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手上的所有材料都是檢查官在第一次上庭我要求檢查官email給我的,不是我從警察局拿到的,隻是我在預審時提出警察事故報告裏道路畫的是4條是錯的,檢查官說沒錯,出示她手裏的事故報告給我看,我居然發現她手裏的事故報告裏畫的道路是正確的3條路!我的是她郵件給我的,為什麽我的是4條路她的是3條?!她當時給我和法官的解釋是打印機問題,怎麽可能呢?!非常明確的不一樣啊。我懷疑是第一次庭省後他們發覺錯誤改了的,事故報告上有說明事故報告是事故發生的當天警察寫的,是否能說明當天警察連幾條路都沒有搞清楚的情況下就做出了錯誤的判斷呢?開出的罰單當然也應該是錯誤的?
我現在也不清楚下周正式庭審,他們是否會改回去4條路或者還是警察說筆誤畫錯了,反正我沒收到過任何更新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