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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整頓吏治痛懲貪官(12)

  三月中,和、喀寧阿等奏折到京。和等奏稱,李侍堯供:收受題升迤南道莊肇奎銀兩千兩、通判素爾方阿銀三千兩、按察使汪圻銀五千兩、臨安府知府德起銀兩千兩、東川府知府張瓏銀四千兩。又於前年差家人張永受進京修屋,素爾方阿送銀五千兩,德起送銀五千兩,俱在板橋驛交與張永受。張永受供,主子發交珠子兩顆,一顆賣給昆明縣知縣,勒要銀三千兩,一顆賣給同知方洛,勒要銀兩千兩。總共贓銀三萬一千兩。

  乾隆帝覽奏後於三月十八日連下五道上諭。第一道旨是革諸犯之職。上諭說:李侍堯由將軍用至總督,曆任二十餘年,“因其才具尚優,辦事明幹,在督撫中最為出色”,遂用為大學士。李侍堯“具有天良,自應感激朕恩”,奉公潔己,以圖報效。乃昨據海寧呈稟李侍堯貪縱營私各款,因命侍郎和、喀寧阿前往查辦。今據和等查奏……“披閱之下,不勝駭異”。李侍堯身為大學士,曆任總督,乃負恩婪索,盈千累萬,甚至向屬員變賣珠子,“贓私狼藉,如此不堪,實朕夢想所不到,不特朕用人顏麵攸關”,即各省督撫聞之,諒無不慚愧痛恨。李侍堯著革職拿問。按察使汪圻、迤南道莊肇奎、原署東川府知府張瓏、降調通判素爾方阿、丁憂同知方洛等,俱著革職,交予和,嚴審定擬具奏。《清高宗實錄》卷1103,頁6、7.

  第二道諭,革巡撫孫士毅職。孫士毅由南巡召試中書,在軍機司員上行走,不次簡用,擢至雲南巡撫,受恩深重,乃目擊李侍堯營求受賄,贓跡累累,竟置若罔聞,隱匿不奏,經朝廷派員查辦,猶複辯言飾非,巧為諉卸。“國家設立督撫,原為互相糾參,以維吏治而飭官方”。巡撫為封疆大吏,近在同城,而不據實劾參,“又安用此巡撫為乎?”孫士毅著革職,發往伊犁,自備資斧效力贖罪,“以為期隱不職者戒”!②③《清高宗實錄》卷1103,頁8,9,9、10.

  第三道諭,是委任新督撫。以奉天將軍福康安“才具明幹,秉性公忠”,命其補授雲貴總督,以顏希深為雲南巡撫。②。

  第四道諭是辦案。和奏稱,李侍堯在審辦納樓土司命案時,起出金六百兩、銀一千兩,李於奏折內私將金數改為六十兩,銀數改為七千五百兩。乾隆帝說,此“顯係有心吞隱”,因其隱匿之金五百四十兩,價值遠遠超過所增之銀六千五百兩,明係“巧為侵蝕”,命和嚴詢李侍堯,此金、銀均著入官。③。

  第五道諭是因李侍堯之家人張永受所供之房產、土地數和財產,與京中所查之數不符,命待張提押至京後,交英廉嚴審確對。

  五月初七日,因和等定擬將李侍堯處以斬監候,而大學士、九卿改為斬立決,乾隆帝下諭,命各省督撫各抒己見,定擬具題。他說:

  “李侍堯曆任封疆,在總督中最為出色,是以簡用為大學士,數十年來,受朕倚任深恩。乃不意其貪黷營私,婪索財物,盈千累萬,甚至將珠子賣予屬員,勒令繳價,複將珠子收回。又廠員調回本任,勒索銀兩,至八千餘兩之多。現在直省督撫中,令屬員購買物件,短發價值,及竟不發價者,不能保其必無,至如李侍堯之贓私累累,逾閑蕩檢,實朕意想所不到。今李侍堯既有此等敗露之案,天下督撫又何能使朕深信乎?朕因此案,實深慚懣!近又聞楊景素聲名亦甚狼藉,但其人已死,若至今存,未必不為又一李侍堯也。各督撫須痛自猛省,毋謂查辦不及,幸逃法網,輒自以為得計。總之,有則改之,無則加勉,觸目驚心,天良俱在,人人以李侍堯為炯戒,則李侍堯今日之事,未必非各督撫之福也。所有此案核擬原折,即著發交各督撫閱看,將和照例原擬之斬候,及大學士、九卿從重改擬斬決之處,酌理準情,各抒己見,定擬具題,毋得遊移兩可。……將此通諭中外知之。”《清高宗實錄》卷1106,頁12、13.

  乾隆帝以李侍堯之例,說明督撫不應貪婪違法,辜負聖恩,以免重蹈李之陷入法網覆轍,欲圖整飭一下吏治,用心不為不善,但時至此日,貪風盛行,這道諭旨很難生效。至於對李侍堯之處理,此諭已經表明了傾向性,既言李卓有才幹,為最出色之總督,又雲和“照例”擬斬監候,而大學士、九卿“從重改擬斬決”,並且聯係政局慣例,當大學士、九卿複議意見與原奏總督、尚書意見不一之時,皇上一般是依大學士之議而決,此諭卻一反常例,再命各省督撫議擬。如此等等,皆足表明帝意欲免李侍堯之死,欲以和之議來了結此案。

  當督撫遵旨上奏前後,乾隆帝對李侍堯一案及其涉及之處,作了如下的處理。其一,委補大員,懲治劣官。李侍堯因罪革職而空出的漢大學士一缺,命戶部尚書英廉補授,委和接替英廉之戶部尚書,以劉秉恬為雲南巡撫,任顏希深為貴州巡撫。東川知府陳孝升代李侍堯交付銀兩置辦物體,“有玷官箴”,革其職。督標中軍吉隆阿副將與總督家奴劉十兒稱兄道弟,按溺職例革其職。將已故巡撫裴忠錫、革職巡撫孫士毅原籍家產查封存記,俟雲南查出虧空銀數需其賠補時,將其家產扣抵,如有餘剩,仍予給還。

  其二,清理雲南各府州縣倉庫錢糧。和奏稱:“自李侍堯婪索屬員,贓私狼藉,雲南通省吏治廢壞,聞各府州縣多有虧空之處,必須徹底清查”。乾隆帝下諭:李侍堯任意貪婪,按察使汪圻等“仰承意旨,爭饋多金,若非侵漁屬員,安所取資;則各府州縣中之虧空,勢所必有,不可不嚴行根究,以清帑項而整官虧”,待福康安到任後,將通省各府州縣倉庫錢糧逐一詳查。《清高宗實錄》卷1103,頁11,卷1106,頁19.

  其三,寬待李侍堯之家屬。乾隆帝命將李侍堯名下置買的田產等物查明入官,其盛京房地及老圈地畝,不用籍沒。其之伯爵,係李永芳子孫的公共世職,不應剝奪。後以其弟李奉堯襲爵。《清高宗實錄》卷1106,頁28,卷1110,頁19,卷1121,頁2.

  十月初三日,乾隆帝最後決定了對李侍堯的處理意見並予以宣布。在此之前,各省督撫均已遵旨回奏,絕大多數總督、巡撫讚成大學士、九卿所擬之斬決,原因很簡單,他們與李皆為督撫,如若輕議其罪,恐被別人以及皇上認為有心袒護李侍堯,為己貪婪打掩護,因而勉強附和大學士所議。隻有一位總督一位巡撫,對大學士之議不太讚成,另一位總督原主寬減,後改請立決。閩浙總督陳輝祖對將李侍堯之擬斬決,頗有異議,但陳輝祖不敢直言,僅奏請將李之罪再交尚書和與大學士、九卿複議,意在“主監候”,但並不“據見直陳,作遊移兩可之詞”。湖廣總督富勒渾在江南行宮朝見乾隆帝時,盛讚李侍堯“曆任封疆,實心體國,認真辦事,為督撫中所罕見”,其意以為李雖晚節不飭,但尚可棄瑕錄用,不料當帝命督撫各抒己見時,富勒渾又按大學士之議,請將李正法。乾隆帝斥責富勒渾“自異其說”、陳輝祖“遊移兩可”,令將二人交部察議。《清高宗實錄》卷1106,頁5、6.

  隻有安徽巡撫閔鶚元摸準了帝欲寬免的意旨,冒險奏請按和之擬結案,斬監候,而不是大學士、九卿所擬斬立決。他奏稱:李侍堯以大學士辦總督事,貪黷營私,罪無可逭。“惟是李侍堯曆任封疆,勤幹有為,久為中外推服,可否援照八議條內議勤議能之文,稍寬一線,不予立決,出自聖恩。”《清高宗實錄》卷1116,頁4;《清史稿》卷323,《李侍堯傳》,卷338,《閔鄂元傳》。閔鄂元這番話,講得頗為巧妙,既言李貪汙不法罪不容赦,又雲其才幹超群,眾望所歸,最後又搬出“八議”,求帝施恩,說得頭頭是道,各方麵均予照顧,正中帝欲免李之死的下懷,為其赦李斬決之罪搭好了一個下台之階。因此乾隆帝於四十五年十月初三日正式下達免予立斬李侍堯之諭。他說:

  “各省督撫核擬李侍堯罪名一案,俱已到齊。李侍堯以大學士兼管總督,受恩最深,乃敢營私敗檢,驕縱妄行,實出意料之外。核其情罪,非僅如彰寶之因病縱性致家人勒索供應者可比,較之從前恒文、良卿貪婪法,致罹刑憲,情節實約略相等。惟恒文等甫任督撫,即肆意婪贓,平日又無出力辦事之處,李侍堯則身任總督二十餘年,如辦理暹羅,頗合機宜,緝拿盜案等事,亦尚認真出力。且其先世李永芳,於定鼎之初,歸誠宣力,載在旗常,尤非他人所可援比。是以前於尚書和照例定擬斬候,大學士、九卿請改立決時,朕複降旨令督撫等各抒己見,確議具題,原欲以準情法之平。茲各督撫,大率以身在局中,多請照大學士、九卿所擬,而閔鄂元則以李侍堯曆任封疆,勤幹有為,為中外所推服,請援議勤、議能之文稍寬一線具奏。是李侍堯一生之功罪,原屬眾所共知,諸臣中既有仍請從寬者,則罪疑惟輕,朕亦不肯為已甚之事,李侍堯著即定為斬監候,秋後處決。……將此通諭中外知之。”《清高宗實錄》卷1116,頁4、5.

  一場震動朝野的大案,就這樣結束了。李侍堯被帝施予特恩,免於立斬,所謂斬監候秋後處決,實際上是監而不斬,並且,不久他又被皇上重新起用為陝甘總督。乾隆帝因李侍堯納受屬員銀兩及令屬員買珠,贓銀數萬兩,而將其革職削爵抄家籍沒,且處以“斬監候”的處分,不能說是錯誤的。能將李侍堯這樣官居正一品大學士兼從一品總督且襲伯爵之軍國重臣和八旗貴族,給以革職削爵籍沒斬監候的處分,也算是按律懲貪了,對遏製貪風、整飭吏治會起一定的作用,但不久他又將其再擢總督,並且最後還以李在打壓台灣林爽文起義時有功而使其圖形於紫光閣,則顯係謬誤。這也充分表明,乾隆帝雖然確在努力懲治貪官汙吏,但也很不徹底。

  第三節乾隆後期六大案。

  一、甘肅“捐監冒賑”百餘官員不死即戍。

  (一)誤用貪臣主持“捐監”好事辦壞。

  乾隆三十九年四月十八日,乾隆帝弘曆下了一道後來使他十分後悔的諭旨。這道上諭是批準陝甘總督勒爾謹於甘肅捐監的請求。乾隆帝在這道諭中說:

  “勒爾謹奏報肅州、安西兩州收捐監糧一折,已批交該部議奏矣。甘省捐監一事,上年止準令肅州以西收捐本色。昨據該督以甘省通省倉儲,一時未能全行足額,奏請仍照舊例,口內各屬,一體收捐,業經部議,準令本色報捐,仍飭該管上司,核實稽查,勿使滋弊,業已允行。第念此事,必須能事之藩司,實力經理,方為有益。尹嘉銓謹厚有餘,而整飭不足,是以改擢京職,特調王?望前往甘省。王?望自必來京陛見,俟其到時,朕當麵為訓示,交令妥辦。但董飭稽查,乃總督專責,著嚴切傳諭勒爾謹,於王?望到任後,務率同實心查辦,剔除諸弊,如仍有濫收折色,致缺倉儲,及濫索科派等弊,一經發覺,惟勒爾謹是問。”《清高宗實錄》卷957,頁9、10.

  管理戶部的大學士於敏中讚同勒爾謹之奏,“即行議準”,帝聽從其言。如果單就上述諭旨而言,本來不會有什麽錯誤。甘肅“向稱地瘠民貧,戶鮮蓋藏”,時有災荒,若能通過捐監,每人上交糧食幾十石,捐為監生,籌集幾百萬石糧食,也可在歉收歲月對災民加以賑濟,於國於民,俱為有利。過去甘肅也曾有過這樣的“舊例”:“令民輸豆麥,予國子監生,得應試入官,謂之監糧”。《清史稿》卷339,《王?望傳》;《清高宗實錄》卷1167,頁18.乾隆三十一年舒赫德奏請革此“舊例”,帝從其請。現在恢複此例,未嚐不可。而且,奏請者陝甘總督勒爾謹,此時確未存非分之想,並不企圖通過捐監來營私舞弊,榨取民財,侵吞帑銀。就此而論,乾隆帝之批準勒爾謹的請求,是無可非議的。但是,後來的事實證明,此舉大為謬誤,關鍵在於乾隆帝不該用王?望來主持此事,這一失誤,鑄成了大錯。

  王?望何許人也?為何被帝當做“能事之藩司”?原來,此人並非市井細民,而是巡撫之公子。其父王師,進士出身,由知縣曆任知州、道員、按察使、布政使,直到江蘇巡撫。王師勤政愛民,平冤獄,導民墾荒,從大學士高斌規劃直隸水利,多所建樹。王?望以舉人捐納知縣,先後任甘肅山丹、皋蘭諸縣知縣,寧夏知府,浙江布政使,署浙江巡撫。乾隆帝認為王?望有才幹,特將其由人稱美缺、要職的浙江布政使,調任地處邊僻的甘肅布政使,委以開捐收糧的重任。

  乾隆帝萬萬沒有想到,任王?望主持開捐,給國家帶來多大的損失?勒爾謹也絕對沒有想到,他之為國為民著想的收糧備賑的捐監一事,竟會因帝委派“能臣”王?望來經理,而使自己成了刀下之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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