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思想是中式的胡鬧。 人家走訴訟,就是根本不會再有任何協商的空間,砍樹有一定的科學,不是你想如何就可以的...簡單的說,如果砍完之後,因為不平衡,樹那天真倒了,誰負責...講白一些,你是絕對不會摸摸鼻子,自己負責,對不對?
你從過去到現在與對方糾纏也不是一天了,過去你為什麼不爭取這個提議,非要等人家真正提出訴訟再來"協商",如果角色換位,你會同意? 特別是當初做的時候,你人到那裡去了,當時為什麼不處理? 記住,對方是替你做事,事沒做對,你有話語權。
現在事過境遷,你再說對方沒有做完所有事,我就是不付錢...你認為對方會含笑接受這種建議嗎? 同時,你現在在法律上就成了"老賴",所以你是把一手好牌打到臭的經典案例。
你能做的事是,如果法院安排有任何可以雙方協商的機會,你可以要求仲裁人同時你要求合l理的要求減少一些費用的要求,如果對方過去確實做了部份後院的工程(修剪而不是整個砍去枝幹),那麼你應該無法要求對方完全免單,當然如果對方當時根本沒有對於後院做任何事,同時你們雙方的協議的價格真正是包括前後兩個工程,(不是買一送一,或是"順麵幫忙一下"...),那麼你就有立場要求對方扣除後院應付的工程款。
至於現在,除非你想付全款,你找對方,沒有用。同時在美國,商家為了生存必須要舔顧客以求抱抱的不合理情況,在美國並不是鐵律。(老貓手上有一個案件是有關修車的,同樣是本來是老中有理,但因當事人以為可以扣住工錢予取予求,最後不旦沒有達到真正修車的目的,還得付給人家欠款加利息....)
對於你而言,事實上,上庭才對你有利,因為這是除了直接付全款之外,唯一可以快速解決問題的方式,然而重點是你需要準備所有的資料,事前充份準備,上庭簡單陳述,但是言出有物,那麼就算是輸了,你也不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