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有一對18個月的雙胞胎兒子,最近考慮立遺囑,主要是預防萬一有什麽不測發生,比如車禍什麽的,孩子的歸宿問題有個安排。因為我們沒有什麽親屬在美國,也沒有親近的朋友可以撫養我們的孩子,所以希望我們在國內的親人可以把兒子們領回國內撫養。兩個兒子出生在美國,所以是美國公民,我和老公不知道美國法律是否可以允許這麽做?會不會有障礙?我們實在不原意讓孩子到寄養家庭,和自己家人在一起最好。謝謝!
誠心請教關於遺囑中孩子的歸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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