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操作,而且沒必要。不是我說的,我的律師說的。我的理解是:

不好操作:因為跨國了,遺囑裏加了各路人馬就增加了操作的難度。普通中產階級的遺囑一般都是“鏡像”的,就是說夫妻之間走了房產/財產給對方;都走了就給孩子。這樣最簡單可行。

沒必要:對普通人而言,遺囑裏涵蓋的除了房子,其他的財產很少。所有的存款、投資賬戶,受益人的設立是第一位的,超越遺囑裏的指定。換句話說,除去房產(這個總不能給國內父母吧),其他賬戶你(泛指)已經都有受益人了,剩下的還有什麽呢?再在剩下的部分裏把什麽劃分給父母?能有多少?

所以,真要給父母留點什麽,也是用其他方式,比如存一筆錢在單獨一個賬戶,指定父母為受益人;或者買一份自己的人壽保險,指定留給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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