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緒不穩、疑人害己”,再加上其他醫院的診斷證明,妻子找人將丈夫送入精神病院;然而,丈夫出院後,將妻子也送進了精神病院。雙方都認為對方有病,各執一詞,都要為自己“被精神病”的“慘痛經曆”討個說法,也都認為對方的強行送醫涉嫌非法拘禁。
那麽,這對夫妻究竟誰有病?還是雙方都將精神病院當作合法拘禁場所,以達到報複對方的目的?
丈夫控訴:被妻子強送到精神病院
6月中旬的西安,有時高溫灼人有時陰雨綿綿,忽冷忽熱,天氣暴躁。
“她把我在精神病醫院關了80天”,6月16日,淵強(化名)自稱他遭遇妻子的非法拘禁。
淵強和妻子開了一家公司,育有一兒一女。淵強認為,自己被送進精神病院,妻子是早有鋪墊的。“從2021年開始,我們吵架變得頻繁,她說我情緒不穩,是不是工作壓力大等,建議我去醫院看看。”家人說得多了,淵強也就重視了,他先後去過多家醫院看過。有時是自己去的,有時是家人陪著去醫院看的,吃過一些藥,當時他覺得這是家人對他的關心。
2022年10月10日傍晚6時30分,淵強稱他遭遇了人生中最黑暗的時刻:“我下班剛走出公司樓門口,突然衝上來5名陌生壯漢,把我架到一輛越野車上,用我的帽子堵住我的嘴,擊打我的頭部、胸部,並用膝蓋壓在我胸口上使我不能動彈。同時還搶走了我的手機、車鑰匙、銀行卡、電腦等。”
淵強說,車子行駛約半個小時後,他被帶到了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三級甲等精神病專科醫院),之後被綁到醫院的擔架上、推進有三道鐵門的病房,醫院的人強迫他換上病號服。“1個小時後,我在病房裏見到妻子,我才明白,這一切是她早有預謀的。”淵強說,他懷疑妻子有外遇,女人變心才會如此狠心。
入院80天,想見兒子和母親未果
讓淵強不解的是,在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住院的80天裏,他想見的人醫院從未讓見過。“我從被強行送進的第一時間,就提出要見母親和兒子,醫院讓我給母親和兒子打了電話,但始終未讓見麵,理由是因為疫情管控。可我妻子帶來的朋友,卻能見我,並勸我,讓我承認自己有病,安心治療。”
淵強手寫被強送精神病院的過程
淵強告訴記者,在精神病院,他每天都有“無窮無盡的檢查和治療”,遭受了電針治療、頭皮紮針、吃藥等等。“我活動的地方不足80平方米,裏麵有70多人。不能反抗,不能激動,一反抗一激動,治療手段會更多。我多次要求出院,都無人理睬。”想起在精神病院度過的80天,淵強總結為“失去人身自由、受盡折磨,尤其是醫院在還未確診的情況下,一入院就給我用精神病藥物,電擊治療,這是對我身體的一種損害。”
淵強21歲的兒子告訴記者,醫院不讓他和奶奶見父親,他打12345市民熱線,給衛健委和紀委都反映過。2022年10月27日,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通知他,說可以去接父親出院了,因為在先一天,醫院給父親做出的診斷是焦慮抑鬱狀態和偏執狀態。當他去接父親出院時,又被醫生以“誰送進來誰接走”為由而拒絕。直到入院80天後的2022年12月29日,父親才出院。淵強兒子說:“醫生說我爸能不能出院,得我媽簽字,說我媽是我爸的監護人。”
淵強住院期間,其兒子和近八旬母親為“解救”淵強一直在外四處奔走
病曆顯示:兩家醫院確診男方有精神疾病
記者在淵強提供的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的住院病案上看到,入院記錄顯示:淵強從2021年3月開始,情緒不穩、易發脾氣,和母親吵架、和客戶吵架……主要體現為懷疑妻子有外遇,私下收集妻子外遇證據,情緒低落……曾於長安醫院、城北腦康醫院就診,2021年12月曾於西安精衛中心門診就診,診斷為“焦慮抑鬱狀態”,建議心理治療。2022年9月30日,於空軍軍醫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就診,診斷“抑鬱症,雙相情感障礙,精神分裂症”,建議住院治療,未遵醫囑。患者在家情緒不穩,行為衝動,打妻子、毀物,家屬難以管理,由患者妻子帶來急診就診,要求住院治療。依據《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患者既往於空軍軍醫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就診考慮存在精神疾病,已存在危害他人安全行為,符合非自願住院標準。
病案記錄中,2022年10月26日診斷為偏執狀態、焦慮抑鬱狀態……出院診斷亦如此。淵強說,就是在2022年10月26日醫院經過對他病情論證後,才給出的這兩個“狀態”,本來已經同意他出院了,後來又改口,說誰送來的誰接。“我妻子不同意,我又被關了兩個月。”淵強說,懷疑妻子出軌的證據,在他入院第一天表明可以給醫生看,“醫生先說可以拿來,後來我兒子把存在電腦裏的證據拿來了,醫生又說沒有必要。”
出院後前往北京檢查精神正常
出院後的淵強堅持認為自己沒病。他想知道,偏執狀態、焦慮抑鬱狀態是一種怎樣的定義?更想證明自己沒有精神病。他前往北京安定醫院做精神專項檢查。檢查結果說他沒有精神問題。
他給記者提供了北京安定醫院的各項檢查單。記者看到,淵強於2023年1月31日,前往北京安定醫院普通精神科就診。淵強說:“醫生先跟我談了話,之後又跟陪我一起檢查的兒子和表哥問了話。”7項檢查結果分析報告單顯示:33項輕躁狂症狀清單(HCL-33)結果為“正常”;心境障礙問卷(MDQ)結果為“報告未見異常”;匹茲堡睡眠質量指數量表檢查(PSQI)結果分析為“睡眠質量很好”;艾森克個性測驗-成人版(EPQ)結果分析為“無精神質傾向”;抑鬱自評量表測評(SDS)結果為“無明顯抑鬱症狀”;症狀自評表測評(SCL-90)結果分析為“無明顯心理問題”;焦慮自評量表測評(SAS)結果分析為“無明顯焦慮症狀”。
對此,淵強失落地說:“這些報告又不能說明啥,隻會讓他們認為之前在西安給我把病看好了”。
“我在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住院期間,妻子還向西安市雁塔區法院申請鑒定我為限製行為能力人。當時我母親收到了法院的通知,鑒定需要西安中院搖號產生鑒定機構,搖出的機構是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我不同意。”淵強說,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因此,這個鑒定沒能進行。
妻子委屈:丈夫出院後將我強送精神病院
就在淵強前後多次向記者反映自己在精神病院的遭遇時,淵強的妻子屈豔(化名)也在四處討說法。她告訴記者,丈夫出精神病院後沒幾天便離家出走,直到今年2月5日,給她打電話說要回家。
當天,屈豔見到了丈夫和兒子。沒說幾句話兒子就出了門,約過了五六分鍾,進來5名自稱是精神病院的陌生男子,“上來就給我胳膊打了一針,很快,我全身沒勁兒。我是被他們架著出門的。”一個多小時後,屈豔被帶到了位於西安城北的西安腦康心理康複醫院(二級精神病醫院)。
在該醫院,屈豔說她被迫換病號服,稍不服從就被電警棍擊打,並強製灌藥,將她捆綁在病床上、接受電擊治療。屈豔說,她跟醫生明確表示,送她來的丈夫曾在此看過精神疾病,醫生不予理睬。屈豔要求與家人聯係,被拒絕。後來妹妹找不到她,報警求助。
妻子親屬報警尋人,丈夫謊稱帶她在上海看病
在屈豔入院的第3天晚上,她的親朋好友找到了她。屈豔的朋友赫先生說,那兩天裏,他們查找了西安的多個醫院,都沒找到屈豔的住院記錄,大醫院沒查到,就找小醫院,想到淵強曾在西安腦康醫院看過病,便前往打聽,也沒問出信息。2月7日,他們一行人向主管部門求助,才問出屈豔的確入住該院。當晚8時,家人前往醫院將屈豔接了出來。
屈豔的同事孫某提供了一段電話錄音,錄音時間顯示為2月6日,她給淵強打電話,詢問屈豔下落,淵強稱屈豔因肺結節住院,需做手術、無需探視。一段屈豔妹妹提供的錄音顯示,西安市公安局滻灞分局十裏鋪派出所致電淵強,淵強對民警說,他帶著妻子在上海看病。
淵強將妻子送進精神病院的理由是:她無故打人罵人、情緒激動,傷人毀物,疑人害己。他給記者看了幾段視頻,一段是妻子和兒子爭吵間、拿凳子欲砸人的視頻,一段是妻子在家裏爬至攝像頭前、砸毀攝像頭的視頻。淵強說,從法律上講,如果不送她去看病,他是有責任的。
她出院後控告醫院非法拘禁
2月7日晚上,屈豔從精神病院出來立即前往最近的公安未央分局徐家灣派出所報警。
屈豔認為丈夫是在報複自己:“我沒有精神病,也沒有任何醫院關於精神疾病的診斷證明,西安腦康醫院聽我丈夫的一麵之詞,就把我當精神病人對待,在沒有確診的情況下給我吃精神病藥,給我紮針、捆綁、電擊……他們這是非法拘禁……”
因為管轄地的原因,屈豔控告醫院非法拘禁一案最終由公安滻灞分局十裏鋪派出所受理。
記者了解到,今年3月24日,公安滻灞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原因是“沒有犯罪事實”;屈豔遂申請複議,刑事複議決定書決定維持原決定;屈豔又向西安市公安局申請複核,結果還是被維持原決定。複議和複核決定書顯示的理由都一樣:不予立案決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5月23日,屈豔就此向灞橋區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警方出具不予立案的通知
屈豔的病案顯示,2月6日開始服用精神類藥物。屈豔提供的一段家門口的視頻顯示,2月5日晚9時25分,屈豔家門口陸續走進5名男子,2分鍾後,她的兩個胳膊分別被兩名男子抓著走出院子。
記者發現,屈豔入院病曆上記錄的“病史”與淵強入院的情況極為相似,都是疑人害己、情緒不穩、打人罵人、脾氣大,懷疑丈夫有外遇,家屬無法管理,為求進一步診治,家屬聯係醫院,由醫院的工作人員及患者丈夫、兒子帶來就診。門(急)診診斷一欄裏,屈豔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出院情況標注著“未愈”,在出院記錄中的診斷欄裏結果為“精神分裂症?”
屈豔質疑,“剛入院既然確診了精神分裂症,怎麽治療了兩天後又懷疑不是精神分裂症”?她說,通常的情況是入院時候懷疑有病,出院時應該確診,怎麽反著來的?
出院後檢查“存在重度焦慮傾向”
為證明自己沒有精神病,屈豔於今年2月10-13日在空軍軍醫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心身科做了檢查。
記者在其提供的7項測評報告中,看到結果分別為“無明顯躁狂症狀”“沒有焦慮症狀”“沒有抑鬱症狀”“暫無抑鬱傾向”“不存在精神分裂症狀或有較輕的精神分裂症狀”,90項症狀自評量表(SCL-90)的結果顯示沒有明顯心理問題。但在焦慮自評測試(SAS)的評估結果提示:“目前存在重度焦慮傾向”,分析內容:“可能多數情況下處於嚴重的緊張、不安、急切甚至惶恐之中……即使睡著也噩夢不斷……”
“醫生給出的解釋是受到了驚嚇所致。”屈豔說,“本來我好好的,被強送精神病醫院折騰出來的毛病”。
而針對把丈夫送進精神病院的理由,屈豔認為十分充分。她給記者提供了2022年至今年間數份家暴的報警記錄,她說丈夫懷疑她出軌,經常毆打她,“有一次把我打骨折了。”除此之外,丈夫一份來自空軍軍醫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的診斷,顯示為抑鬱症、雙相情感障礙,精神分裂症。盡管淵強對該診斷不予認可,但是該診斷成為西安精衛中心收治他的重要依據之一。
家暴是否屬實?6月13日,公安滻灞分局十裏鋪派出所民警張警官說,屈豔報警次數很多,內容也不全是家暴,還有其他,“出家暴的警情,我們發現兩人身上或多或少都有傷。因為家庭矛盾,主要以勸合為主。有些現場就調解了,有些當事人撤案了。”
兩家醫院:均認為自己收治患者沒問題
對於夫妻二人的質疑,記者先後走訪了西安腦康醫院和西安精衛中心。兩家涉事醫院均認為自己收治“非自願”患者沒問題。
6月8日,記者以屈豔同事的身份,一起到西安腦康醫院暗訪。
屈豔前往西安腦康複心理康複醫院討說法
在西安腦康醫院的會客廳內,屈豔提起在該醫院的遭遇,情緒激動和對方發生爭執,該院副院長和醫務科工作人員起身離開。該院齊姓副院長說,人是她丈夫要求、醫院派人上門帶來的,雖然沒有其他醫院的就診病曆,但醫院也收初次就診者,家人也提供了相關的傷人毀物視頻,符合非自願患者住院條件。該副院長稱,屈豔入院時間太短,無法給出確切的診斷結果,這也是病案上會在“精神分裂症”後麵打問號的原因。“既然沒確診,為何給吃精神類藥品?”該問題齊副院長沒有正麵回答,隻說,當時屈豔的狀態很激動,他們是可以采取相應措施的。
同時,齊副院長否認醫生有打人的行為。
6月12日,記者前往西安精衛中心采訪。該院醫務科的工作人員介紹說,收治流程是符合收治條件的,滿足傷人傷己其中一條就可以,淵強的妻子提供了他打傷人的照片和就診記錄,以及他本人曾經在其他醫院關於精神疾病的就診證明。至於不能探望的原因則是因為疫情。
衛健部門:經調查兩家醫院收治流程規範
淵強對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違規收治、作出的焦慮抑鬱狀態和偏執狀態診斷等相關質疑,以及屈豔質疑西安腦康醫院將她一個正常人當作精神病人對待的問題,記者先後向西安衛健委以及西安未央區衛生健康局了解情況。
6月20日上午,記者與屈豔來到西安市未央區衛健局。醫政醫管科工作人員介紹說,屈豔反映的事情他們調查過不止一次,西安腦康醫院收治屈豔的程序是符合規範的。該工作人員表示,他們能做的就是收資料、協調啟動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但這個鑒定是用來調解雙方矛盾的,沒有司法鑒定的法律效力強,而當下的情況是西安腦康醫院拒絕調解。對於醫院拒絕患者聯係家屬以及本人質疑醫院診斷有誤,建議屈豔去法院起訴,屆時法院會啟動司法鑒定程序,繼而根據結果判定。
6月21日下午,西安市衛健委答複稱,之前接到長安警方的協助調查函就已經詳細地調查過,西安精衛中心在收治淵強方麵沒有問題。
屈豔給記者提供了一段西安衛健委醫政醫管處就淵強相關投訴的完整答複。“按理說誰投訴的給誰答複,但不知道為什麽,西安衛健委給我答複了。”
這份錄於今年1月11日的音頻,內容為西安衛健委工作人員向屈豔核實淵強是否已經出院,稱他們調查是因為收到了公安長安分局的協助調查函,關於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收治淵強的流程是否規範,以及淵強是否患有精神類疾病。衛健委工作人員說,經調查,淵強入院收治流程合規,患病有診斷依據,住院期間有治療。診斷結果為符合妄想性障礙中偏執狀態的診斷標準。根據《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規定,淵強符合嚴重精神障礙的診斷,有危害他人的風險。對其實施住院治療合規合理合法,經過醫院治療,經對其精神狀態、攻擊性及自殺風險、自知力症狀等評估符合出院標準。
精神科資深醫生:若診斷不明確是不能用藥的
6月17日,記者采訪了一位資深的精神科醫生,就淵強和屈豔均控訴“被精神病”的問題,他說,精神疾病患者的收治,分自願住院(即患者本人同意)、“非自願住院”(即除個人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外,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製止,並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以及強製醫療三個部分。第三個部分主要針對涉及的刑事案件,經鑒定不負刑責的精神病人,經法院判決需強製醫療。
這位精神科醫生表示,此事件牽扯到的是第二種情況,即“非自願”住院。“非自願”住院條件有兩個: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傷害自己的情形,必須經過近親屬同意,但有危害他人的行為或是有危害他人安全行為的,家人或者是其所在的單位、民政以及公安等都有權利送醫。醫院在收治時,家屬提供患者的既往病史是很重要的收治依據,再加上家屬的陳述,如果門診收治時就能夠診斷,收治即可直接用藥,如若當下難以下診斷的,需先收治觀察72小時,觀察最長不超過兩周,醫生會根據收治的依據,進行微檢查,再加上精神檢查,主要是通過談話,來發現入院者有哪些不正常的地方,確診了才能用藥,觀察期間是不能用藥的。
該醫生表示,這對夫妻無需向誰證明自己沒病,不認可醫院的診斷,可起訴醫院,行政部門不作為的,可進行行政訴訟,法院會啟動精神病鑒定程序。為避免幹擾,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找外地的機構鑒定。
律師觀點:“夫妻雙方是彼此的監護人”這是對法律的誤讀
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房立剛認為,法律對於成年人設立監護人有嚴格的規定,須經人民法院特別程序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才能為其設立監護人。也就是說,正常人是沒有所謂的監護人的。很多人想當然地認為夫或妻一方是另一方的監護人,這是對法律的誤讀。
夫妻任何一方,既不能未經法院認定,也不能在沒有出現法定的傷害他人的情形下,就擅自以監護人的名義將對方送往精神病院強製其住院治療。
醫療機構也不能未經嚴格審查監護人資格以及進行嚴謹的精神疾病診斷,特別是不遵守法律關於收院治療的程序規定和實體規定,未嚴格審查是否有“傷害他人”的情形,就依據夫妻一方的說辭直接對另一方實施限製人身自由的住院治療措施。
如果發生擅自強製住院的情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該醫療機構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醫療機構也應當為其違法的醫療過錯行為給患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特別是相關人員對不符合住院治療情形的患者或者正常人實施強製住院的,還應當承擔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責任。
房立剛介紹,成年人是否需要監護人,首先要認定該成年人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關於收治:醫療機構未按診斷規範診斷的對患者造成的損害需擔責
《精神衛生法》規定,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親屬在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應當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並及時出具診斷結論。這裏隻是說到診斷,而是否強製住院,法律很明確的一個原則是:即“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采取自願原則。”
其中分為:
1.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險的,經其監護人同意,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
2.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有異議,不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可以要求再次診斷和鑒定。再次診斷結論或者鑒定報告表明,不能確定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療的,醫療機構不得對其實施住院治療。再次診斷結論或者鑒定報告表明,精神障礙患者有上述情形的,其監護人應當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
自願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房立剛說,基於上述規定,本案夫妻雙方均將對方送進醫療機構強行住院治療,都違反了住院治療自願性原則的規定。
醫療機構除了需要家屬提供既往病史病曆及打架毀壞物品的視頻等收治條件,醫療機構有沒有聽取患者本人的意見,如若無視患者本人的異議,未告知患者在診斷過程中享有再次診斷和鑒定的權利,直接對其采取了住院治療措施,違反了診斷程序,嚴重損害了患者或者正常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規定了對患者進行住院治療需要經過監護人的同意,不代表監護人就有權利將患者隨意放入醫療機構進行強製住院治療。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曆資料;(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曆資料。”
若醫療機構違反法律規定的診斷程序,所作出的住院治療診斷依據並不充分,在醫療機構強製住院治療期間,給患者的身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而醫療機構對患者的損害明顯存在過錯,應對患者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自由:醫師剝奪患者或者正常人的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製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若醫療機構的診斷醫師未按照法律規定的診斷程序和收治標準就輕易將人關入精神病醫院,損害了患者甚或正常人的合法權益,明知擅自強製住院治療的措施,有非法剝奪了他人人身自由的可能,對不符合強製住院條件的人,仍采取追求或者放任的心態進行強製住院,具有非法拘禁犯罪的主觀故意。
法律延伸:“被精神病”者住院期間的抗辯途徑,缺失亟待法律規範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趙良善認為:根據《精神衛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采取自願醫療的原則,並非強製。
趙良善強調,實踐中,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無精神病患者被送至精神病院的案例並不罕見。進入精神病院,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無精神病患者的反抗及申辯往往是蒼白無力的。盡管《精神衛生法》第25條規定了當事人對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書麵診斷結論後10日內提出複診申請,甚至對醫院住院治療與隔離措施有異議的,可以訴訟,但是這也隻是事後的補救性辦法,且這些法律規定極不具有可操作性,對受害者的權益保護難有實際意義,畢竟法律賦予了醫師極大的檢查評估主觀判斷權,而且受害者提出複診時早已遭受被強製醫療的精神及肉體的痛苦,無法彌補。不少“被精神病”者因強行醫療深受其害,歸結於受害人住院期間的抗辯途徑的缺失,因此,立法部門完善受害人住院期間的抗辯途徑相關法規迫在眉睫。
趙良善介紹,判斷是正常醫療還是非法拘禁關鍵在於患者自願住院就醫的權利是否被限製和剝奪。根據《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療實行自願原則,針對是否住院醫療,患者本人有知情權和同意權。實踐中,如患者確實病情較重,不具備分辨能力,那麽針對是否住院醫療,就要以監護人意見為主,患者意見為輔。如醫院違背了上述患者與家屬或監護人意見采納的原則,則侵犯了患者自願住院就醫的權利,涉嫌非法拘禁。
趙良善呼籲,隨著社會快速發展,很多人迫於生活、工作壓力不同程度患有精神類疾病,比如抑鬱症、焦慮症等,但這類疾病輕微、控製得當時,並不會對他人造成損害,立法部門應當出台相應法律法規來保障這類人的權益。針對精神類疾病的治療和控製,立法部門應當出台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