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說的全是我原單位的實際情況。
我們研究部門一項目獲得1985年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主要參加人6個人,上海市地方配合人員多人,部裏其他部門也有人配合。
獲獎人數限製在9人,按理我們部門6個人是主要貢獻者,但是必須照顧其他單位的配合人員,不然的話,以後誰幫你忙啊?比如有一位正研究員他和別人無法合作自己一個人搞研究,很難出大成果。
我們部門必須拿掉一個人。有人出主意把幾個人的名字合並在一起,但是國家科委不同意:必須用真名。結果可想而知,這位50年代早期留蘇的主任,學科帶頭人,項目負責人被迫退居二線,因為大家心裏有怨氣。這次政變我無意中聽見了,幾個人在60年代初留蘇的副主任的串通下聯合起來去上級告狀,把主任給扳倒了,副主任升為主任,以後副主任又告狀把院裏某位告下來,自己取代之。
部門另外一項1987年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隻有3個人,2位助理研究員和一位打雜的中專生。幾次獲國家級獎和部級獎打雜的名字都在名單上。
幾年後,當我們的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時名額是15個人,以我們核心組為主,其它幾個單位每個單位隻給一個名額。
我們這個部門人不多,累計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和部科技進步獎幾十項,人人有成果,人人獲過獎。
我的頭,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主持人第一完成人也不是院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