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個朋友, 因為跟女朋友分手,分手後, 女朋友不服氣, 就告男方家暴,被警察逮捕後保釋, 隨後打了兩年官司結案, 刑事指控被撤除。 但這兩年, 男方精神上很受傷害, 律師費也花了不少, 受此案牽連, 連大學也被退學。
他想反告女方給警察撒謊和在法庭做偽證,要求民事賠償, 可以嗎? 據說, 去民事法庭告的話, 訴訟費就要花好幾萬, 隻有去小額法庭告。 但是, 因為法律係統偏向保護女方, 男方很難勝訴, 在這種情況下, 有必要再告嗎?
現有的證據是警察記錄, 法庭記錄。 當時分手時, 女方還親自送到公交站, 如果感覺自身受威脅,為什麽還親自送? 隨後又給男方打了無數電話和小短信, 男方沒理後, 半夜報警。女方在開庭審理的時候, 胡說八道, 自相矛盾, 法官聽了一半, 就撤消了指控, 都沒有問男方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