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是很大的民事糾紛中,警察被911叫來。本身警察不用做什麽,“你們別鬧,有事去法院”就行了。可是,警察明顯偏袒一方。警察一係列的動作,讓人感覺(當然沒有證據)其和一方以前是認識並有關係的。例如,此糾紛的警察報告中的職業,地址等寫錯了。(地址錯了,法庭的傳票送不到)去問警察,警察答:能提供的就這些了,這是民事,別的你自己或雇人去做。打電話留言給當時當班警察,不回音。本來這些都沒什麽特別的。但讓人不解:警察出現在法庭作為對方的證人。
請問,如果投訴警察,該向誰投訴?City chief of police? City council? ......
並非無聊,投訴目的是讓警察在此糾紛的以後法律程序階段保持公正。最起碼,不要明顯偏袒。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