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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撰修《晉律》黜陟法

  曹魏末年,司馬氏集團加緊了伐魏建晉的步伐。鹹熙元年(264),司馬昭逼迫魏元帝曹奐封自己為晉王,並著手找人為他改朝換代起草禮儀、官製、法律等典章製度。司馬昭借口《魏律》過於繁雜,令中護軍賈充主持修訂法律,並讓太傅鄭衝、司徒荀顗、中書監荀勖、中軍將軍羊祜、中護軍王業、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預、散騎侍郎裴楷、潁川太守周雄、齊相郭頎、騎都尉成公綏、尚書郎柳軌及吏部令史榮邵等人共同參與。杜預作為朝中學識淵博之人,成為修律的主要人員。

  這時的杜預剛剛步入政界,還沒有建立大的功業,在學術上也沒有形成像後來他的《左傳》注那樣的顯著成果。他之所以能夠以守河南尹的身份參與魏末晉初的這次修律,主要是由於他的家學背景。據考證,上述參與製訂《晉律》的主要人員大多與兩漢以來的刑律世家有著密切的聯係,受過相當深厚的家學熏陶。杜預之所以能夠成為撰修《晉律》的主要人員,並且還擔任了注釋《晉律》的重任,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他出自世善刑律之學的京兆杜氏家族。同時,杜氏家族的儒學傳承使杜預也具有良好的儒學修養,成為當時洛陽的名儒。總之,杜預能夠與眾多的名儒一起參與製訂《晉律》,其出身和學識是一個重要條件。

  漢儒常以經文和讖緯解說律令,而且學派各異,有時僅一家的注文就有幾十萬字之多,這些“窮性盡理”的說教,隻能增加律令的繁蕪和使律令神秘化,對社會的穩定沒有起到什麽好的作用。三國時期,各國基本上是沿用漢朝的律令,而漢律發展到東漢末年,法令滋蔓,十分繁雜。魏、蜀、吳三國雖然對之進行了一些改革,但都沒有能夠解決漢律繁雜的問題。相反,為了適應戰爭的需要,各國的律令變得更加嚴酷和繁雜。為了從根本上解決律令繁雜的問題,杜預將這些“窮性盡理”之說全部刪掉,還對法令條文及文字進行了簡化。

  封建律令曆來都是地主階級壓迫廣大勞動人民的工具。魏晉之際正是門閥士族和門閥製度的形成時期。司馬氏集團為了維護世家大族的利益,提倡以名教治天下,這一指導思想反映在《晉律》的修訂上,便是杜預所強調的立法要“審名分”。所謂“名分”,就是人們在社會中的名位及其應恪守的職分。強調名分,實質上就是強調封建等級特權,主要是維護門閥士族的特權。從《晉律》將“八議”、“贖罪”之類列入律令,以及對蔭戶、佃客和奴婢等人殘酷壓迫的條規來看,都是維護門閥士族特權的。所謂“八議”,即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根據“八議”製度的規定,對皇親國戚、皇帝故舊、德行修養高的聖賢、才能卓越者、功勳卓著者、高級權貴、勤謹辛勞者,以及前代國賓等八類特殊人物犯罪者,不適用普通訴訟審判程序,一般司法人員也無權直接審理,必須上報皇帝進行議決,予以寬宥或赦免。

  《晉律》的修訂工作,自魏元帝鹹熙元年(264)至晉武帝泰始三年(267),曆時三年有餘。因頒布於晉武帝泰始年間,所以也稱《泰始律》。它以漢《九章律》為基礎,參考了曹魏《新律》的篇目體例結構,最終定為二十篇,共六百二十條,總計二萬七千六百五十七字。其中保留《九章律》七篇,新增或修改十三篇。《晉律》的製定,吸收了戰國時期魏國李悝《法經》以來的立法經驗,無論從篇章體例結構或具體的條目內容方麵來說,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立法成就。

  《晉律》修好以後,博學多通的杜預還逐條詳細為之作了注解,明確解釋了許多名詞、概念、術語的含義與區別,闡述了立法的宗旨與意圖,不僅為人們使用《晉律》提供了統一的標準及解釋,而且還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法律條文的缺陷和不足。杜預在給晉武帝司馬炎的上疏中說道:“法律應該像繩墨一樣作為準則,而不是一般的窮理盡性的書籍。繩墨留下的印紋雖然很細,但它是一條直線;法律條文雖然簡明通俗,但它形式統一,可以防止混亂,使人們不敢去觸犯它。如果條文過於繁雜,文字也很艱深,就不會收到這樣的效果了。古代的刑書之所以要鑄造在鍾鼎或金石之上,正是為了杜絕異端淫巧,使天下盡人皆知的緣故。我現在為《晉律》作注解,正是想要達到這個目的。”杜預的《晉律》注正符合晉武帝統治的需要,於是晉武帝於泰始四年(268)正月下詔,將其與《晉律》一並正式頒行全國。杜預在撰修《晉律》和注解《晉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因而他成為我國法製史上著名的律學家。西晉時期另一位著名的經學家、律學家張斐也對《晉律》作有注解,因而後來有人將《晉律》及張斐注與杜預注合稱為《張杜律》,可見他們二人對《晉律》所作的貢獻之大。

  總之,杜預等人刪除兩漢以來苛繁的律令,製定出了一部比較簡明而切實可行的新律。《晉律》適應了西晉即將統一中國的需要,有其積極的一麵;另一方麵,它又強調“正名分”,起到了維護門閥士族特權和維持門閥製度的作用。《晉律》是魏晉南北朝時期四百年間唯一一部曾經通行全國的成文法典,不僅是兩晉政權使用一百五十多年的國家基本大法,而且還被南朝的宋、齊、梁、陳四代長期沿用達一百七十年之久。北朝即使製定了新律,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對《晉律》有所借鑒。《晉律》注重總結汲取古代刑法理論與立法經驗,因而取得了較高的立法成就,它對後世的法製建設也產生了重大影響。《唐律疏議》便是受它的直接影響而誕生的傑出代表作。

  晉武帝伐魏稱帝後,對作為其政權支柱的世家大族實行放縱的政策,因此社會上異常黑暗腐敗,各級官吏蠅營狗苟,而且還互相包庇。擔任京師洛陽長官守河南尹的杜預認為,京師是“王化之始”,應該為全國做出表率,於是在泰始四年(268)受晉武帝之詔製定了考課製度,建議按照官吏的實際情況評定優劣,然後區別對待,或遷或黜。這種對在職官吏進行監督考評的辦法,自西周以來的各個朝代大都有所製定,但也都沒有認真執行過。杜預向晉武帝上書陳述他的考課之法說:“我聽說上古的政治順應自然,各自虛心接受意見,以至誠之心待人,那麽百姓就信服順從,精神感化、心靈溝通,天下就得到治理。及至純樸的風氣逐漸消散,表彰善的、揭露惡的,設立官職、授以爵位、頒發俸祿,宣示治典、教典、禮典、政典、刑典、事典等六種典製,以便詳盡考察官員。然而仍要倚賴明哲的官吏,建立忠貞的機構,使名位不能超越功績而過分顯赫,使功勞不能落後於名位而埋沒,都要廣泛征求意見,讓人陳述意見而加以采納。到了國政衰亂之世,不能建立長治久安之製,而專求嚴苛細密之法,懷疑官吏就相信耳目,疑惑耳目就相信文書。文書越是繁多,官吏們越是虛偽,法令細密,虛偽更多。以往漢代的刺史,也是年終奏報述職,沒有統一規定的考查辦法,政績清濁僅列大概情況。曹魏考核官吏,也就是西漢末年經學家京房的《考功課吏法》,其條文可以說是極為細密。然而過於細碎也就違背了本意,因而在漢、魏兩代都行不通。我看不如重申唐堯時考核官吏的舊法,摒除細密而取簡要,也就簡單而易行。盡量宣示萬物本性中所包含的‘天理’,去心領神會,這是由人來實現的,離開了人而單單依靠法令是行不通的。如今分科別目評定優劣,以升貶官吏,還不如委任顯要官吏,各自考核所統轄之人。各級官吏在任職一年以後,評定出優秀的一人為上等,差劣的一人為下等,到時上報並公布姓名。如此六年下來,由尚書吏部曹進行匯集考察,對那些六年來政績優秀的官吏越級任用,對六年來處於劣等的免職,對那些優多劣少的進用,劣多優少的降級。如今各地、各部門考核官吏所定的品級上報中央,其間有不平衡之處,確實有考核時標準偏高偏低的情況。如果有的用高標準而舉薦出優秀的官吏,有的用低標準而舉薦出平庸的官吏,吏部曹一定要衡量輕重,略加降等,不能不公平地全盤依照課吏的法規去執行。《己醜詔書》認為考核難於行得通,便依照通常薦舉的慣例。薦舉的緣由,也是出於其風格和聲望。六年突然薦舉,沒有逐步積累的漸進過程,又不符合古代三年一考核的本意。如今每年一考核,積累了優的評定就升遷,積累了劣的評定就罷黜。以正派的士人之心相推求,不會出現六年六次黜退的清官或六次晉升的劣跡之官,監察的官吏也將會隨時對之進行彈劾。假如上下官吏公然互相容忍、包庇過失,那便是輿論完全敗壞,那麽,官吏的考核、升貶就沒有什麽作用了。”這一番有關考課黜陟的辦法言之有理,且簡便易行,顯示了杜預不凡的才智和計謀。然而由於種種原因,杜預所說的黜陟法並沒能在當時得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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