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代文學生產中的稿酬製度
1949年以後,稿酬製度不斷發生變化,稿酬的性質、標準和付酬方式均處於不斷變化的狀態。稿酬製度的變化也影響了作家的生存狀態和創作觀念,並且以經濟杠杆的形式調控著當代的文學生產。
稿酬製度的這種變化大致可以劃分為以下三個時期:在1949—1957年之間,稿酬製度得到較為良好的發展。稿酬從性質上而言是一種合法的勞動報酬,在此階段,我國的稿酬製度大致借鑒蘇聯的按印數定額支付稿酬的辦法。對作家而言,這種稿酬製度能獲得相當可觀的金額,“為三萬元奮鬥”“萬元戶”等現象也出現在這一時期。除了巴金、傅雷等極少數的自由撰稿人之外,絕大部分的作家被納入體製,領取工資,稿酬隻是額外的生活收入。在1958—1976年之間,稿酬製度的發展總體呈現出倒退的趨勢。隨著作家(知識分子)逐步成為被改造的對象,稿酬的合法性質開始動搖,稿酬被認為是“資產階級的法權殘餘”,稿酬問題也逐步上升到了兩種路線鬥爭的高度。稿酬數額處於“被削減”和“被提高”的波動之中,稿酬製度也隨之處於“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和“基本稿酬”兩種模式的反複跳躍中。直至1966—1976年期間,稿酬被定為資本主義的屬性,稿酬形式和稿酬製度不複存在。在1977—1999年之間,稿酬製度得到恢複,它不僅是文學生產的勞動結果,也是作家著作權益的體現。同時,這一階段稿酬標準不斷提高,稿酬多以稿費和版稅的形式存在。總體而言,從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發布,我國的稿酬標準大體呈現出由多到少、再從零回升的趨勢。
在1949—1957年這一時期,稿酬製度得到合理的建設。1949年10月3日,全國新華書店第一屆出版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了《關於統一全國新華書店的決定》,其附件《關於統一全國新華書店各部門業務的決定》中明確提出:“凡新華書店出版書刊,統一由收稿地支付稿費,其他地區新華書店重印分擔稿費,並將印數通報新華總處。”(3)同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成立,由胡愈之任署長。在這一階段,雖然還未製定《著作權法》,但一方麵《決定》以條文的形式保護了稿費的合法性,另一方麵成立了相關的機構領導全國的出版工作,使作家的權益得到保障。1950年4月1日,新華書店總管理處頒布實行《書稿報酬暫行辦法草案》(簡稱《辦法草案》),全文11條,另外還有一個補充文件《新華書店舊書版權處理辦法》,刊印在同期的《內部通告》上。關於著作權報酬支付辦法,《辦法草案》第二條規定,把書稿報酬分為定期報酬和定量報酬兩種支付辦法。定量報酬按印行數量付稿費,按書稿類別的印數條件分四項致酬勞,其中的文藝創作書稿“每印行3萬—5萬冊,致酬一次……書稿報酬,不論甲種乙種均按照每千字計算,以人民銀行折實儲蓄單位為支付單位。基本稿酬規定為每千字8個單位,並可酌量增加到每千字16個折蓄單位為止”。(4)該《辦法草案》是共和國成立之初體現稿酬製度和著作權保護的第一個比較完備的文件規定,條文中出現了一種特殊的計酬方式,即以折實單位計酬。的確,1949—1952年,是國民經濟恢複時期,因物價變動頻繁,所以沒有統一的稿酬標準,總體而言還是參照蘇聯按印數定額計酬的方式,但付酬方法以折實單位計酬,以米、麵、煤、布、油等生活用品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稿酬。從維熙在回複彥火的來信時,提及1952年發表在《光明日報》的處女作《共同的仇恨》,他說:“當時,計算稿酬的辦法,還是以小米為折實單位,這篇以‘碧征’為筆名發表的處女作,得了相當於九十斤小米價格的稿費。”(5)1955年,人民文學出版社修訂書稿報酬辦法,實行“18、15、12、10元”四個等級的稿酬標準。結合當時的工資水平,這一階段的稿酬製度給予了作家相對充分的物質保障,推動他們在創作上尋找獨立的精神領地。初出茅廬的王蒙曾受益於這一階段的稿酬製度,他在自傳裏提到1956年發表的《組織部新來的青年人》時,如此驚歎:“小說(‘組’)發表沒有兩天,《人民文學》雜誌的一位工作人員騎著摩托車到西四北小絨絨胡同27號我的家給我送來了四百七十六元人民幣的稿費。四百七十六元相當於我的八十七元六角四分的月薪的五倍以上。這也夠驚天動地的。”(6)
在1958—1976年這一時期,稿酬標準雖然在1959年和60年代初期有所回升,但整體呈現出下降的趨勢,到“文革”期間更是下降為零。1958年可謂是稿酬製度的一個轉折點。1958年7月14日,文化部頒布《關於文學和社會書籍稿酬的暫行規定(草案)》(北京、上海兩地出版社試行),這是第一個正式統一的稿酬規定,其中第三條規定:“著作的基本稿酬按稿件質量分為六級,即每千字四元、六元、八元、十元、十二元、十五元。”(7)同年10月10日,文化部發布《關於北京各報刊、出版社降低稿酬標準的通報》,其中的第二條提到:“著作的基本稿酬降為每千字三至八元。”(8)相比1955年人民文學出版社實行的稿酬標準,1958年文化部頒布的稿酬標準下降幅度相對較大,作家收到的稿費也隨之大大縮減,僅以中國青年出版社1956年和1959年開給老舍的兩張稿費收據為例,“其中一張是中國青年出版社於1956年開給老舍的稿費收據,在著作物名稱一欄中寫有:‘作家談創作’一書中‘龍須溝創作經過’和‘我怎樣學習語言’二文,共計5700字,按照千字25元的稿費標準,老舍共收到稿費142.5元,另一張老舍的稿費收據同樣來自中國青年出版社,收據時間為1959年,不過此時老舍的稿費卻變成了千字6元,共計14900字的文章隻掙得稿費89.4元”。(9)老舍是文壇大家,他的稿酬所得尚且減少了一半以上,足以見得1958年文化部頒布的一係列稿酬標準的規定在經濟層麵給作家帶來的影響,甚至還可能會導致一些專業作家的生活產生困難,最終也會影響作家的創作數量和質量。此外,1958年一係列降低稿酬的運動,譬如姚文元在文匯報發表《論稿費》,更是把稿酬作為資產階級性質的產物看待。但1959年10月19日,文化部很快又頒發了《關於北京、上海兩地有關出版社繼續試行“關於文學和社會科學書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認為:“降低稿酬過多,對於繁榮創作和提高質量都有某種不利程度的影響……決定改變降低一半稿酬的辦法,繼續試行我部1958年7月14日頒發的關於文學和社會科學書籍的稿酬辦法。”(10)隨後,稿酬製度進行了徹底的改革。1960年,中共中央批轉了文化部黨組、中國作家協會黨組上報的《關於廢除版稅製、徹底改革稿酬製度的請示報告》,廢除按印數付酬的版稅製度,專業作家由國家發放工資,遊離在體製外的部分專業作家則被各地作家協會和文聯納入機構的編製內,因此作家基本完成了從“自由撰稿人”到“單位人員”身份的轉換,文學創作也隨之被納入“一體化”的體製當中。同時,稿酬標準不斷下降,由每千字4—15元跌為2—8元,直至“文革”時期的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