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條款如下
1956年到1967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
(1960年4月10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二)大力提高糧食的產量和其他農作物的產量
從1956年開始,在12年內,糧食每畝平均年產量,在黃河,秦嶺、白龍江、黃河(青海境內)以北地區,由1955年的150多斤增加到400斤;黃河以南、淮河以北地區,由1955年的208斤增加到500斤;淮河、秦嶺、白龍江以南地區,由1955年的400斤增加到800斤。其中的沙荒地區、土地瘠薄地區、常年旱澇地區、高寒山區、無霜期很短地區、地廣人稀地區、大麵積墾荒地區,可以按照情況,另外規定增產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