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後,根據《波茨坦公告》,中、美、英、蘇等11個國家組成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發動侵華戰爭和太平洋戰爭負有戰爭責任的東條英機等日本甲級戰犯進行了審判。國民黨政府在南京對侵華日本戰犯進行了審判。新中國誕生後,1950年至1956年間,中國先後在撫順、太原兩地關押了日本侵華戰爭罪犯1109名,其中,包括中國政府在抗日戰爭勝利後和解放戰爭期間先後逮捕的140名。蘇聯紅軍1945年8月,對日宣戰後,在中國東北地區逮捕並於1950年7月由蘇聯政府移交中國的969名。1951年至1956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在押的日本侵華戰犯的罪行進行了調查,並會同有關機關進行起訴、審判的準備。這些檔案都保存在中央檔案館。1956年4月25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犯罪分子的決定》,決定以人道主義精神對在押的日本戰犯實行區別對待、寬大處理的方針。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於1956年先後分三批對在押的1017名罪行相對較輕、悔罪表現較好的日本侵華戰犯宣布免予起訴並立即釋放,對45名日本侵華戰犯,向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提起訴訟。
“所有被國民政府判刑的戰犯暫時獲得特赦”?新中國誕生後,1950年至1956年間,中國先後在撫順、太原兩地關押了日本侵華戰爭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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