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新聞中女方在遺書(給家人的遺書,不是遺囑)提到,自己已經公證遺囑給男方寄去。所以形式上,遺囑應該沒有問題。
其次,女方是否有病,不得而知。文章中沒有醫學診斷,大家說閑話說抑鬱症,不能作為出庭證據。
退一步說,就是有抑鬱症,此人立的符合法律形式的遺囑,是否有效?
中國繼承法關於遺囑有效性的條款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06/content_5004457.htm?
關於行為能力的定義,請參照中國民法通則 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6/content_4470.htm
第一章,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基本上分析下來,得抑鬱症的人,不妨礙簽合同,也不妨礙立遺囑。不理智的事情,隻要符合法律,應該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