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思路是對的,你丈夫的想法是不負責任的。但是,立遺囑是其次,因為不過是三個孩子平分。我要談的是更重要的
立信托。
現實例子,你們做父母兩個坐汽車前排,三個孩子坐後排,飛來橫禍,卡車對麵撞上了,父母雙亡,留下三個孩子,怎麽辦?
你留了遺囑都沒有用,誰來照顧小孩?假如孩子不回中國,你必須找在澳洲的信得過的朋友來照管孩子,這個問題,如果不寫清楚信托,你國內的親屬肯定要把孩子帶回去。
撫養人好說,你們的財產誰來管?財產如何用?都是由撫養人一人說了算?誰來監督?在孩子成年前,你需要指定托管人,還要成立托管賬戶,等等。這都是信托的用處。
最後,孩子18歲,你敢把幾萬元的遺產賬戶給他嗎?戴安娜的信托,是等到孩子30歲才給的。
這裏麵的細節太多了,我隻知道美國法律,澳大利亞是英係法律,可能類似,但是我隻能建議你去找律師仔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