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5年(兩年前)經熟人介紹認識-自己開公司的人,當時他公司需要人,我跟之交流後覺得此生以可做就決定入夥,以合夥人的形式,並到會計師處更改了公司的文件,頭銜VP.後來因種種原因,跟那個合夥人合作的不愉快,遂於2006年初取消了合作,把我的名字從公司刪除了。後來,接到原合夥人電話,說公司被告了,使我們在2005年中的一個客戶。那個客戶非常難纏,根本是無理取鬧,其實他們還前款沒交清,到反咬一口。我那個原合夥人嫌麻煩,沒太理會。後來(2006年中)把原公司取消了,令注冊了一公司。結果還是接到那個官司。而且必須處理。我的問題時,1。當有人告公司時,owner是否受影響?公司的性質是inc,本以為公司取消就可不理了。2。 我在2006年1月離開,那個客戶是2006年中告的,(客戶是2005年我在的時候接的)這種情況如果敗訴,我是不是也要負法律責任?我原合夥人呢?
公司在紐約州注冊的。
謝謝幫助。
生意訴訟急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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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人提建議嗎?:( -意難平- ♂ (0 bytes) () 01/15/2007 postreply 10:4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