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問題簡單的說就是您沒有任何案件可以單獨針對單一證人在法律案件上的證詞.
處理這個案件的警方如果當時人確實在現場,警方就是現場的人證之一,所以他並不是代表官方,官方的代表是他所撰寫的對於這個案件處理過程的正式報告,而其個人在民事案件中所提供的證詞應該屬於其個人的觀點,(對方不論是被告或是原告)當然有權要求他出庭作證,至於他(警員)當庭的證詞的內容如果您認為其個人的看法有所不公,您應該在這個案件開庭時用相對的證據來反駁,也就是說您可以就您這一方對於案件所了解的情況要求法官同意您或是代表您這個案件的律師直接詢問證人或是將您這一方的疑問提供給法官或是陪審團來考慮,如果您當時沒有清楚的就您方的問題提出疑問或是反駁. 您現在能做的是就您所麵對的問題提出新的證明要求原審的法官重新考慮他的判決或是在同一地區的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原則上在宣誓的情況下提供不實的證詞屬於偽證罪,這是屬於相當嚴重的刑事控罪.
至於您所考慮的情況,老貓可以告訴您,您所計劃做基本上應該不屬於小額賠償庭會接受的案件,您可以去您當地的法院問一問就應該有一個清楚的了解.
回複:挑戰警察,有沒有可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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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同時提供一個細節,一起學習法律常識 -LFZ- ♂ (487 bytes) () 03/27/2010 postreply 1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