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時候沒有標點符號,古人寫文章一氣到底,沒有停頓。讀的人可就吃力了,甚至還會產生誤解。舉個簡單的例子就可看出標點符號的重要,某校籃球比賽結束,裁判在黑板上宣布:“我校籃球比賽已經結束初二(1)班打敗了初一(2)班奪得了冠軍。”結果,兩個班都說自己是冠軍,初二(1)班同學說黑板上明明寫著“初二(1)班打敗了初一(2)班,奪得了冠軍”。初一(2)班同學說,不對,黑板上寫的是“初二(1)班打敗了,初一(2)班奪得了冠軍”。你看,不用標點符號,引出多大麻煩?
讀錯了還是小事,如果翻譯外國著作那就更加麻煩。清朝末年的文學家、翻譯家林琴南老先生就鬧過不少笑話。林琴南不懂外語,卻用文言文翻譯過150多種外國小說。他翻譯時苦惱的倒不是自己不懂外語,而是中國沒有一套統一的標點符號。特別是外國小說中的省略號,弄得他束手無策,隻得在省略號的地方寫上“此語未完”四個字應付一下。
古人也明顯地感覺到沒有標點符號的文章實在難讀,漢朝人便發明了“句讀”符號,語義完整的一小段為“句”,用“。”表示;句中語義未完,語氣可以停頓的地方為“讀”,用“、”表示。這樣,文章讀起來就比較方便了。宋朝人開始改用“,”“。”表示句讀。明朝人又進一步發明了人名號和地名號。有了這些符號便可以避免誤讀,但用於文章的表達還是遠遠不夠的。
1919年,國語統一籌備會在以上標點符號的基礎上,參考各國通用的標點符號,提出了《請頒行新式標點符號議案》,規定了12種符號,由當時教育部頒布全國。新中國成立以後,出版總署進一步總結了標點符號的用法規律,於1951年9月刊發了《標點符號用法》,同年10月政務院作出了《關於學習標點符號用法的指示》。從此,標點符號趨於完善,有了統一的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