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六周後成為生命,基本接近佛教高人的說法,曾從我非常信任的,有證悟的人那裏聽說過,6周(或多少有差別,記不確切了)時,靈魂就投胎了。
這以後再墮胎,那個靈魂確實會受到影響,就是被強行終止了生命。而且很多時候此嬰兒的靈魂會因為眷戀母親,而自己又不明白到底發生了什麽,而長期追隨母體,也帶來對母親的困擾。再者,母親本身這麽做,也多少有點放縱自己不負責任,故此很多母親在墮胎後感覺到自己的生命變得空虛。
這是從佛教的角度說。
美國的六周這個數字如何衡量、如何得來?也許是基督教裏也有人有超能力,能看見投胎的時間,所以傳下來這麽個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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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如果強奸或其他重大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墮胎,我覺得也可以考慮。
到北美後我意識到一點,社會的立法根據,應該是讓人們的生活從長期看變得更好,要做到這個,就需要培養人的責任心,認識因果,從而活得更理性、更有預見感,而不是單純的鼓勵放任。所以,法律必須是基於對於人性和真實因果的認識而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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