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扯!你知道什麽算是“烈士”嗎?看看你黨媽的定義吧!

來源: 原上草2017 2021-08-19 10:01:17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5210 bytes)

政務院1950年11月25日批準,內務部同年12月11日公布《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革命工作人員傷亡褒恤暫行條例》和《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第三條“革命軍人因參戰、公幹犧牲者(被俘不屈慷慨就義或被特務暗殺等)均得稱烈士,其家屬稱烈屬”;第四條 “病故革命軍人不得稱烈士,其家屬亦不得稱烈屬”。

根據1980年6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革命烈士”稱號由人民政府授予在“革命鬥爭、保衛祖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壯烈犧牲”的人;獲得革命烈士稱號的,由民政部向其家屬頒發《革命烈士證明書》。1980年9月3日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民發〔1980〕63號),“革命烈士家屬”是指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滿十六歲的弟妹,及撫養革命烈士長大的其他親屬。“對敵作戰致成殘廢後不久因傷口複發死亡”是指對敵作戰負傷,經醫療終結評殘發證以後,一年內因傷口複發死亡。在對越自衛還擊戰中印邊界自衛反擊戰抗美援朝戰爭期間失蹤的軍人、參戰民兵民工,建國以前失蹤的軍人和因參加對敵作戰、對敵鬥爭失蹤的地方工作人員,凡未發現其投敵、叛變、被俘、自殺、判刑的,都按對敵作戰犧牲處理。

2011年7月20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通過,《烈士褒揚條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揚條例》施行,《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同時廢止,革命烈士稱號改為“烈士”。2018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施行。

所有跟帖: 

無知不是錯,但是你能不能先查查小蘿卜頭是否被追認為烈士了。 -puyh- 給 puyh 發送悄悄話 (657 bytes) () 08/19/2021 postreply 10:31:20

你識字吧?竟敢無視黨媽的規定。 -原上草2017- 給 原上草2017 發送悄悄話 原上草2017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8/19/2021 postreply 10:43:39

你有腦子嗎?連事實都可以不承認了,這個時候倒認起黨媽來了,你也算識字的? -puyh- 給 puyh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8/19/2021 postreply 10:58:48

根據你黨媽的規定哪條小蘿卜頭不算烈士?就是不符合某一條,你黨媽破格認定,你又能怎麽樣? -oldmansea- 給 oldmansea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8/20/2021 postreply 07:15:31

寫得很清楚啊! -0862- 給 0862 發送悄悄話 0862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8/19/2021 postreply 10: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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