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時期於1945年冬成立了戰爭罪犯處理委員會。1946年2月15日,南京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成立,主要審理製造南京大屠殺慘案的日本戰犯和其他日本戰犯。
據不完全統計,從1945年8月至1947年5月,中國國民政府共逮捕日本戰犯2357名。經南京和上海、北平、漢口、廣州、沈陽、徐州、濟南、太原、台北等10處軍事法庭的分別審訊。 其中穀壽夫、田中軍吉、向井敏明、野田毅、川島芳子等149名罪大惡極的戰犯被國民政府依法判處死刑。696名日本戰犯被國民政府檢察機關起訴判刑,400多名日本戰犯被判處無期徒刑。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新中國開始接手國民黨政府所處置的日本戰犯。另外新中國還接收了從蘇聯引渡回國的戰犯。根據中共中央的指示,對於日本戰犯要以“感化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因而所有被國民政府判刑的戰犯暫時獲得特赦。 195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對關押在太原和撫順的1000餘名日本戰犯進行審判,無一人被判處死刑。8名戰犯分別被判處8-18年有期徒刑。 1956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在押日本戰犯上中正高、大矢正春、川田敏夫等335人,宣布免予起訴並釋放。
1964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所有戰犯釋放回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