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且不妨具體舉例你這一舉例之《公安六條》中,你所劃線黃顏色的某段來笑話你之自取其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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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問:原文為“(二)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開張貼、散發反革命傳單,寫反動標語,喊反動口號,以攻擊汙蔑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彪同誌的,都是現行反革命行為,應當依法懲辦。”的整段文字中,其動詞是這麽遣詞造句的“攻擊誣蔑”。你知道什麽叫做“攻擊誣蔑”嗎?那就是類似涉嫌違法犯罪性質的無中生有造謠!試問:你在美國膽敢違法違規地無中生有方式在公開媒體上“攻擊誣蔑”性質的造謠當今總統或其他什麽政治人物,從來沒有犯過的錯事嗎?我就不相信你有這麽個膽量倒英文媒體上無中生有地製造誰誰貪汙腐敗或政治叛變地虛假新聞出來!因此,這不跟全世界的法律執法一樣嘛!

2)試問:原文為“四)地、富、反、壞、右分子,勞動教養人員和刑滿留場(廠)就業人員,反動黨團骨幹分子,反動道會門的中小道首和職業辦道人員,敵偽的軍(連長以上)、政(保長以上)、警(警長以上)、憲(憲兵)、特(特務)分子,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機倒把分子,和被殺、被關、被管製、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堅持反動立場的家屬,一律不準外出串連,不許改換姓名,偽造曆史,混入革命群眾組織,不準背後操縱煽動,更不準他們自己建立組織。這些分子,如有破壞行為,要依法嚴辦。”這一整段文字中,其最根本的關鍵動詞在於“一律不準外出串連,不許改換姓名,偽造曆史,混入革命群眾組織,不準背後操縱煽動,更不準他們自己建立組織。這些分子,如有破壞行為,要依法嚴辦。”的說道,試問:難道有啥違法憲法的內容了嗎?難道還必須允許其“外出串聯,隨意改名換姓、偽造曆史、混入革命群眾組織、背後操縱煽動政治、自行成立政治組織、搞破壞而不受懲罰”嗎?嗬嗬嗬,試問:如果如此這般的話,美國會同意嗎?英國會同意嗎?加拿大會同意嗎?而台灣當年的蔣介石集團,又會同意“共匪”背景的家屬如此做嗎?假設真的“同意”的話,為何它們還專門細化地設立反恐法律、舉報電話呀?嗬嗬嗬。

由此可鑒,你根本就不懂政治!卻裝懂,還拿著雙重標準來忽悠大陸人!好像大陸人都是傻瓜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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