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中國農民交給地主的地租數額很不平均,要看地區、土地肥力、種類和租佃關係。大體上有幾個特點:
1. 地租比例
• 通常以實物(糧食)為主,少數地區收銀租。
• 多為 實收產量的40%—70%,典型是“五五分成”(對半分)或“六四分成”(地主得六,佃農得四)。
• 在一些貧瘠地區或地主強勢的地方,甚至會達到 七三分成(地主七,佃農三)。
2. 附加負擔
• 除了分成,還可能附帶“人情租”“押租”“加耗”等,如在收租之外要求送雞、送酒。
• 部分地區地主要求農民 預交租穀(先交一部分,稱“青苗錢”),形成高利貸性質的剝削。
• 佃戶還常常承擔修水利、看護土地等義務。
3. 區域差異
• 江南水稻區:土地肥沃,常見“五五分成”。但地主有時再附加費用。
• 華北小麥區:普遍“四六分成”,佃農所得略少。
• 西南山區:多為實物租或包租,比例往往更高。
4. 整體水平
• 抗戰前調查顯示,佃農繳納的地租平均在 收獲量的50%左右。
• 加上苛捐雜稅和債務利息,很多農民到手隻剩三四成,甚至赤字。
所以簡單說:解放前中國農民租地主的土地,一般要交產量的一半左右,有的高達七成。這也是土地改革要解決的突出問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