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這樣的。買方明確說了離開的原因是想

來源: 破爛熊 2012-09-15 11:10:05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342 bytes)

以比較低的價買入房子,就是說想把那3%作為講價的條件。如果經紀人還想做成這筆生意,那麽唯一的辦法就是少賺點。 既然都看了這麽久了,少賺點比不賺還是要強些對吧。給一定的回扣也許就讓買方覺得房價聽起來比較吸引人了,再商量一下買方也許就接受了。 經紀人還是要比較靈活些吧,做生意難免不做點退讓。

當然如果覺得有辱人格,那麽從此斷交也沒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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