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因為開車超速得了ticket,昨天陪他去法庭,原告(警察)陳訴時,說了當時的時間、地點,警車停車的位置,當地的限速,我兒子開車的時速,並出示了測速雷達的合格證明,他本人的操作雷達資格證明,法官還問了他我兒子當時的行車方向,他也做了正確的回答,此時法官問警察,你還有要說的嗎?,他說沒有了,法官說你漏了幾點,但是我不能幫你。然後法官轉向我兒子說,You are not guilty,this case dismiss.
至此,兒子在接受交通法規教育的同時,我們也避免了經濟損失,自是皆大歡喜,但是從法律的角度講,我們卻不明白警察在起訴時究竟遺漏了什麽要點,使得法官竟撤銷了case?所以想請對此有研究的高手指點迷津,也使我們大家在必要時可以以此來保護自己。
謝謝
警察起訴開車超速的人需要什麽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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