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忽略了一個問題:程序是可以被人操縱的。
是的。
但是說這話有一個大前提,就是隻有在某些國家的某些人才能隨意操縱程序。而我們討論程序正義/結果正義也有一個大前提,就是在一個法製健全的國家才有意義。
除了程序正義/實體正義之外,法學上還有一個概念,即自然法學和實證法學。
自然法認為,法律應當是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但實證法認為,法律就是法律,法律一旦頒布,就應當具有法律拘束力,“惡法亦法”。
納粹德國是實證法的維護者,比如他們的《告密者法》,鼓勵人們告發各種反希特勒、反納粹的言論;《保護德國血統和榮譽法》禁止猶太人和非猶太裔德國人之間通婚,還將這兩類人之間的性行為定為刑事犯罪;《帝國公民法》規定,隻有日耳曼或相關血統的人才能成為德國公民。
那麽,在納粹德國就可以名正言順的遵循他們的“法律程序”對猶太人斬盡殺絕,即便如此,也沒有一個猶太人正真按照程序通過法庭判決,任何士兵都有權利射殺猶太人。
在某國,最高的法律程序是憲法,但是當有人要做皇帝時,憲法就可以任意操作,盡管人大會議上假模假樣的全票通過,也算是“程序正義”了。
但是,任何人想通過”程序“申請示威遊行,對不起,不批準,沒有這個”程序“!
在“依法治國”的幌子下,惡法也是惡法,什麽反革命罪,聚眾滋事罪,煽動顛覆國家罪,流氓罪……一係列無法嚴格定義,缺少司法解釋的罪名可以任意的按“程序”拋到任何公民頭上。
說“嚴打”不符合程序正義,有人不同意。想想也對,死刑權已經被最高權力機構下放到各級黨委了,隻要黨委點頭,也是遵守“程序”嘛。
至於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來為再教育營背書,就是在搞笑了。
有人提到美國槍支泛濫,的確是一個大問題。那麽,修改一下憲法,禁槍不就完了嗎?
不,沒那麽簡單,在美國修改憲法之難,難於上青天。程序一旦設定,不是那麽隨便可以更改的。這無疑有很大弊端,但同時也保證了憲法不被隨意強奸。孰優孰劣,可以探討。真正要禁槍,實際操作也不那麽容易。正如30年代的禁酒,反而造成了無數黑幫因販酒帶來的火並與謀殺。
程序/結果如何取舍?如何減少槍擊案同時又保障民眾擁槍的權利?如何打擊毒販同時為癮君子提供戒毒的幫助?這些問題隻有在一個成熟的法製社會才有意義,離開了健全的民主法治,無論程序還是結果的正義都一文不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