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PM 你老公和camp director發生爭執
(2)4 PM camp director打電話報案,陳述自己的證詞,要求公訴 (press charge)
(3)5 PM 警察調查員給你老公打電話,問情況。
這個時候警察不知道誰對誰錯,如果是另一種情況,你老公說是camp director打他,有錄像錄音,或者說根本沒有打架,老婆全程可以作證,那麽警察可能會斟酌一下。但是這個和事實不符,和警察撒謊是犯罪。
所以當時你們有兩個選擇,一個是坦白說實情,一個是什麽也不說,當然什麽也不說是正確的。
(4)5:10PM 警察調查員掛掉電話,證據是一方說打人了,另一方沒有否認也沒有承認,所以可以立案。所以調查員去做paper work。
(5)5:30 PM 警察打電話給你老公,通知有citation。