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的說美國使館的簽證官有21項情況可以拒絕發與簽證,
其中第一項就是針對您的情況,老實說您的情況雖然檢察官決定不與起訴,但是您在警方的紀錄(特別如果逮捕您的是聯邦的單位或是州警,非當地的警方),如果遇到刁難,您仍然可以證明不可入境類不適用於自己,通常是用於申請人因犯罪或道德方麵問題而被歸入不可入境類。但並非所有的犯罪或道德問題都被歸人不可入境類。如果申請人曾經受到逮捕或起訴,隻要沒有被定罪,或者起訴被撤銷,則不能被歸入不可入境類。所以您可以做的是將您的案件的情況詳細準備一個資料,如果遇到問題,您可以提出合理的解釋.
1) 在任何國家或地區裏有刑事犯罪記錄;
(2) 有任何欺詐行為者,包括偽造簽證或使用偽造文件;
(3) 在申請美國合法移民時,提供虛假的資料或證明,包括申請者的的移民申請曆史,以及對雇主提供的資格證明;
(4) 1998年1月14日以後,在美國非法滯留超過180天以上者;
(5) 曾在美國境內,持有F-1(學生)簽證,違反有關規定之後在美國境外未滿5年者;
(6) 曾被美國政府勒令強製出境或要求主動離境,在出境後未申請豁免或在5年內意欲再度進入美國者;
(7) 曾在美國境內因刑事犯罪而被判強製離境者;
(8) 具有任何因申請者自身原因而影響其成為美國永久公民的移民記錄者;
(9) 患有傳染性的有害公眾健康者;
(10) 欲圖在美國實行一夫多妻製者;
(11) 曾經或正在從事賣淫或商業犯罪行為者;
(12) 美國移民局(INS)或美國駐外使館官員認定赴美後可能成為公眾負擔者;
(13) 美國移民局(INS)或美國駐外使館官員了解或有證據相信其曾犯有或意圖從事間諜活動、蓄意破壞、回避或違反美國出口管製法以及有恐怖活動記錄者;
(14) 美國移民局(INS)或美國駐外使館官員有證據相信其入境或在美國欲從事的活動將可能嚴重影響美國的外交政策者;
(15) 曾參與納粹,從事屠殺或種族滅絕活動者;
(16) 依據美國聯邦或州法律,因某種目的或利益而謊稱為美國公民者;
(17) 除其直係血緣親屬外,曾故意唆使、協助及鼓勵非美國公民非法進入美國者;
(18) 強行拐帶已被法庭判定具有合法監護權之美國公民的子女者;
(19) 依據美國聯邦稅法未能完稅者(如曾在美國居留);
(20) 除了某些特殊的國家外,申請者未能提供成為美國合法永久公民必須之證明,如無犯罪記錄、雇主擔保證明者;
(21) 無力勝任美國雇主擔保之職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