繩索。《禮記·曲禮上》雲:“助葬必執紼。紼也同紱,是古代係官印的絲帶。”

  壙,指墓穴、墓道。

  肂,指埋棺之坎。

  窀穸,指墓穴。洪亮吉《春秋·左傳詁》卷十二:“古字作屯夕,後加穴,以窀穸為墓穴是也。”

  錯,指銼刀。

  帙,原意為包書用的布套,此處為堆放成一疊疊。

  瘞,指埋葬,掩埋。不為瘞,即不埋葬。

  祭祀奠飯

  祭奠死者使用的飯叫做“奠飯”。奠飯是用一隻碗裝滿半生不熟的米飯後壓瓷,然後倒扣在另一個碗中,使飯呈一個尖圓形狀,再用一根高粱秸稈插在上麵,以表示對鬼魂的供奉。

  讓飯呈“山”形,是因民俗信仰以為,神仙是居住在須彌山的。神仙品級越高,越在山的上麵,低者居於山的下麵。因此,使用高粱秸稈有祝願死者亡靈前往須彌山,節節攀高至山頂成為上仙之意。

  堂子

  堂子也稱“堂澀”、“唐舍”、“擋色”等。堂子是清代皇帝祭神之所,也是滿族人奉祭本部祖先神祇與本族世代守護神祇的場所。作為祭祀神祇的場所蓋取古於明堂會祀群神之義,舊北京城長安左門外玉河橋東就有這樣的堂子。每年元旦(春節)或每月初一有大事時,皇帝率王公及滿臣一品於此堂子拜天。春秋二季每月初一日,於此行立竿大祭。魏源在《聖武記》卷十二中雲:“皇帝拜天則於堂子,出征拜天亦如此……則堂子自是滿洲舊俗,祭天、祭神、祭佛之公所。”堂子作為奉祭本部祖先神祇與本族守護神祇的場所,一般設在本部城寨的東南方向,立有神杆,寓意“日升之地”,並依來自九層天八個方向的火,光、風、雷、電、雨、雪、冰、雹、日月星辰等自然現象,將神堂建為八角。建州部努爾哈赤凡舉國家大事,出兵發馬,皆謁堂子而行。其他部落也有堂子,但式樣、結構、規模、神器以及所祀神祇都不完全相同。有些部落還有“總堂澀”,各部分支又有“分堂澀”。清代愛新覺羅氏堂子最初是在女真部落戰爭時期創建的,那個時期的堂子比較簡陋。清宮的堂子祭禮在經曆了幾代的創建與發展。到了在北京建都後,發展到了頂點。

  由於堂子祭禮是清代皇室愛新覺羅家族特有的祭祀禮儀,為皇家禦祭,故而,堂子祭祀的內容,祀序的定製,最早是由皇室內部產生的,最終形成了以皇室定製為核心內容的等級分明的滿族祭祀法規——《滿洲祭神祭天典禮》。

  陝北民間將用磚石砌築而成的墓葬稱為“堂子”是一種錯誤,隻能稱做“藏”。這種稱謂大概來源於堂子有祭祀祖先的功能和墓祠功能,豈不見,堂子和墓祠都是地麵建築,而藏是地下的墓室建築。也有人用磚石取代了土堆墳丘而稱之為堂子的,殊不知,無論堂子還是墓祠都是遠離墳墓的建築,是祭祀祖先的場所,但不是墳墓,僅是墳墓的附屬建築而已。將磚石砌成墳丘,這是近幾十年來個別地方的做法,僅為清澗和延川縣有之,不是傳統舊俗。所砌之形又是“塔”形,殊不知塔是用來葬和尚之所或與佛教有關,如西安之大雁塔,傳說就是為了葬一隻被和尚救過的雁而建。

  明堂與暗堂

  墓是停放棺材的地方,墳是埋葬以後用土堆的“堆”,是墓的標誌。陝北民間將用磚石築砌的墓稱用“暗堂子”,將墳用磚石砌成的塔形稱做“明堂子”,這是不對的,砌築後的墓穴應稱做“地葬”或“地藏”,皇家稱為地宮,因民間達不到“宮”的規模,也因禮製所限,所以稱“葬”。所謂“明堂子”更是無稽之說。現就如此稱謂的有關資料引用過來,供以甄別。

  地堂,亦即陝北民間所雲“暗堂子”,這是天主教對“伊甸園”所作的漢語名稱,意指“地上天堂”。是信奉天主教的教徒們的一種稱謂,中國人是不用的。

  明堂是儒教合祀群神的場所。據《孝經》中說:“昔者周公郊祀後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又據《禮記·明堂位》中雲:“昔者周公朝諸侯於明堂之位。”從這一記載來看,明堂又是施政、布政的場所。也有人認為,明堂既是祭祀場所,又是布政場所。漢武帝到泰山封禪時,見泰山腳下有一古明堂遺址,遂據公玉帶所上明堂圖,在汶水邊(今山東境內)建明堂,祀太一和五帝。東漢時所造明堂的大體形製是:上圓下方,八窗九室。後來的明堂形製不定,有十二室的,也有五室的。但儒者們對此爭論很多。唐代所造明堂極其宏大,最大的有二百九十四尺高,直徑三百尺,號為通天宮。但唐玄宗認為這種建築不合規製,遂被拆除。宋代起初以大慶殿為明堂,後來才單獨營造。明代前期,在天壇之上加屋,成大祀殿,在其中合祭天地諸神。嘉靖皇帝根據宋代朱熹有關明堂的意見,開始實行天地分祭,於大祀殿南重建天壇。清代仿明代之製,於天壇北建大享殿,乾隆時改名祈年殿(即今北京天壇)。明大祀殿即代行明堂職能。於明堂會祭群神,起初在初春之際,後來移至秋末。清沿明製,於初春在大享殿祭天祈穀,因為不合秋末合祭群神的意義,才改“大享”為“祈年”,從此,明堂即不再存在。

  “明堂子”在陝北一些地方流行開來,這既不符合古代禮製,又將空門葬僧之塔而用,是喪葬禮俗中的一大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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