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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第一冤案是如何製造出來的

  潘漢年的冤案,被稱為共和國的第一冤案!

  一個在周恩來、康生直接領導下工作、對黨的事業作出過重大貢獻,長期在隱蔽戰線擔任領導工作的黨的高級幹部,轉眼成了“內奸”,先被判處十五年徒刑,後又改判無期徒刑。這一冤案是如何造成的,人們至今還未完全了解真相。

  當年的審判員彭樹華撰寫的《潘漢年案審判前後》一書,最近由中國青年出版社出版。這份審判實錄,是對我國審判工作的曆史反思。從中也可找到這個冤案是如何造成的部分答案。在那個年代,人治盛行,法治不申,審判不獨立,實行“先批後審”,法官和法院隻能按上級的決定辦案,於是就產生了一樁又一樁冤案。從潘漢年冤案得出的教訓,應該世世代代牢牢記著。

  以下是根據《潘漢年案審判前後》一書的內容縮編而成,以饗讀者。

  一九六二年六月中旬,我出差回到北京的第二天,曾漢周(當時是刑一庭庭長、黨組成員,1966年3月被任命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秘書便來通知我,說曾庭長要我馬上到他的辦公室去,有急事要和我談。

  曾漢周鄭重地對我說:“黨中央決定要對潘漢年案進行審判,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一審。黨組決定由我、丁汾和你三人組成合議庭,負責這個案件的審判工作。”我當時一點兒思想準備都沒有,組織把這麽重要的任務交給我,讓我受寵若驚。我問準備什麽時候開庭審判,曾漢周說:“我們先到秦城監獄審閱案卷,了解案情,悉材料,做好審判前的準備工作。至於什麽時候開庭審判,得等待中央通知。”他又說:“過幾天我們就到秦城去。因為路遠,每天往返很不方便,你和丁汾就住在那裏,我每周六去秦城,和你們研究一些問題,看一些重要的材料,順便把你們接回城裏過周末。”

  我百思不得其解為什麽這麽重要的任務會交給我。潘漢年案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一個要案,是黨中央、毛主席親自過問的案子,它涉及黨和國家許多重要機密,牽涉到許多人和事,非同一般。

  一九六二年六月下旬,我們到秦城監獄審閱潘漢年案卷材料。

  我們被安排住在監獄外院的客房裏。丁汾住在二樓一間小房,一個人居住;我住在她隔壁一間較大的房子,屋裏有三個床位,一般都是我一個人住,有時也有公安部從城裏來提審人犯的同誌住在這裏,我們見麵誰也不問是幹什麽來的,彼此心照不宣。我們住的地方也是審閱案卷的地方,白天按機關正常作息時間上班下班,晚上從七點半到九點半,還要繼續工作兩個小時。為了趕時間,我們白天黑夜,加班加點工作。

  他到香港後給陳果夫寫信聯係,後陳立夫派張衝到香港和他見麵,他向張衝談了個人的簡曆。這些都是當時中共駐共產國際代表團允許的。

  我們在審閱案卷時,發現一個情況:潘漢年對這段曆史,隻有在?菖?菖?菖副部長審問時,他才承認投降國民黨,別人審問時,他都是否認的。

  潘漢年是否在國共談判中投降國民黨?我們遍查案卷,看到的都是一些似是而非的材料,沒有確鑿的證據足以證明他確已投降。如經中共駐共產國際代表團指派和潘漢年一起從莫斯科回國的胡愈之,在潘漢年被捕後,寫過這樣的一個材料,說他和潘漢年從莫斯科一起回到香港,途中兩人談話甚多。如“潘漢年說毛澤東同誌在長征中,找舊小說來看,有些消極”,“潘當時對革命前途,似乎缺乏信心”。胡愈之這些證言,完全出於個人猜測,不能說明任何實質性問題,他寫的文字遮遮掩掩,模模糊糊,想必是有難言之隱。

  可是一些對潘漢年有利的證據,當時卻不被采信。如馮雪峰一九五七年二月十一日寫的證明,就很能說明問題。這個證明,從潘漢年由莫斯科回到香港,要胡愈之到上海和黨取得聯係,又通過我黨的關係去了陝北,後被中央派往上海工作都說得非常清楚,證明潘漢年這段曆史是清清楚楚的。

  質疑二:

  一九四〇年,潘漢年在上海會見日本駐上海副總領事岩井英一,為其寫了搜集情報的計劃,領了特務通行證。這些都是事實,但潘漢年一再說明這樣做是為了取得岩井英一的信任,以利於執行情報工作的任務。如果潘漢年“投靠日本特務機關”,充當了日本特務,為什麽打入特務機關“岩井公館”的我方人員和電台沒有受到任何危害?一九四三年潘漢年同岩井切斷關係後,還有我方人員留在“岩井公館”繼續開展工作,直到日本投降,都沒有出問題,這又是什麽原因?特別是太平洋戰爭爆發後,困在香港的我方情報工作人員和電台,都是潘漢年利用岩井、戶根森林的關係,得以安全轉移的。

  潘漢年給日本特務機關提供的情報,據當時參加這一工作的有關人員證實,情報的內容都是有關國民黨方麵的,涉及我方的很少,而且都是一般性的,沒有涉及任何機密。正是通過互相交換情報的渠道,我方從敵人方麵獲取了許多重要情報,如日本南進計劃、日美會談內容、日蔣勾結等戰略性情報,都是利用這種互相交換情報的渠道取得的。

  質疑三:

  一九四三年,潘漢年在汪偽特務頭子、江蘇省省長李士群的安排下,由胡均鶴陪同秘密會見汪精衛。潘漢年事前未向中央請示,事後未向中央報告,直到一九五五年四月才交代。潘漢年承認這是嚴重的錯誤,而不承認與汪精衛有任何政治上的勾結。事實也是這樣,潘漢年自這次與汪精衛會見後,再沒有與汪精衛發生任何接觸,我方也沒有因此受到任何損失。

  潘漢年從不隱諱他與李士群的關係,說他與李士群發生關係,中央是知道。他一九四三年去找李士群,是奉華中局之命,從淮南根據地去敵區找李士群了解敵偽清鄉部署的,這件事華中局的負責人應該知道。

  潘漢年在執行任務的情況下,突然被李士群安排與汪精衛會見,以此便認定他與汪偽勾結,賣國求榮,卻無事實根據。他勾結什麽?賣的什麽國?求的什麽榮?

  質疑四:

  上海解放初期,逃到台灣的國民黨對上海市進行了多次轟炸。其中最厲害的一次是一九五〇年二月六日的大轟炸,把上海電力公司炸了,使上海水電動力設備遭受破壞,造成嚴重損失。預審認為,這是潘漢年掌握的逆用電台向台灣敵人提供重要機密情報引起的。

  潘漢年解放初期掌握使用的逆用電台,台長是蔡秉賢(1941年加入中國共產黨,長期打入國民黨中統特務組織,解放後奉命潛伏下來)。據蔡秉賢交代,他給台灣提供的情報都是公開的,從報紙上抄拾編寫的,沒有泄露任何機密。蔡始終否認給台灣敵人提供過具體轟炸目標,他說因為他給台灣提供的情報,都是報紙上公開報道的,所以都沒有經過潘漢年審查便自行發出了。對此潘漢年有無責任?應負什麽責任?特別是上海市的工業布局,國民黨是一清二楚的,像上海電力公司這種重要的工業單位具體在什麽地方,國民黨在上海統治了幾十年,難道撤退到台灣才半年就不知道了?

  質疑五:

  潘漢年一九三六年從莫斯科回國,到全國解放期間,長期在敵占區從事情報工作,成績顯著,不容置疑。在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期間,他親自掌握和使用的電台同中央頻繁來往電報,無論是國民黨還是日本特務係統,始終未能破譯我方的絕密電碼。如果他是內奸,不給敵人提供這方麵的情況,他也不可能長期安全地使用這些電台。特別是解放前夕,國民黨特務雲集香港,潘漢年在香港執行中央任務,多次組織安排大批民主人士,如沈鈞儒、李濟深等到解放區;策動“兩航”公司人員,帶著十二架飛機起義;策反國民黨資源委員會主任錢昌照、上海海關關長丁貴堂,以及策動國民黨空軍四名軍官駕機起義,這些重大事件都取得完滿成功。在這個沒有硝煙的戰場,我方一次又一次的勝利,對國民黨都是沉重的打擊,這樣的“內奸”能為敵人所容,是難以理解的。

  ……

  曾漢周將我們閱卷的情況,向吳德峰副院長匯報後,吳老說盡可能安排黨組聽一次我們的匯報,並同意我們可以暫時撤出秦城,待黨組聽了匯報後,再決定有無必要繼續到秦城審閱案卷。

  這天是星期六,下午曾漢周將來接我們回城。在等候時,丁汾對我說:“下午曾庭長來,我們要好好研究一下如何向黨組匯報。我們對潘漢年案有看法,但中央已經定了案,連判什麽刑都定了調子,‘不判死刑’,那就意味著要判長期徒刑。對案件的事實問題,要不要提出我們的看法,得好好研究一下。”

  我說:“既然叫我們來審閱案卷材料,應當是有什麽說什麽,不然我們於心不安。當然,最後領導怎麽定,我們就怎麽辦,也算是盡職盡責了。”

  下午兩點多鍾,曾漢周來了。丁汾問:“向黨組匯報的時間定了沒有?”

  曾漢周說:“初步定在下周一上午,要是臨時有變化,再安排時間。”

  丁汾說:“我們最好再研究一下,如何向黨組匯報,有些問題我也拿不準,是談還是不談。”

  曾漢周說:“有什麽說什麽,把我們了解的盡可能都向黨組匯報。我們匯報的時間最好不要超過一個鍾頭,多留點時間,聽聽謝老的指示,和黨組成員的意見。”

  從秦城回機關後,我們便等待安排時間向黨組匯報。等了兩天仍不見通知,心裏有點著急。

  第三天剛上班,曾漢周便電話通知丁汾和我到他的辦公室,說有急事要和我們談。

  一見麵,曾漢周便說:“黨組不開會聽匯報了,改由我們向吳德峰副院長一人匯報。”

  丁汾問:“為什麽?”

  曾漢周說,他也不知道。

  丁汾又說:“是不是去問問謝老?”

  曾漢周說:“沒有必要。不開會聽匯報,吳老說這是謝老的決定。謝老做事深思熟慮,黨組不開會聽匯報,改由隻向吳老一人匯報,想必是有所考慮的。”

  從曾漢周辦公室出來,丁汾說:“我們不回辦公室了,到王德茂那裏去談談。”時任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主任的王德茂和丁汾很熟,談話比較隨便。他見我們兩人到他的辦公室,也沒有問來意,隨口便說:“原先黨組想安排聽聽你們的匯報,現在不聽了,你們是不是有意見?”

  丁汾說:“不敢說有什麽意見,隻是有點不理解。潘漢年案這麽重大,案情又那麽複雜,黨組不聽匯報,不知出於何種考慮,把我們搞得糊裏糊塗的。”

  王德茂說:“有什麽好糊塗的,潘漢年案是中央有關部門和公安部經過六七年的調查取證,偵查預審,不知做了多少工作,最後才定的案。中央認定潘漢年是內奸、反革命,決定要對他起訴判刑。你們想想,最高人民法院黨組聽不聽你們的匯報,有什麽關係。再說,潘漢年案涉及黨和國家許多重大機密,能不知道就不知道,知道的人越少越好。中央委托吳德峰副院長全權負責處理這個案子,別人有必要攙和進去嗎?”

  丁汾心直口快,沒遮沒掩地說:“你們都躲著,誰都怕沾潘漢年這個案子,堂堂皇皇的理由一大堆,誰知道你們心裏是怎麽想的。”

  王德茂說:“你這個丁汾說的是什麽話!”

  “愛怎麽說就怎麽說,無非是說我這個人一貫右傾。大不了說是個‘漏網右派’。”丁汾沒好氣地和王德茂頂起嘴來。丁汾說的無非是“右傾”、大不了是個“漏網右派”,這不是氣話,的確有人曾這樣說她,她心裏有委屈。

  經過一九五七年反右派鬥爭的一係列錯誤批判,本來在法院幹部中就已產生了一種“恐右症”,接著又是一九五九年的反右傾運動,把許多正確的意見,批判為“右傾”。廣大司法幹部的思想更是亂上加亂,談“右”色變,誰都怕犯“右傾”的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這兩次運動,錯誤地處理了一批幹部,如刑事審判庭的三位正副庭長、一名顧問和三名審判組組長,統統被打成右派。還有一些朝氣蓬勃、年輕有為的審判業務骨幹,不是被打成右派,就是被劃為右傾,調離了法院。經過這一劫,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層領導幹部就沒有剩下幾個人了。

  回首這些往事,是否該對潘漢年案提出質疑,我們的思想鬥爭是十分激烈的,而向吳德峰副院長匯報時要不要和盤托出,也是不得不認真衡量的問題。

  丁汾從王德茂辦公室回來後,很嚴肅地對我說:“我們別無選擇,作為一名共產黨員,應該忠於黨;作為一名審判人員,應該忠於事實真相。明天向吳老匯報,我們如實報告案情,並提出我們的看法。匯報時我先講,你補充。”

  向吳老的匯報如期進行,丁汾一口氣談了一個多鍾頭。從我們何時到秦城審閱案卷,前後花了多少時間,到後來理清了預審定案指控潘漢年犯罪的事實,以及我們在審閱案卷中發現的問題,特別是提出的幾點質疑等等,都詳細地作了匯報。吳老全神貫注地聽著,中間沒有插話,也沒有提問。

  丁汾匯報完後,吳老問曾漢周有無要補充的,並說:“怎麽想就怎麽說,這裏沒有人記錄,不會有人抓辮子、打棍子。”

  曾漢周說:“我同意丁汾的看法。”

  吳老問我:“小彭你呢?你也說說吧。”

  我說:“丁汾同誌匯報的情況,是我們反複研究過的,是我們共同的意見,沒有要補充的。全案認定的犯罪事實還存在很多疑點,唯一可以認定的是潘漢年會見汪精衛,事先不請示,事後不報告,但這是違紀問題,還是犯罪問題,尚值得研究。”

  吳老說:“本來黨中央、毛主席對潘漢年是很信任的,他的工作是周總理、康生直接領導的。在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期間,潘漢年工作很出色,特別是他對我們黨的情報工作的建立和發展,做出了很大的成績。周總理和康生對潘漢年是最了解的,但他們也無法向毛主席解釋。”

  吳老是長期做秘密工作的,因此聯想到潘漢年出的問題,他談得很深。他說:“像潘漢年長期在敵占區或大後方工作,他的社會關係、工作環境、接觸的人,必然是複雜的。為了打入敵人內部開展活動,常常得使用革命的兩麵手段,因此一旦領導不信任,不擔責任,就很容易受到冤枉。有人說做秘密工作的人,一隻腳在監獄裏頭,一隻腳在監獄外麵。這話未免有點危言聳聽,但潘漢年問題出來後,不少做秘密工作的人,確實感到一種壓力。對潘漢年案的其他問題,我不想說什麽,中央既然對他的問題定了案,我們對中央的決定,隻有堅信不疑,認真做好審判工作,完成中央交給我們的審判任務。”

  吳老最後說:“如果謝老同意聽你們的匯報,你們可以簡單地向他介紹一下案情,要是他說不聽了,也就算了。”又說:“謝老年事已高,要是向謝老匯報,你們說的時間不要太長了。”

  潘漢年案是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內發生的最重大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黨組不開會聽取案情匯報,我們很不理解。吳德峰副院長在聽取我們的匯報之後,不知出於什麽考慮,同意我們向謝老單獨匯報,談談我們經過審閱案卷,對潘漢年案的一些看法。

  謝覺哉,德高望重,大家都稱他謝老。他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任院長。

  我們向謝老匯報,時間很短,大約四十分鍾我們便匯報完了。在這段時間裏,謝老全神貫注地聽我們介紹情況,他既不插話,也不提問題,就靜靜地聽著,一言不發,看得出謝老的心情是沉重的。過了一會兒,他說:“你們辛苦了。你們對潘漢年案卷材料看得很仔細,提出了你們的看法,很好。不過你們提出的問題,我們最高人民法院是搞不清楚的。德峰同誌跟你們說過了吧,潘漢年案是中央交辦的案子,我們隻是辦理法律手續。”不出所料,謝老一句話,便把我們所提的問題,全都解決了。我們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潘漢年案,隻是辦理法律手續,別的問題,我們用不著考慮。

  謝老的話,給我們當頭澆了一盆涼水。我們有點想不通,既然“隻是辦法律手續”,還要我們用一個多月的時間去審閱案卷材料幹什麽?既然這樣,將來開庭審判時,檢察院起訴指控什麽罪名,我們就按什麽罪判,依樣畫葫蘆,寫個判決書就行了,何苦費這麽大力量去審閱案卷?我心裏這樣想,但又說不出來。

  謝老大概是看出了我的心思和神情的茫然,他問我:“你讀過王勃寫的《滕王閣序》嗎?”他說王勃寫的這篇文章,有兩句話是這樣說的:“屈賈誼於長沙,非無聖主;竄梁鴻於海曲,豈乏明時。”

  謝老怕我們不理解,對這兩句話,又做了較為詳細的解釋。

  他說:賈誼是西漢的政論家、文學家,很有才華,也很有本事。他在漢文帝時,被大臣周勃、灌嬰等排擠。賈誼這樣有本事的人,又處於聖主漢文帝時代,也遭到這樣不公的待遇,這說明什麽?無非是說天下沒有絕對公平的事,好人也常常受冤屈。

  還有那個梁鴻,博學多才,更是了得。他是東漢初期的人。可是他有一次為了個人私事,路過洛陽時,見宮室侈麗,作了一篇《五噫歌》,對統治者諷刺、鞭笞,於是被奸臣詆毀,為朝廷所忌,不得不改名換姓,逃竄於海曲,經不起生活的折磨,不久便病死了。在東漢初期這個所謂政治清明的時代,梁鴻這樣有才華的人卻遭這等不平之事,失誌如此,又可奈何。

  “這個王勃,在《滕王閣序》這篇著名的文章中,有感而發,寫了這兩句至理名言……”

  謝老身體很好,說了那麽多話,毫無倦意,隻喝了幾口水,稍停片刻,繼續說:毛主席今年年初,在擴大的中央工作會議上講話,談到對幹部的處理問題。毛主席引了司馬遷的話:‘文王拘而演周易。仲尼厄而作春秋。屈原放逐,乃賦離騷。左丘失明,厥有國語。孫子臏腳,兵法列修。不韋遷蜀,世傳呂覽。韓非囚秦,說難孤憤。詩三百篇,大抵賢聖發憤之所為作也。’毛主席說,司馬遷講的這些事情,除左丘失明一例以外,都是指當時上級領導者對他們做了錯誤的處理。人類社會的各個曆史階段,總是有處理錯誤的事實。在階級社會,這樣的事實多得很。在社會主義社會,也在所難免。不論是正確路線領導的時期,還是在錯誤路線領導的時期,都在所難免。

  “潘漢年案是很複雜的,涉及中央許多重大機密,直接領導潘漢年工作的是周總理和康生,許多事情毛主席也知道的。對潘漢年的處理,是黨中央定的,毛主席早有指示不判死刑。人不殺,就好辦了。是非功過,總有一天會弄清白的。”

  謝老一再說,潘漢年案是中央交辦的,最高人民法院不負責案件事實審查,隻辦法律手續。

  我們很想通過謝老在黨內的地位、聲望和他嚴肅執法的態度,把對潘漢年案的質疑在黨內高層領導中吹吹風,或許會起到一些作用。但聽完謝老這番縱論古今的話後,我們好像悟出了點兒什麽。

  最高人民法院最初擬在一九六二年十一月或十二月開庭對潘漢年進行審判,後因準備時間不足,開庭日期隻好推遲到一九六三年一月九日,並經報告中央批準。

  周總理對潘漢年案的審判很關心,指示得非常具體,如開庭審判時要錄音、旁聽人數多少、什麽人可以旁聽等等,都有具體指示。

  開庭審判搞錄音,除了一九五六年特別軍事法庭審判日本戰爭罪犯使用過以外,在全國法院的審判中還沒有先例。在那個年代,要搞錄音,首先要有錄音設備,但這種產品,當時我們國內還沒有生產,市場上也沒有銷售的,要到香港才能買到,而且價錢非常昂貴。旁聽人員的組織安排工作,由中央組織部完全負責。潘漢年案涉及國家重要機密,采取不公開審判,不許記者旁聽,不公開報道。參加旁聽的人都是經過嚴格審查的,全是中央直屬機關和國家機關司局長以上黨員幹部,一般幹部是不能參加的,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幹部也不例外。旁聽的人數限製在二百人以內,每人發給一張旁聽證,不管是什麽人,一律憑證入庭。法院審判案件,由中央組織部負責組織安排人旁聽,這在法院的審判活動上是絕無僅有的。而旁聽人員的職務之高,政治素質要求之嚴,也是史無前例的。

  一九六三年一月九日,審判如期進行。

  起訴書宣讀完畢後,即進入法庭調查程序。沒有問被告人對法庭組成人員是否申請回避,也沒有給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因為當時我們國家還沒有律師辯護製度,潘漢年案涉及國家重大機密,除他本人辯護外,別人無法代為辯護。

  審訊按我們三人各自分工負責的部分,根據事先擬定好的審訊提綱進行訊問。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對潘漢年進行了審訊,潘漢年對犯罪事實都做了肯定的回答。

  潘漢年是基於什麽原因,做了這種違心的供述,我們不得而知,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有關領導告知潘漢年,認了罪,法院判決後就釋放。

  這天潘漢年穿著很整潔,一身銀灰色的中山裝,頭發理得很整齊,雖然受了七八年囹圄之苦,仍不失高級領導幹部的風度。他的回答問題態度從容,聲音清晰,敘述清楚,有條不紊,而且記憶力極強,對一些人和事及時間都記得清清楚楚。

  審訊按計劃順利進行,起訴書指控的犯罪,潘漢年都供認不諱。沒有進行辯護的程序,隻是讓被告人作了最後陳述。

  最後曾漢周宣布:“現在閉庭。本案審理完畢,另行宣判。”

  判決書是開庭前就寫好了的,刑期也是中央定下了的,庭審和判決隻是履行法律手續。

  判決書沒有在法庭上宣讀,而是閉庭之後才書麵送達的。

  判決書的起草幾易其稿,主要問題不是在認定罪行上,而是在一些關鍵詞句的使用上,特別是個別字詞的使用頗費斟酌。如認定潘漢年的第一罪,判決書最後定稿為:“被告人從一九三六年起叛變革命……”初稿寫的是:“被告人一九三六年叛變革命……”後來加了“從”字和“起”字,罪行的連續性和嚴重性就變得大不一樣了。再如判決書認定的第二罪:“抗日戰爭期間,被告人又背叛祖國,秘密投靠了日本特務機關,當了日本特務……”初稿寫的是:“抗日戰爭期間,被告人秘密投靠了日本特務機關,當了日本特務……”定稿時又加了一句“背叛祖國”,這樣同第一條罪聯係起來看,罪行就更嚴重了。又如判決書認定的第三條罪:“被告人在上海解放後,掩護以胡鈞鶴為首的大批中統潛伏特務和反革命分子……”初稿在“掩護”前麵有“包庇”一詞,判決書最後定稿時,把“包庇”二字刪掉,這樣罪行的直接行為是掩護敵人,其行為之嚴重性更顯而易見。諸如此類的遣詞用字,在判決書的反複修改過程中,是不乏其例的。

  判決書認定的犯罪事實,在秦城閱卷時我們就產生了質疑,在向院黨組匯報案情時,我們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但毛主席對潘漢年案早有定論,這是改變不了的。於是我們違心地按照起訴書的指控,羅列了潘漢年的三條罪狀,寫了這份冤案的判決書。

  判決書定稿後報中央審批,是周總理親自審核批準的,中央的主要領導人也都畫了圈。

  周總理在報批的判決書上,從頭到尾,對每一句話都用筆加了一個號。從總理下筆的凝重,可以看出,總理的心情是沉重的。

  在潘漢年案發生後,周總理在中央有關部門於公安部大禮堂聯合召開的大會上講話時說:“我和潘漢年交往的曆史最長,關係最深。”這分明說他對潘漢年是了解的,不相信潘漢年是什麽“內奸”、“反革命”,但麵對送審判決書羅列的犯罪事實,他也無可奈何地畫圈批準了。

  潘漢年案,判決是違心的,周總理批準是無奈的,中央其他領導人畫圈是什麽心情,我們無法知道,但想必多數也是出於無奈的,至於檢察機關起訴的指控,又何嚐不是違心的。

  根據潘漢年坦白認罪和表現悔悟的情況,判決書送達後,隨即裁定假釋。

  潘漢年於一九六三年一月十三日被釋放出獄。董慧因在押期間表現尚好,已於潘漢年假釋之前寬大釋放。

  潘漢年案被關押審查的共四十六人。除潘漢年和他的妻子董慧外,還有饒漱石、揚帆等四十四人。至於受潘漢年案株連,在本地區、原單位受隔離審查的就更多了。

  潘漢年假釋後,和董慧一起被安置在北京郊區的一個農場。

  初時聽說,潘漢年曾提出希望能到香港繼續為黨工作。他說解放前自己曾在香港工作多年,那裏有他過去的一些關係,情況較熟悉,開展工作有一定的有利條件,如蒙允許,將不遺餘力,做好工作,報效黨和國家。他期待著,日也盼,夜也盼,等到的是讓他好好休養身體,別的事不要多想的回複。然而他還是充滿希望,希望能再展示他才華的一天會到來。可是他哪裏知道,他的政治生命,在案發時,已被毛主席判了“死刑”:“此人從此不能信用。”

  在農場的日子過得還算愜意,住的條件還可以,正如董慧打趣說的住在“小別墅”裏,可以種花,可以釣魚,早晚夫婦倆一起散步,可以盡情地呼吸大自然的空氣。他們的行動自由,沒有被限製,可以進城,可以訪友,隻要不離開北京。但潘漢年自覺性很高,不願去打擾別人,怕別人受連累。

  在一次與熟人會麵中,大家談起潘漢年的不幸遭遇時,潘漢年沒有多言,隻是淡淡地說:“我犯錯誤,有什麽罪由我承擔,關董慧什麽事,她陪我坐了幾年牢,她是最冤枉的。”有人開玩笑說“董慧是受上帝的懲罰,嫁錯了郎,陪著老公受罪”。而董慧則說,“我是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嫁對也罷,嫁錯也罷,我嫁了漢年,終生不悔”;“有人勸我與漢年離婚,說離了婚就可以恢複黨籍和職位”;“什麽榮華富貴,我連生命也視若等閑了”;“要享福呀,當年我就不去延安”。

  是的,潘漢年一直認為“董慧是最冤枉的。她從獻身抗日救亡與民族解放那一天起,縱死不辭”。

  一九六六年夏天,“文化大革命”開始了。潘漢年和董慧於一九六七年第二次被捕入獄。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專案審查小組第三辦公室又寫出一份《對內奸分子潘漢年的複查結論》。結論說:

  一九六七年中央決定對潘漢年重新收監審查。經中央專案二辦複查,潘漢年內奸反革命罪行,證據確鑿,一九七〇年報經中央批準,對內奸分子潘漢年永遠清除出黨,判處無期徒刑。一九七五年三月中央決定,維持原判,放在湖南省勞改單位勞動,剝奪公民權,每月發給生活費一百元。

  應當指出,中央專案審查小組對潘漢年判處所謂無期徒刑,是沒有履行法律手續的,最高人民法院根本不知有此判決,也沒有得到中央專案小組提供的這方麵材料。

  一九七五年春夏之間,有關部門根據中央三月對潘漢年維持“原判”,放在湖南省勞改單位勞動的決定,與湖南省聯係,做了具體安排。一天湖南茶陵米江茶場(勞改農場),突然接到省裏的通知,說有兩個中央定的“要犯”,要送米江茶場來勞動,其中一個是反革命、內奸、特務,歸公安部管;另一個是這個人的妻子,歸中央?菖?菖部管。這兩個人便是潘漢年和董慧。潘漢年萬般無奈,被送到這個將讓他終身失去自由的地方。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潘漢年案在時任中紀委書記陳雲同誌的關懷下,由中紀委組織力量進行了複查。陳雲同誌說:“當時黨中央駐共產國際代表團的代表和主管同國民黨接觸的有三個人。分別是王明、康生和我,如今他們兩個都不在人世了,隻有我一個人還在,我再不說話,將來再複查潘漢年案就更困難了。”

  中紀委對潘漢年案的複查,查閱了許多文件、材料,調查了許多有關人員和了解情況的人,做了大量工作。於一九八一年十月寫出《關於潘漢年同誌問題的複查報告》,對一九六三年一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書認定潘漢年的三條罪狀,逐一提出了結論性的複查意見。

  複查結果可以充分證明,潘漢年在一九三六年至一九五〇年這段工作期間,對黨是忠誠的,他在長期革命鬥爭中,經受住了考驗,工作卓有成效,對革命事業作出了重要貢獻。特別是他對我黨的情報工作的建立和發展,做出了很大成績。盡管他在會見汪精衛問題上犯有組織紀律上的錯誤,上海解放初期分管公安工作,在肅反、反特工作中出現過某些錯誤,但原判認定潘漢年的三條罪狀,完全沒有事實根據,應予徹底推倒。

  中紀委《關於潘漢年同誌問題的複查報告》是一九八二年一月十四日送給最高人民法院的,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於一月十五日批示:“我同意撤銷潘漢年的原判十五年有期徒刑。”這個批示,當天抄送給副院長曾漢周,曾隨即送給刑事審判庭,並電話通知速辦。

  本來要改判一個案件,按照法律程序,應組成合議庭進行複審,但由於潘漢年這個案件的特殊性,經院領導同意就把複審的一套法律程序簡化了。我指定華東組擬定撤銷原判裁定書,報經院長批準,撤銷原審判決,宣告潘漢年無罪。

  裁定書下達後,才得知潘漢年早已於一九七七年四月十四日病逝於長沙。他的妻子董慧也於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因心力衰竭,突發腦溢血死於湖南省茶陵縣米江勞改農場。他們生前無子女,身後無親人,裁定書除了送給中央有關部門外,已無處送達。

  潘漢年案改判、宣告無罪後,中共中央於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發出《關於為潘漢年同誌平反昭雪、恢複名譽的通知》。通知中說:潘漢年同誌是我們黨的一位很老的黨員,在黨內外曆任重要領導職務,對黨和人民的事業有過許多重要貢獻。一九五五年以後被錯定為“內奸”,受到錯誤的處理,蒙受冤屈二十多年。通知中回顧了潘漢年為黨、為革命工作,功勳卓著的戰鬥一生,以有力的證據證明他在長期的革命鬥爭中,經受住了考驗,是忠於黨、忠於革命事業的好同誌。並告誡全黨,這個沉痛的曆史教訓,要永遠引為鑒戒。通知追認潘漢年同誌的曆史功績,公開為他恢複名譽。

  潘漢年冤案的發生,是我黨曆史上的悲劇,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的重大失誤。教訓是深刻的,值得思考的更是深遠。

  潘漢年案發生在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一至三十一日全黨代表會議討論關於高崗、饒漱石反黨聯盟的報告期間。在討論中,一些受過高崗、饒漱石影響,或是和高崗、饒漱石有過某些牽連的人,先後作了自我批評,交代了自己的一些問題。毛澤東主席在會上說:高級幹部本人曆史上有什麽問題沒有交代的,都應當主動向中央講清楚;會上來不及講的,或不能在會上講的,會後可以想一想,寫成材料;現在把問題講清楚,我們一律采取歡迎的態度。尤其是裏通外國的問題,都得向黨交代,否則罪加三等。這就是當時國家內部肅反的“動員令”。一時黨內政治氣氛很緊張,潘漢年想起一九四三年被李士群、胡鈞鶴挾持去見汪精衛的事,過去未能及時向黨中央報告,現在應當趁此機會,把事情的經過向黨講清楚。於是他先把這件事的經過向大會華東組組長陳毅談了,隨即寫了一個材料,於四月二日托陳毅轉交給黨中央、毛主席。陳毅覺得這個問題很重要,當天晚上便到中南海直接將材料送給毛主席。

  毛主席看了陳毅轉來的材料,甚為震怒,當即大筆一揮,批示“此人從此不能信用”,並作出立即逮捕的決定。

  毛主席這個批示,如石破天驚。有人說這說那,說情報部門出了個“內奸”、“反革命”。一時間從事情報工作的同誌人心惶惶。

  有關部門根據毛主席這一批示,於一九五五年四月三日,在潘漢年參加全黨代表大會後的第三天,指控他為“內奸”、“反革命”,於北京飯店三〇一房間將他逮捕。

  有人說潘漢年冤案是康生、江青一手炮製的,從我接觸的材料看,沒有翔實的證據能說明這個觀點。其實,當時康生並不在中央,他是山東分局書記,一九五七年才調回中央。江青雖有她的特殊身份,但當時她還沒有那份權力能主宰這樣重大的事情,他們插手潘漢年案,那是以後的事。當然,即使康生不是這起冤案自始至終的製造者,他對此案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為潘漢年受審查的這段曆史,是在他的直接領導下工作的,潘漢年的問題他最清楚,在潘漢年蒙冤時,他沒有站出來把問題說清楚,承擔責任,才鑄成這一奇冤。

  潘漢年被捕後,周恩來總理很關心。他和潘漢年交往的曆史最長,關係最深,接觸最多,從潘漢年過去為黨工作做出的顯著成績,他堅信潘漢年是忠於黨、忠於革命事業的。可是麵對毛主席的批示,和潘漢年當時的處境,周總理很是為難,卻苦無良策。

  毛澤東對潘漢年案一直是十分關注的。當他看到陳毅轉交來的潘漢年關於會見汪精衛的交代材料時,便批示“此人從此不能信用”,並作出決定以“內奸”、“反革命”罪將潘漢年逮捕。隨後又將潘漢年、饒漱石,揚帆定為反革命集團,把饒漱石定為這個反革命集團的首犯。楊尚昆晚年在回憶這件事時說:“當時毛主席在黨中央的威信如日中天,他怎麽看,怎麽說,我都深信不疑。”

  一九五六年,潘漢年案還在內部審查階段,毛澤東便在這年四月二十五日,在於北京召開的有各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參加的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的講話《論十大關係》中,以較長的篇幅談了對潘漢年殺與不殺的問題。毛主席說:“什麽樣的人不殺呢?胡風、潘漢年、饒漱石這樣的人不殺……不殺他們,不是沒有可殺之罪,而是殺了不利……”毛主席這番話,把潘漢年定死為反革命,論罪該殺。不殺他是出於種種考慮。

  一九六二年,潘漢年案還沒有向法院起訴,還沒有進入審判程序,毛主席在這年的一月三十日《在擴大的中央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又說:“人總是要捕一點,殺一點的,否則不能平民憤,不能鞏固人民民主專政。有個潘漢年,此人當過上海市副市長,過去秘密投降了國民黨,是個CC派人物,現在關在班房裏頭,我們沒有殺他。像潘漢年這樣的人,隻要殺一個,殺戒一開,類似的人都得殺。”

  潘漢年被抓起來,是毛主席親自決定的,罪名也是毛主席定的,對潘漢年是殺還是不殺,也是毛主席決定的。後來“文革”中,江青把潘漢年重新抓起來,改判無期徒刑,放逐湖南茶陵,沒有毛主席的首肯,恐也難辦到。

  潘漢年冤案,提示了一個深遠的問題,那就是我們國家長期受封建社會影響,曆來隻有“人治”的習慣,而缺乏“法製”的觀念。新中國成立後,本來應當充分發揮法製的作用來治理國家,當時黨和國家領導人之一、老司法工作者、法學家、新中國第二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董必武曾振臂高呼:“國家沒有法製就不能成為一個國家”,“依法辦事是進一步加強法製的中心環節”,提出要建立一個法治國家,依照法律來治理國家。但是由於長期受“左”的思想和習慣勢力的影響,輕視法製的思想沒有得到克服,他的呼籲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有法不依,愈演愈烈,以致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發展到“無法無天”的地步,把憲法、法律的尊嚴破壞殆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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