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有$1149,我的房租定在1350。我給租客說了,我可以降價到1300,她說她可以付餘下的部分。然後我給PHA說答應一切條件,結果發現prove的房租1149本身就有租客自己承擔的一部分,政府隻給800多。我給case worker 打了電話,case worker說我不能收多餘1149的價格,合同上必須隻是1149, 合同之外不能收房客的錢。
然後這個租客很失望,她反複強調她可以付其餘的部分。
這個情況下,我想還是隻有算了,對吧?私下收多餘合同的錢是illegal啊。不知道哪個大俠有過類似的經曆
先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