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您說道: “Subject to 是個很好的工具。買賣雙方是是互惠互利。對於賣家來說,她付不出錢,我們接過來,保住了她的credit. 我們賣掉了之後通知她,告訴她我們每個月都按時支付她的mortgage. 她對我們感激涕零。對於我們來說,中間雖然周折較多,時間跨度也大, 由於先期投入很少, 隻是裝修了一下,然後就賣出去。所以還是賺錢了。”
您從原房主手裏買的過程比較清楚: 您take over her mortgage, 並得到title of the house. 如果您繼續持有,就按時付每個月的mortgage. 但是您賣給新買家後, 新買家要麽全款, 要麽銀行貸款, 對嗎? 那麽您是否得到了16萬的現金, 既可以把原房主女士的11萬貸款全部還掉,減去開始的投資(1萬) 和後來的裝修(假定1萬), 把淨賺的3萬和您的合夥人分了? 還是先不急著還清那11萬(也許因為利率低),自己存著這十幾萬的現金, 進行再投資?
我想, 如果您把qi前任房主的11 萬還清, 大家都更加簡單放心了, 不是嗎?
2. 原來的fang房主為什麽不自己把房子投到市場賣呢? 如果她能賣14萬(低於市場價2萬),豈不是又還了11萬貸款, 自己還有剩餘嗎?
謝謝您不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