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分析的原則
大遺址區域要發展,以及如何發展,必須首先做好大遺址區域各項資源或發展條件的評估與分析,評估分析是做好大遺址保護與開發利用工作程序的關鍵部分,製訂大遺址區域發展戰略、保護措施、管理措施、展陳方案、旅遊開放模式、產業發展規劃等都要以評估結論為依據。因此,在評估分析中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評估必須以研究為基礎,在保護與利用工作中對大遺址研究的課題設置和研究的成果,都是評估的依據。
2.評估的對象是實物遺存和相關的環境。對已不存在的曆史狀態和有關文獻記載的考據,應當與現存的實物緊密聯係。
3.評估要針對影響大遺址區域發展的主要因素開展評估。
4.評估要有明確的結論。在沒有取得充分的資料和成熟的研究結果以前不要作出結論,隻可以提出若幹可能性,以供深入研究。最終形成的結論,定性要準確,表述要規範,定量要有公認的參照標準,有相對的可比性。
3.2.2 分析的內容
文物遺址是指大遺址區域資源的核心,在進行調查、評估時必須依照資源的客觀現狀進行評估與分析。文物遺址的客觀狀態包括地上遺存的狀態和地下埋藏的狀態。有下列主要內容。
1.構成文物遺址的曆史要素包括:重要的曆史事件和曆史人物的活動;重要的科學技術和生產、交通、商業活動;典章製度;民族和宗教;家庭和社會;文學和藝術;民俗和時尚;其他具有獨特價值的要素。
2.確定文物遺址的地點,必須以當時的地麵遺存、考古遺址,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為確實地點的實物為依據。隻有文獻記載和口頭傳說,不能成為確定地址的證據。
3.文物遺址的年代指的是現存實物遺存的年代。文獻記載可以印證年代的準確性,但不應作為判斷年代的主要依據。一個組群中存在不同年代的單體,或一個單體中存在不同年代的構件,應分別說明。不能判定準確的年份時,可以將年代斷定在世紀的上、中、下葉,或王朝的初、中、晚期範圍內。
4.文物遺址的名稱,可以使用始建時的名稱,也可以使用存在時間最長的名稱,還可以使用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或在公眾間約定俗成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