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的邏輯? 是你自己繞。拿個去了的案子去 説明可以不去。邏輯在哪?。。。

我是真不明白 警察或法院(都是執法機構)有動作,可以至之不理,儅耳旁風。
我就是因爲到底周立波可不可以拒絕搜車來問的。
有人說可以。後果呢, 那警察就算了?毒販壞人毀屍滅跡的當然不讓搜了。周立波的搜車是有緣故的,警察看見槍套了。
到現在沒人回答這問題。你給個出個反案例,搗漿糊啊?
當事人有miranda warning / miranda right. 但那不等於“不理”。找律師來,律師代表你説話,還是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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